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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5104
托马斯·格雷著田雷译托马斯·格雷,时任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的法官是应当自我设限,仅决定相关法律是否与源自于成文宪法典的规范存在冲突?还是说,他们可以去执行自由和正义的原则,即便这些原则的规范性内容并未见之于美国建国文件的文本范围内?除却司法审查本身的正当性问题,这很可能是关于我们的根本法、我们所能提出的根本的问题。
一、纯粹解释模式
多年以来,这一根本的问题并未太吸引宪法学者或者法院、法官群体的直接关注,当然至少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此例外就是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终其漫长而成就斐然的法官生涯,布莱克大法官在其宪法理论中坚持不断重申的主题就是,法官在司法审查时应保持对宪法文本的忠诚,如果宪法学说未能基于成文宪法之明文命令的渊源,就是不正当的。
参见In re Winship, 397 US358, 377 (1970)(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Griswold vConnecticut, 381 US479, 507 (1965)(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Rochin vCalifornia, 342 US165, 174 (1952)(布莱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见);Adamson vCalifornia, 332 US46, 68 (1947)(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现在看来,作为对布莱克大法官之成就的一种盖棺论定式的承认,他关于宪法裁决的法理论述可能正在重返光荣。过去数年间,杰出的宪法评论者已经开始回应布莱克大法官的核心命题,他们运用基本上在前一代学术共同体内闻所未闻的话语,批评宪法发展。
这种批判集中围绕着平等保护学说的新“根本利益”路径,以及在家庭和性事务中所出现的放任自由的私隐权(right of privacy)。我在本文中所要关注的批评进路,所主张的并不是以上新学说在政策上的不当,或者认为它们缺少内部的体系化或原则性的表述——凡此种种,都是当代宪法评论司空见惯的主题。准确地说,这一波批评所努力证明的是,宪法的新发展所基于的原则,并非根源于对成文宪法进行文本解释的常规过程,因此,它们代表着一种完全不正当的司法审查模式。
这也是在布莱克大法官的宪法理论中反复唱响的批判路线。当联邦首席检察官博克还只是一位学院教授时,就曾对此主题作出过强有力的阐释:
联邦法院对“基本价值”的选择不可能得到正当证成。如果宪法材料并未明文指示出更优先的价值,就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方法,可以去优选某种得到主张的人类价值,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价值。法官必须紧紧围绕着文本和历史以及它们的合理含义,而不是去杜撰新权利。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 47 INDLJ1, 8 (1971).
博克称之为宪法原则的“中立推演”的要求,并且明确表示,他认为此要求是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曾激辩的宪法原则“中立适用”要求的补充。
托马斯·格雷:我们是否有一部不成文宪法?田雷译/
苏珊娜·谢里:国父的不成文宪法都督译/
厄内斯特·A扬:宪法之外的宪法费娜译/
埃姆琳·麦克莱恩:美国的不成文宪法孙超然译/
巴普洛夫·埃勒费瑞阿迪斯:议会主权与宪法马允译/
主题书评: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
再评哈贝马斯的欧洲宪法论周林刚/
没有国家的宪法
——评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刘刚/
世界主义宪法的政治构想许小亮/
《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之精神背景张绍欣/
在成文宪法之外研究不成文宪法,并非英国特有的传统,这是成文宪法时代普遍的学术趋势,成文宪法的开创者也在所难免。美国一直存在着研究不成文宪法(或者说高级法、基本法)的学术传统,早期的经典研究如Christopher G Tiedman,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Philosophical Inquiry into the 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New York: G P Putnams Sons, 1890);Emlin McClain, “Unwritten Constitu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Harvard Law Review(Vol 15, No 7, 1902, pp 531~540),William B Munro, The Makers of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1930)。近些年的重要研究如戴维·斯特劳斯的《活的宪法》(毕洪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劳伦斯·却伯的《看不见的宪法》(田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阿希尔·里德·阿玛的《美国的不成文宪法》(Americas Uwritten Constitution: The Precedents and Principle We Live By, New York: Basic Books, 2012)。这些研究所揭示出来的成文宪法时代的不成文宪法,比起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来,对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具有更大的意义。但是,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任何有关不成文宪法的研究,必须置于历史的脉络中,如此才能呈现出不成文宪法在不断流变的观念中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从而避免一家之言遮蔽了我们发现真理的眼睛。
本卷由两个主题构成,个主题集中关注不成文宪法问题,主要是美国的不成文宪法的源流及其内涵,特别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关注了英国不成文宪法得以生成的理论和制度基础,特别是议会主权与不成文宪法之间的内在勾连。本卷第二个主题是哈贝马斯有关欧洲宪法的思考,如果我们以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传统概念观之,欧盟当下正处于不成文宪法阶段,欧盟试图创制一部成文宪法,但诸多的原因使得这一构想始终未能兑现,欧盟一系列的宪法性条约和协议实际上构成了欧盟的不成文宪法,也在创造着一种新的宪法范式,这种新的宪法范式将介于国际条约和传统的主权国家宪法之间,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因此,我们接续哈贝马斯的思考,审视一种生成中的不成文宪法状态及其未来的走向,特别是其在新的政治秩序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翟志勇2015年10月
托马斯·格雷著田雷译托马斯·格雷,时任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的法官是应当自我设限,仅决定相关法律是否与源自于成文宪法典的规范存在冲突?还是说,他们可以去执行自由和正义的原则,即便这些原则的规范性内容并未见之于美国建国文件的文本范围内?除却司法审查本身的正当性问题,这很可能是关于我们的根本法、我们所能提出的根本的问题。
一、纯粹解释模式
多年以来,这一根本的问题并未太吸引宪法学者或者法院、法官群体的直接关注,当然至少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此例外就是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终其漫长而成就斐然的法官生涯,布莱克大法官在其宪法理论中坚持不断重申的主题就是,法官在司法审查时应保持对宪法文本的忠诚,如果宪法学说未能基于成文宪法之明文命令的渊源,就是不正当的。
参见In re Winship, 397 US358, 377 (1970)(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Griswold vConnecticut, 381 US479, 507 (1965)(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Rochin vCalifornia, 342 US165, 174 (1952)(布莱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见);Adamson vCalifornia, 332 US46, 68 (1947)(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现在看来,作为对布莱克大法官之成就的一种盖棺论定式的承认,他关于宪法裁决的法理论述可能正在重返光荣。过去数年间,杰出的宪法评论者已经开始回应布莱克大法官的核心命题,他们运用基本上在前一代学术共同体内闻所未闻的话语,批评宪法发展。
这种批判集中围绕着平等保护学说的新“根本利益”路径,以及在家庭和性事务中所出现的放任自由的私隐权(right of privacy)。我在本文中所要关注的批评进路,所主张的并不是以上新学说在政策上的不当,或者认为它们缺少内部的体系化或原则性的表述——凡此种种,都是当代宪法评论司空见惯的主题。准确地说,这一波批评所努力证明的是,宪法的新发展所基于的原则,并非根源于对成文宪法进行文本解释的常规过程,因此,它们代表着一种完全不正当的司法审查模式。
这也是在布莱克大法官的宪法理论中反复唱响的批判路线。当联邦首席检察官博克还只是一位学院教授时,就曾对此主题作出过强有力的阐释:
联邦法院对“基本价值”的选择不可能得到正当证成。如果宪法材料并未明文指示出更优先的价值,就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方法,可以去优选某种得到主张的人类价值,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价值。法官必须紧紧围绕着文本和历史以及它们的合理含义,而不是去杜撰新权利。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 47 INDLJ1, 8 (1971).
博克称之为宪法原则的“中立推演”的要求,并且明确表示,他认为此要求是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曾激辩的宪法原则“中立适用”要求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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