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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6683
本卷《私法研究》由本卷专稿、民事法论、农地法制、商事法专论、环境法专论、外国法译评、人物传记共七个栏目组成,为读者奉上十四篇佳作。
本卷专稿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法的民法思考 陈小君
民事法论
什么是侵权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对中国机动车责任体系基石范畴的建构与阐释 王琦
论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
——以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合理配置为主线 景光强
论动产动态质押监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人民法院一起公报案例谈起 邓达江
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建构 卢纯昕
民法典编纂中消费者私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 王天雁
农地法制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 许英
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类型、争议问题与对策思考
——以常州市G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53例案件作为研究样本 蔡睿
《土地管理法》修订背景下承包经营权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回应 李明桓
商事法专论
美国公司要约收购立法之缘起 肖崇俊
海商法的社会性别浅析 陈静颖
环境法专论
论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
——兼评“环保组织URGENDA诉荷兰”案 吴宇
外国法译评
德国法与欧盟法下的金钱、货币数字化[德]塞巴斯蒂安·欧姆勒著 张佳丽译
人物传记
私法学大师汉斯·布洛克斯的生平、作品与治学方法[德]威尔菲德·施吕特著 周万里译
卷首语
培根曾言:”读书给人以乐趣,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学术文献的阅读,更能赋予人灵感,使人加深对有关议题的认识。本卷《私法研究》由本卷专稿、民事法论、农地法制、商事法专论、环境法专论、外国法译评、人物传记共七个栏目组成,为读者奉上十四篇佳作。
一、本卷专稿
本卷开篇为大家献上的是陈小君教授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法的民法思考》一文。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法上的重点难点问题,《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法的民法思考”一文从民法视角切入,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视梳理,并重点分析阐明修法应当妥善规范的几对法律关系,如土地自然资源与财产资产属性之立法呈现,私权利对公权力合理制约法规则的明定,行政管控手段与市场调节功能的双向注重等,有助于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充分实现。
二、民事法论
本专题共收录五篇文章。篇收录的是王琦博士的《什么是侵权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对中国机动车责任体系基石范畴的建构与阐释》一文。交通事故概念是中国机动车责任体系的基石范畴,但它的功能和内涵迄今为止却仍未得到准确的揭示。该文认为,传统观点通常将”交通事故发生”模糊地看作责任前提,这是有欠精确的。在侵权法上,交通事故发生意味着相关责任规范(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获得可适用性。由此,交通事故概念的功能并不直接涉及责任成立,而在于划定责任规范的适用范围。基于这种功能限定,该文指出,交通事故概念的内涵可以实现”轻薄化”,它只需两大构成要素:”机动车参与”和”出现损害结果”。这样建构起来的交通事故概念不仅与侵权法相关制度(如过错、因果性)既领域分明又合作无间,而且能满足对事故(保险)诈骗等新兴社会现象的侵权法规制需求。
第二篇收录的是景光强博士的《论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以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合理配置为主线》一文。《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物的转让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巨大争议,因此必须借民法典编纂之机对抵押物转让规则作出科学设计,充分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利益。该文认为,抵押物转让规则应放弃唯抵押权人意志立法模式,代之以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合理配置为主线的规制格局。民法典应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物,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应着眼登记的公示公信、明显的物权性征和潜在的升值趋向,实行物上代位效力和追及效力以及当事人选择权的交互配置;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应充分考虑强烈的流通冲动、公示的先天不足、潜在的贬值趋向以及对交易安全的高度依赖,除登记的特殊动产适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外,其他应弃追及主义而采物上代位主义。
第三篇收录的是邓达江博士的《论动产动态质押监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人民法院一起公报案例谈起》一文。该文指出,金融创新催生的动产动态质押克服了静态质押和浮动抵押的规则缺陷,融合了二者的制度优点,兼顾了质物流动性与质权担保力,活化了动产的融资担保功能,优化了信贷融资的担保结构,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如何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利用率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在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扮演着辅助质权人设立与存续质权的关键角色,其承担的质物审查义务关涉质权是否设立、承担质物监管义务以维持质物价值。在质物毁损、灭失致质权人权利遭受损失时,应依过错推定规则确定监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监管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损害赔偿范围,而不应将出质人过错纳入监管人赔偿责任的考量范畴。在非因出质人原因致质物毁损、灭失时,有过错的监管人原则上不直接向出质人承担质物赔偿责任。
第四篇收录的是卢纯昕博士的《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建构》一文。知识产权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为主,以知识产权特殊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辅的动态权利体系,其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编纂中需要明确的基础理论问题。该文认为,知识产权体系以无形的对象形态为统合基础,以保护投资为立足点,形成一个”逐步凝固””向上发展”的分级密度式的金字塔模型。该模型的意义在于厘清创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在知识产品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知识产品保护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知识产品的价值和知识财产权的界权和维权成本;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对接体现于,处于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下的法益,在特定条件下有上升为创权模式下财产权的可能性。
第五篇收录的是王天雁博士的《民法典编纂中消费者私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一文。消费者私法是现代民法发展过程中适应消费者保护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规范群,该文认为,以消费者私法为代表的外在于民法典的特别民法日渐增多甚至有取代民法典的趋势,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统合离散民法典周围的诸多特别民法,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该文指出民法典编纂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立法工程,将消费者私法纳入民法典是实现消费者私法立法科学化和体系化的重要目标,其不仅是民法体系化发展严肃的立法技术问题,更是对传统民法典精神深刻反思后的慎重选择。当然,我国当下现实的选择是消费者私法的法典化需要立法者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将消费者私法纳入立法规划,可以先行制定消费者私法的单行法典,待民法典编纂时再将较为成熟的消费者私法规范植入民法典。
三、农地法制
本专题共收录三篇文章。篇收录的是许英博士的《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一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兼具互益性和盈利性双重特征,属于《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特别法人”。然而,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关于成员退社的制度安排却欠缺对特别法人的特殊性考虑,在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问题上还存在诸多缺陷或是制度空白,不利于其保障成员利益和合作社发展的法目的实现。该文基于利益平衡视角,认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制度,既要保障”退社自由”原则、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制度价值,同时相关制度设计又必须综合考量退社成员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该文在法律制度完善上设计允许转让出资退社的制度安排、建立成员退社的承诺责任制度等,同时也兼顾了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
第二篇收录的是蔡睿博士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类型、争议问题与对策思考–以常州市G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53例案件作为研究样本》一文。该文以常州市G区人民法院2015年以来审理的253例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为研究样本,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对实证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并对其中的争议问题展开分析,期冀提取司法经验,并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从案例情况来看,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地流转纠纷、征收补偿费分配案件数量较多,问题较突出。文中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受案范围、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村集体越权发包的不同情形、农地流转的性质问题、情事变更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的适用、农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可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面向观察,该类纠纷的防范和解决也有待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协力完成。
第三篇收录的是李明桓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背景下承包经营权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回应》一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基本的和重要的财产权利,其行使不仅受到社会现实和制度局限带来的影响,还面临着如何利用私权为公权力的行使划清界限。该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需要借助《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来完成。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的修法可以从土地用途管制和征收制度来限制公权力的不当干涉;另一方面,可以为民法典用益物权编的编纂提供立法经验。同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在立法术语上可以确定既有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分设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具体内涵,如此才能在成员资格的前提下讨论经营权的实现问题,才能推动和落实党中央关于农地抵押的政策,终实现法律和政策的合一。
四、商事法专论
本专题共收录两篇文章。篇收录的是肖崇俊博士的《美国公司要约收购立法之缘起》一文。该文通过对比美国公司代理权征集、兼并和现金收购要约的差异,阐释现金收购要约在美国兴起的原因以及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的必然性。在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三种主要方式中,代理权征集因证券交易法的更改而变得成本高昂,被认为有效的兼并方式受制于反垄断法的限制而无法广泛运用,因此不受法律监管的现金收购要约方式得以盛行。现金收购要约能够绕过现任管理层,通过直接与股东的交易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此颇受外部收购者的欢迎。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导致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迫决策,不利于稳定市场信心;同时,这种方式也引发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控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第二篇收录的是陈静颖博士的《海商法的社会性别浅析》一文。该文指出,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海商法体系,海商法文本已实现从”性别分野”至”性别中立”之演进。但在实务中,海商法仍主要适用于男性参与者,整个海商行业的性别歧视根深蒂固,法律文本的性别中立并不必然走向法律适用的性别平等。该文建议我国加强海商立法程序的两性共同参与,为我国修订中的《海商法》和相关立法增列性别平等原则条款,推行形式上的性别平等,在《海员法》、其他海商立法和行业政策中加入实质性的性别平等条款,灵活运用前述四种立法模式,强调在海商相关行业的准入机会平等,为女性参与提供必要的差别待遇,承认女性对本行业的贡献,鼓励成立专门的女性行业组织等,深层次改造海商行业性别文化,实现两性在海洋事业中共同发展。
五、环境法专论
本专题收录的是吴宇博士的《论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兼评”环保组织URGENDA诉荷兰”案》一文。该文以荷兰环保组织Urgenda开创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困境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思路。该文认为,在这一气候变化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海牙地区法院为国家在气候变化中的注意义务、”司法与立法、行政关系”等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见解。进而,该文总结关于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如诉的利益、诉讼主体资格、实体法问题以及判决方式等,为我国通过司法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六、外国法译评
本专题收录的是德国马尔堡大学比较法中心主任塞巴斯蒂安·欧姆勒教授的《德国法与欧盟法下的金钱、货币数字化》一文。该文在简要梳理货币形式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重点分析阐释了在德国与欧盟法律制度框架之下,作为货币数字化典型形式的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在具体合同中作为支付工具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传统法律应当如何去回应货币数字化带来的新的实践问题,作了积极的探索性研究。
七、人物传记
本专题收录的是德国明斯特大学威尔菲德·施吕特教授的《私法学大师汉斯·布洛克斯的生平、作品与治学方法》一文。汉斯·布洛克斯是德国的一代著名法学大家,在学术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巨著《德国民法总论》也已被介绍引进我国,成为众多名师推荐的法科学子书目之一。在这篇人物传记中,威尔菲德·施吕特教授为我们勾勒出了汉斯·布洛克斯教授的生平活动、学术影响和大师风范,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汉斯·布洛克斯教授的为人处世治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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