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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5433丛书名: 胜诉无忧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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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工伤概论00
节工伤的定义0
第二节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0
第三节工伤常见争议0
第四节工伤赔偿适用的法律0
第2章劳动关系认定0
案例1张群与湖南飞马服装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
核心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举证
证明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
案例2江阴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核心问题: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核心问题: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
的职工因工伤亡的,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4罗雪红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
核心问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替班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5李奕与金玉物业公司、西城花园物业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又到其他单位工作,
发生工伤事故谁负责?
案例6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核心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是否可签订劳动合同?
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7田原与中原棉织厂、万达纺织机械厂工伤赔偿纠纷案
核心问题:借调聘用发生工伤,借出单位是否需负责任?
案例8陈明福诉天宇建筑企业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后,还能申请
认定工伤吗?
案例9王立诉日本至高软件公司社会保险缴纳纠纷案
核心问题:以高薪代替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案例10傅水源诉付火茂工伤赔偿案
核心问题: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劳动时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案例11王大根与张斌工伤赔偿责任承担纠纷案
核心问题:企业注销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结束语
第3章工伤认定0
案例12杨庆峰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核心问题: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起算时间是以事故发生
之日还是伤害确诊之日起?
案例13刘永力诉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时效纠纷案
核心问题: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发生的工伤,
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案例1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核心问题: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
1年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怎么计算?
案例15蔡鸣诉七彩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认定时效纠纷案
核心问题:认定工伤时效已过,劳动者及其家属该怎么办?
案例16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核心问题:工伤认定应该由谁举证?
案例17城开建筑公司诉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管辖纠纷案
核心问题:工伤认定应当由属地管辖还是统筹地管辖?
案例18周天平诉浙江省人事厅工伤处理纠纷案
核心问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如何处理?
案例19赵炎诉某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工作时间发病是否算工伤?
案例20三明市金马木业有限公司不服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故决定案
核心问题:职工因违章操作而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1范江涛诉佛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司机违章驾驶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2李晓诉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后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3金山与顺风运输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下班后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处理纠纷遭殴打致伤能否
认定为工伤?
案例24林国雄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核心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是否应认定
为工伤?
案例25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核心问题:待岗职工在其他单位任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6张万金诉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见义勇为而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案例27张宽与恒达汽车修理厂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上班时间因干私活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8张客与浙江万全科技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非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9钱道六诉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30惠多罐头企业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核心问题:上厕所时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31钟铭诉长依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核心问题:临时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32赖鼎、马良诉兰家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核心问题:个体户的雇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例33刘云建诉杨圣强、双兴公司、川立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核心问题:承包人雇用的工人施工时受伤,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吗?
结束语
第4章职业病认定
案例34严世奎诉望城县造型材料公司职业病认定案
核心问题: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职业病?
案例35白湘伟诉某杂志社职业病认定案
核心问题: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案例36王为民诉兆富金矿职业病保险待遇纠纷案
核心问题: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还可以
享受保险待遇吗?
案例37张弓诉志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丰田丝印厂和香港丰田公司职业病认定案
核心问题:先后受聘于多家公司,如何鉴定慢性职业病来自哪家
公司?
案例38林德生诉华源化工设备公司工伤补助协议纠纷案
核心问题:尚未确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
能否撤销?
结束语
第5章鉴定
案例39宋嘉义诉深圳浩天五金文具制品厂职业病鉴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员工疑患职业病,厂方是否须付鉴定费?
案例40曾家驹诉佳美家具厂工伤鉴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怎么办?
案例41陈美与某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纠纷案
核心问题:残情相同,鉴定等级为何有差别?
结束语
第6章工伤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42陈昌国诉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纠纷案
核心问题:用假身份证参保能否获得工伤赔付?
案例43邹光诉无锡市某医用工程公司工伤纠纷案
核心问题:工伤职工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44天工工程公司诉周军工伤待遇纠纷案
核心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再以待遇
偏低反悔?
案例45徐晓平诉江北材料厂工伤计赔案
核心问题:是按工伤还是人身损害标准计赔?
案例46胡兰诉木子家具制造厂工伤赔偿案
核心问题:因工致残,能否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案例47杨易诉南京昆仑机械设备厂工伤赔偿案
核心问题: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案例48陈欣诉刘灵和科星水泥厂工伤赔偿纠纷案
核心问题:企业被租赁经营,工伤还由企业负责吗?
案例49杨康诉华海建工集团工伤保险纠纷案
核心问题: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后如何保障工伤保险?
案例50潘峰诉喜润鞋业公司工伤医疗费用纠纷案
核心问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花费的费用能否计入
工伤医疗费用?
案例51李贵诉绿城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核心问题:工伤职工被判刑后,还享受原工伤待遇吗?
对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而言,要全面了解有关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用说用它们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简略地概括一下,就涉及工伤的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来说:一层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次一级行政法规(国务院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再次一级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和地方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立法)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工伤还出台了自己实际审案用到的一些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
以上只是列举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么多法律法规,如此琐碎,别说一般人,就是用人单位也不见得搞得清楚。因此,对于普通人而言,掌握维权知识,一本内容专业全面、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书是必不可少的。本书通过精选的具体案例的分析,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大家进行工伤维权提供实务指导,更能在实用性和可读性方面满足民众维权的需要。
笔者常年担任一些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自己多年来处理劳动工伤纠纷的经验,针对常见的工伤纠纷,以典型案例解析的方式,生动形象地讲解了工伤赔偿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基本涵盖了目前在工伤保险权利实现中的全部问题,为产生了工伤纠纷的读者提供解决指南。
全书共分六章,从劳动合同、工伤认定、职业病认定、鉴定、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五个方面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工伤事故索赔的一些基本知识,是一部工伤纠纷案例集萃。
法律的本质是调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同的主体和社会价值取向永远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之中,因此,今天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到了未来可能由于法律的修改会发生变化,这点还请读者注意。同时,因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以前的判例对以后法院的判决并不具备约束力。每个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遵循国家层面法律的前提下,在细节上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异,每个地方法院都有其内部的审判实践,这会造成同样的法律事实在不同的地方处理的结果也会稍有差异,这点也请读者注意。
考虑到保护涉讼当事人的隐私,所有的案例里当事人和公司的名字均为化名。
核心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举证证明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初,王强被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招聘为省级经理,负责片区营销。3月3日,王强从长沙乘火车到江西省萍乡市联系服装经销事宜。4月9日,王强与萍乡市经销商郭晓天谈完业务离开郭的门市部后,遭遇歹徒抢劫被杀害。
王强的母亲张群得知噩耗后,想到儿子是因公出差而遇害的,遂要求认定王强因工死亡,并提出了因工死亡待遇支付请求。由于王强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矢口否认王强是公司员工,拒绝了张群的要求。张群便以工亡家属身份向长沙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
张群向长沙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了王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证明王强与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提供了王强到萍乡市开展业务的客户证言,证明其到江西是洽谈服装销售业务。
受理张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长沙市人力社保局先后通过邮寄、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湖南天马服装公司就王强是否因工死亡在规定的时间里举证,但湖南天马服装公司一直未提供任何证据。
6月28日,长沙市人力社保局将公告邮寄到天马服装长沙办事处,并得以签收。8月2日,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派会计任行到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对任行进行了调查。调查中任行称,王强是通过招聘来办事处的,公司聘用人员都不拿工资,只拿销售提成,签了合同的聘用人员也是这样。由于湖南天马服装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王强工亡一事举证,长沙市人力社保局于去年8月16日做出了王强系因工死亡的认定。
收到长沙市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聘请律师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认为,王强和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口头达成的是经销合作居间介绍关系,王强介绍买主给公司并签订销售合同后,公司按合同标的比例支付王强介绍费,因此王强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形式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强的名片、工作牌、员工通讯录都是其自行制作的,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在公司的工资表、出差计划表及财务、人事档案上都没有王强的签名或记录。王强外出期间,未持有公司介绍信、销售合同等合法文件,他到萍乡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并请求撤销长沙市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受理此行政复议后,对申请、被申请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复核,对长沙市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招聘王强等人时,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制作了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并约定销售收入提成为劳动报酬方式。现天马公司单方认定与王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口头居间合同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与王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王强为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的销售到江西省萍乡市受到伤害,事实清楚。长沙市人力社保局做出王强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律师解惑
王强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当前许多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企业聘用销售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或发生伤亡事故,由于不能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带来很多困难。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被聘用时要依法坚持,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将其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工伤认定首先需要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工伤发生3日之内提出认定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才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如果单位不配合,许多地方的人力社保部门将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不接受工伤认定(本案中长沙市人力社保局直接接受了工伤认定,还算比较顺利的)。此时,受伤职工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给受伤职工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造成很大的损耗。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按证明力从强到弱,劳动者可以考虑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记录、有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员(必须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书写或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或工作证等书面材料、公司管理人员(必须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承认劳动者为公司员工的录音证据以及其他不能直接证明形成于公司的书面或其他证据则必须结合证人证言。劳动者不仅要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必须举证劳动期限的长短。
法律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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