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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6777丛书名: 案例应用版系列(第二版)
条文注释、案例解读、应用要点、关联规定、实用附录,一站式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本书以法条本身的条文顺序编排,将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作为案例解读部分放到条文后。另外新增加应用要点部分。该部分内容为此次修订*的特色。思路主要以从诉讼发生至结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线,供发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使用。根据主体法条文的内容及特点,该部分分设【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的理解】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案例1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权力主体有哪些?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的案件管辖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案例2新闻媒体能否干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案例3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体现?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案例4检察院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案例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以提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吗?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公开审判的内容】【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
【应当公开审理的第二审刑事案件】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案例6“家族成员大会”有权判定公民有罪吗?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案例7外国人犯罪,能否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对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案例8公安局民警违法案件可否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案例9新刑诉法实施后,外国人犯罪案件如何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案例10中级人民法院对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以自行审理吗?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对“必要的时候”的理解】【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案例11在特定情形下,下级人民法院可否提请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案件立案侦查】【多个公安机关都对某刑事案件有管辖权时的处理】
案例12刑事案件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吗?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案例13犯罪行为发生在两地,如何确定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案例14多个地区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及其管辖的刑事案件】
案例15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案例16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与被害人有亲戚关系的法官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吗?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决定程序及其效力】【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加诉讼活动】
案例17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可否继续参与侦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包括的主体及其回避的决定】
案例18当事人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限制】
案例19当事人可否委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担任其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指定辩护需要符合的条 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职责】
案例20辩护人是否要与被告人的意见一致?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侦查机关许可辩护人会见和通信的标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辩护人阅卷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其他辩护人的阅卷申请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辩护人的行为禁止】
案例21辩护人可以教唆证人作伪证吗?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时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证据规则】【测谎结果不得作为法定证据】
【使用“骨龄鉴定”的注意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复制品或者照片可以作为物证、书证】
【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
案例22侦查人员可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吗?
第五十一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
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的责任】
【违反作证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23事故现场提取的物证和保存的录像资料,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十三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
法定条 件】
案例24没有口供也可以形成证据链吗?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
【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案例25非法方法搜集的言词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第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
第五十七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案例26检察院有责任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吗?
第五十八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
罪证的责任】
【不是所有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第六十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呆傻病人的证人资格】
案例27未成年人有作证的资格吗?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对使用化名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案例28证人作证有补助吗?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特殊规定】
案例29不经传唤可以拘传吗?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形】
案例30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吗?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的依据】
案例31保证人的选择有条 件限制吗?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 件】
【对“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理解】【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提供担保的处理方式】
案例3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可以作为保证人吗?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保证人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保证人的处理方式】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取保候审的执行】
案例33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离开居住的市、县吗?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适用保证金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34保证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案例35对怀孕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吗?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案例36可以在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吗?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案例37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吗?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
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批准程序】
案例38监视居住期间再作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吗?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十二个月”的计算方式】【不同诉讼阶段的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
案例39人民法院可以对取保候审的期限进行重新计算吗?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时的特殊批准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报请逮捕的案件不进行侦查】
【外国人涉嫌犯罪的逮捕程序】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法定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满足的条 件】
案例40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进行逮捕吗?
第八十条 【拘留的法定情形】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理解】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 【扭送的法定情形】
【群众扭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办理】
案例41群众可以扭送犯罪嫌疑人吗?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拘留后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
【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情形】
案例42可以在监视居住三天后再通知家属吗?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对被拘留人审查之后的处理】
第八十五条 【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案例43主观恶性小,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吗?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的期限】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的处理】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逮捕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
【持逮捕证的传真件执行逮捕无效】
案例44口头宣布逮捕,可以不出示逮捕证吗?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案例45可以在拘留两天后再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吗?
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四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取保候审措施】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 【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处理方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手续】
【避免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超期羁押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的确定】
【对“物质损失”的理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
案例46可以对自杀抢救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包含诉前保全】
案例4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对被告提起保全申请吗?
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案例48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吗?
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案例49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吗?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限的计算】
案例50羁押届满之日为节假日,应当释放吗?
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恢复的条 件】
案例51因住院耽误的上诉期限可以补救吗?
百零五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百零六条 【本法用语解释】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次修正,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分5编290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反映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一方面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二、关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2012年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比如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三、关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比如将逮捕条件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修改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四、关于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2012年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完善律师会见程序。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五、关于侦查措施
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012年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比如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等。
六、关于审判程序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2012年重点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
七、关于执行程序
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2012年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1)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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