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3255
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食物伤害、饮酒伤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意外伤害、过错认定等方面的案例。
一、食物伤害篇
就餐人食物中毒 小吃店被判赔偿 001
老人吃糖被噎死 老年公寓担次责 002
村民食桃致中毒 桃园主人应赔偿 003
极力推荐保健品 害了邻居要担责 004
二、饮酒伤害篇
姐姐祝寿摆宴席 弟弟醉酒摔伤残 006
朋友聚会饮酒亡 同饮者担责赔偿 007
应邀酒会被摔伤 本人应负主要责 009
酒后洗澡溺水亡 同伴被判担责任 010
聚会斗酒伤身体 酒友也应担责任 011
三、动物致害篇
蜜蜂蜇死晨练者 两养蜂人共赔偿 013
狗咬孕妇致流产 养狗者被判赔偿 014
两狗狂叫追老人 致其身亡主人赔 015
两狗追逐撞老人 被判承担连带责 016
否认自家狗咬人 不能举证要赔钱 017
凶猛藏獒咬伤人 主人赔偿九千八 018
乱闯民宅被狗咬 诉讼请求被驳回 019
家狗咬骡惊撞人 被判两家担责任 020
四、产品责任篇
染发过敏致人亡 美发店担责赔偿 022
村民家中办喜事 炸伤眼 023
热水袋烫伤儿童 生产商担责赔偿 024
啤酒瓶爆炸伤人 生产者应担全责 025
电视着火致人亡 公司被判赔巨款 027
空调外壳电伤人 销售商厂家担责 028
心脏支架存缺陷 厂家医院应赔钱 029
购车试驾致身亡 车存缺陷应赔偿 030
五、环境污染篇
住新房患上血液病 装修公司被判赔偿 032
购买衣柜甲醛超标 消费者患肾炎获赔 033
居民患肺癌死亡 污染企业赔八万 035
办公室甲醛中毒 四被告赔偿损失 036
噪声超标致污染 开发公司应赔偿 037
六、物件致害篇
玻璃坠落砸伤人 破窗业主均担责 039
电杆拉绳绊伤人 诉至法院获赔偿 040
大风刮飞遮阳伞 刺伤眼睛摊主赔 041
大树倾倒砸死人 管理者被判赔偿 042
窨井盖缺摔死人 公司被判担次责 043
雕塑不牢砸伤人 政府担责应赔偿 044
七、管理责任篇
店前有冰不清除 行人摔伤要担责 046
玻璃门撞伤顾客 无提示商场担责 047
老太买菜被摔伤 农贸市场应赔偿 048
顾客购物摔伤残 超市有错应担责 049
储户取款摔骨折 银行赔偿两万多 050
六旬老人坠床亡 敬老院被判赔偿 051
敬老院里被烧死 疏于管理应担责 052
房客洗澡割伤脚 宾馆有责应赔偿 053
道路粉刷斑马线 未设防护致人残 054
施工现场未设防 路上行人被跌伤 055
水管漏水长绿苔 行人摔伤应赔偿 056
游客滑倒被摔伤 景区部分担责任 057
废机井淹死男童 村委会担责赔偿 058
八、过错认定篇
乘客下车不小心 撞倒前面下车人 060
学生奔跑撞老师 学校也应担责任 061
清洗楼梯结了冰 摔伤邻居应赔偿 062
同事轻生跳河亡 劝人不当要赔偿 063
拥抱时有说有笑 拥抱后突然倒地 064
老汉突发脑溢血 牌友不救应担责 065
老人脑出血猝死 福利院无须担责 066
两同伴见死不救 各判赔偿近九万 067
争吵过后发病亡 诉至法院获赔偿 069
与人争吵发病亡 诉讼请求被驳回 070
别人吵架他助威 不动手脚也担责 070
职工厂区被打伤 厂方有错应赔偿 072
精神病人砸伤人 监护人担责赔偿 073
高抛垃圾伤路人 员工有错酒店赔 074
朋友赴宴被砍伤 医药费致害人担 075
燃放爆竹伤路人 过错人按责赔偿 076
儿媳被撞吓死婆 法院调解被告赔 077
母女争执伤老母 被判赔偿六百多 078
婚车撞树伤新娘 帮工司机应赔偿 079
婚礼过分闹洞房 不料伴娘摔骨折 080
男女偷情被夫堵 情夫坠亡获赔偿 081
行窃后逃跑摔伤 状告超市被驳回 083
旅游安排不合理 途中老人疲劳亡 084
旅游归来患病亡 旅行社不需担责 085
九、意外伤害篇
天色突变不躲避 雷击身亡找谁赔 087
建房突遭大雨袭 雷电击中避雨人 088
不按提示爬长城 雷击身亡自担责 089
风刮墙倒砸伤人 不属于不可抗力 090
电线断落致人亡 两单位担责赔偿 091
爆破飞石砸死人 采石场主应担责 092
紧急避险致人伤 谁酿险情谁赔偿 093
十、公平责任篇
小区打球伤了眼 双方分担损失费 095
比掰手腕致骨折 被判赔偿一万元 096
应邀来宾发病亡 庆典举办人担责 097
上门推销生争执 引发猝死应补偿 098
醉汉错开他人门 被当贼抓起纠纷 100
赌博输钱发病亡 同桌赌友判补偿 101
助人推车被砸伤 老汉起诉获赔偿 102
扭秧歌突然死亡 组织者适当补偿 103
保姆意外致身亡 雇主无过也赔偿 104
房顶清雪脑摔伤 雇主无过也担责 105
农民工遭打致残 雇主无过错赔偿 106
雇员换灯泡受伤 雇主予适当补偿 108
十一、见义勇为篇
少年救人溺水亡 父母被判担主责 110
见义勇为受重伤 受益人理当赔偿 111
善意救人致其亡 见义勇为不担责 112
女士救人触电亡 供电公司应赔偿 113
乘客斗歹徒受伤 司机放歹徒赔偿 114
接电话抓贼身亡 状告通知者败诉 115
市民奋勇抓小偷 撞伤老太应担责 116
抢劫逃逸被摔死 驾车追赶不担责 118
被救生还不作证 被判赔偿八千元 119
少年好心扶老人 目击证人还公道 120
见义勇为受处罚 法院判决还公道 121
受害公民不懂法 诉讼超时被驳回 122
人民警察不救人 公安局被判赔偿 123
十二、侵权责任篇
盗用姓名开玩笑 伤了友情又赔偿 125
网上冒用女士名 发帖寻找一夜情 126
套用他人驾驶证 被判侵犯姓名权 127
擅自使用男婴照 赔礼道歉又赔钱 128
偷拍照片做广告 超市赔偿抚慰金 128
展览使用溥仪照 法院判其不侵权 129
文学作品用真名 被判侵害名誉权 131
家中有钱不还债 被称老赖不侵权 132
公共场所生纠纷 骂人败类判侵权 133
辱骂他人有奸情 致人上吊需担责 134
被疑购物未埋单 起诉商店赔三千 135
曝光同事恋情史 致人离婚应赔偿 136
将母骨灰与父葬 继父起诉获赔偿 137
妻子捉奸取证据 构成侵犯名誉权 138
婚礼大典无新郎 新娘告状获赔偿 139
婚外欺骗未婚女 被判侵犯贞操权 140
法庭上说人隐私 不构成名誉侵权 142
失主调查怀疑对象 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143
举报犯罪虽不属实 但不构成名誉侵权 144
十三、保险理赔篇
虫叮致死属意外 保险公司应赔偿 146
意外保险已购买 中暑身亡应获赔 147
高原患了脑水肿 保险公司要赔偿 148
倒地引发脑出血 属意外伤害范围 149
投保人偷鸡丧命 受益人应获保金 150
不能证明是病死 保险公司应赔偿 151
医保已付医药费 医疗赔偿也应得 153
隐瞒病情出游亡 请求赔偿被驳回 154
女士中毒系自杀 保险公司不理赔 156
投保隐瞒饮酒史 诉讼请求不支持 157
十四、刑事犯罪篇
油条明矾加过量 被判拘役一个月 158
拉面汤中加罂粟 被判徒刑又罚金 159
用双氧水泡鸡爪 三被告分别获刑 160
甲醛溶液泡猪血 冒充鸭血被判刑 161
生产销售死猪肉 二十九人受严惩 162
街头毒狗销饭店 父女双双被判刑 164
养牛使用瘦肉精 被判徒刑又罚金 165
生产销售地沟油 黑心商人被判刑 166
用AB粉催生豆芽 不法菜商被判刑 167
农药喷菜售市民 菜农被判三年刑 169
泄私愤邀集亲友 强脱人衣被判刑 170
捏造信息诽谤人 被判构成诽谤罪 170
拐卖妇女十六人 判处死刑被执行 171
当街侮辱痴呆女 依法被判十二年 172
试衣店里被绑架 遭到强奸又活埋 173
劝架不当致人亡 触犯刑律被判刑 175
拒绝安检掌民警 被判妨害公务罪 175
兄弟俩打死小偷 赔偿巨款又获刑 176
伤人事实已供出 应当认定属自首 178
路上无故被殴打 防卫过当被判刑 179
遭性侵犯羞启口 被判故意杀人罪 180
十五、法律小常识
打官司要学会收集证据 182
哪些事实无须举证 182
打赔偿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183
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应如何举证 184
哪些赔偿可以拿不止一份 184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185
什么是监护人 186
什么是第三人 187
伤情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88
轻微伤、轻伤、重伤在诉讼中的区别 188
刑法中的周岁从生日第二天起算 189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10 190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20 190
打赢官司别忘了申请执行 191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191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有关规定 192
附: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20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节选) 206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节选) 209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选)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18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中国”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为全面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更快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让法律的春风吹遍机关单位、乡村、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军营和监所,形成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应广大读者的迫切要求,作者怀着报效祖国、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满腔热忱,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中国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案例资源,更好地为全国人民服务,精心编写了这套《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丛书》。本套丛书有三个特点:
一、案例丰富,内容实用。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等八个部分,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近1300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了全国人民的需求。其涉及法律知识范围之广在全国尚属首例,不仅开创了我国公民学法用法的新路子,也在全面运用案例学法用法方面填补了一项空白,对公民普法、用法和干部学法、执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该书同时是社区居委和乡村村委干部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和调解民事纠纷的好帮手,也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良师益友,的确是我们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具有一定的珍藏价值。
二、通俗易懂,发人深省。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尽快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同时还能引以为戒,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国民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目录索引,查阅方便。读者只要翻开全书的目录索引,全书的篇目内容便尽收眼底,任您选阅。然后联系实际即可查找目录和案例中的具体内容,就能找到您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答案。
由于作者编写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出现失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增订。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安徽省司法厅、淮北市司法局、濉溪县司法局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重视与支持。曾任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离休老干部刘耀华同志为本书题了词,作者的亲朋好友也为本书的编写和出版给予了积极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我们真诚的谢意!
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希望通过我们努力编写出版的这部《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丛书》,能让每个读者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享受法制的阳光,为推进中国特色的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就餐人食物中毒 小吃店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5月21日,赵某等4人在以赵某某姓名登记经营的小吃店食用了凉皮,当日下午5时,4人均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遂在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克拉玛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赵某等4人为突发细菌性食物中毒。法院查明,该小吃店由赵某某和张某共同经营,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7月29日协议离婚。本案起诉后,张某下落不明。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人身受到伤害,被告应当进行赔偿。因中毒事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05年8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张某分别向原告赵某等4人赔偿住院费等2880.61元。
法律解析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赵某某与张某经营的小吃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赵某等4人食用了该小吃店经营的凉皮后,造成突发细菌性食物中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与张某分别向原告赵某等4人赔偿住院费等2880.61元。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148条,《婚姻法》第41条
老人吃糖被噎死 老年公寓担次责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10日,原告徐某等人将母亲刘某送到某老年公寓寄养。在“老人情况登记表”中,徐某注明母亲不能说话,患有脑溢血后遗症。
2006年7月21日下午5时,因原住老年公寓的一位老人去世,其家人送了些糖果到老年公寓,感谢老年公寓多年的照顾。老年公寓负责人张某给老人分食糖果时,没有分给刘某。刘某便向其他老人要糖,一位老人随手剥了块糖递给刘某。不料,刘某吃糖时,糖块滑到气管噎住,无法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与老年公寓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原告徐某等人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7年1月9日,法院判决老年公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徐某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7450元。
法律解析
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2亿人之多,将老年人送进老年公寓寄养,应该说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作为老年公寓的管理者,对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在本案中,被告老年公寓因没有对不能说话且患有脑溢血后遗症的徐某母亲进行特殊安排、悉心照料,仅因其向另一位老人要了一块糖,吃后便不治身亡。由此可见,老年公寓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
村民食桃致中毒 桃园主人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村民沈某私自摘食了范某家桃园里的桃子,并带回一些桃子给家人品尝,结果导致沈某一家4人食物中毒,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就在沈某中毒的第2天,村民张某的儿子也到同一个果园去摘了桃子,并且也带了一些回去,送给了家人和亲戚分享,又造成5人中毒。
桃园的主人范某说,6月1日下午,她在桃子上喷洒了农药,而沈某是在那天晚上去摘的桃子。
于是,中毒的沈某等9人将范某夫妇告到了法院。他们说在农村随手摘地里的瓜果吃是很平常的事儿,而范某在桃子上喷了剧毒农药,应该立个警告牌提示大家。他们要求法院判令范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范某在桃子上喷洒的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根据有关规定不能直接喷于瓜果或蔬菜上。而范某却直接将剧毒农药喷洒在桃子上,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从而导致了9个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桃中毒,所以果园主人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判决范某对沈某9人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沈某、张某没有经过范某同意,擅自到果园里去摘桃并送给别人吃,应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本案中,被告范某违反了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在桃子上喷洒了甲胺磷剧毒农药,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从而导致9名村民吃桃中毒。根据本条例第45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范某对沈某等9人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45条,《民法通则》第131条
极力推荐保健品 害了邻居要担责
经典案例
78岁的退休干部董先生,患有哮喘、脑动脉硬化、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2013年,邻居徐某来看望董先生,在闲聊中谈及退休干部熊某服用某品牌保健品后的良好效果,并极力向董先生推荐。董先生听后便到熊某处询问,得到熊某的肯定答复后,董先生从熊某处买了该品牌保健品,回家后在徐某的指导下服用。不久,董先生身体出现不适,熊某和徐某前来看望并告知董先生是正常反应,不需服用其他药物。次日,董先生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经鉴定,董先生系患肺源性心脏病致急性心脏病发作死亡。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董先生之子便将熊某和徐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赔12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病,徐某和熊某极力推荐保健品,夸大保健品的作用与效果,致董先生病情加重而死亡,存在一定过错。2013年8月,法院判决徐某、熊某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即各赔偿1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董先生长期患病,应当知道保健品与药物的区别,但因其听信徐某、熊某传言,延误了治疗,导致病重不治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担主责。徐某和熊某在没有准确了解保健品作用的情况下,让董先生购买保健品代替药品治病。同时,二被告明知自己没有治病的能力和资格,还亲自指导董先生用保健品治病,在治病无效、董先生病情加重时,二被告又继续夸大保健品的作用与效果,让董先生用保健品代替药物治病,二被告的本意即使是为了帮助董先生,但由于二被告夸大保健品作用的行为,误导了董先生,延误了治疗,对董先生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2条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