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3314
系统梳理家族信托业务的理论基础与法律实践
为各类家族信托业务提供运作指南与风险防范
本书是*部综合研究和介绍中国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的专著。笔者基于当下的法律环境和信托业务实践完成本书,同时借鉴了外国成熟的家族信托立法经验,并结合了国内外大量的家族传承实例。本书系统介绍了家族信托法理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实务工作者和学术研究者阅读本书将有助于深入理解家族信托、私人基金会以及慈善架构在资产保护的优越性。
第一章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法律风险种类001
一、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 001
二、他人代持股权风险 / 005
三、婚姻关系变动风险 / 007
四、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 011
五、错选传承工具风险 / 015
六、加重税务负担风险 / 016
第二节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法律风险管理工具018
一、遗嘱继承 / 019
二、人寿保险 / 023
三、家族信托 / 026
四、基金会 / 029
第二章 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与功能
第一节 家族信托的概念与历史沿革032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032
二、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发展 / 034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040
一、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 040
二、家族信托主要为私益信托 / 040
三、家族信托主要为他益信托 / 041
四、兼具财产与事务管理双重特性 / 042
五、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 042
第三节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043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含义 / 043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 046
第四节 家族信托的功能048
一、财富保护功能 / 048
二、财富传承功能 / 051
三、家族治理功能 / 052
四、税收筹划功能 / 055
五、社会慈善功能 / 056
第五节 家族信托的种类058
一、按照是否在境内和境外设立划分 / 058
二、按照信托服务主体进行划分 / 059
三、按照信托内容进行划分 / 060
四、按照信托财产的对象划分 / 060
五、按照信托是否可撤销划分 / 062
六、按照受托人分配信托权益的自由度划分 / 063
七、按照是否完全为公益目的划分 / 064
八、按照信托具体目的划分 / 065
九、按照信托税法资格划分 / 066
第三章 家族信托的设立
第一节 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068
一、《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 068
二、《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 072
三、《物权法》等法律为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转移生效方式 / 073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074
一、委托人 / 074
二、受托人 / 077
三、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 083
第三节 设立家族信托的生效要件085
一、家族信托要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 / 085
二、家族信托主体的适格性要件 / 087
三、信托财产的生效要件 / 090
四、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 / 091
第四节 家族信托的登记093
一、家族信托登记的必要性 / 093
二、登记的实质 / 095
三、登记的信托财产与信托管理事务 / 096
四、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能与局限 / 097
五、家族信托的登记机构与登记内容设想 / 097
第四章 家族信托的运作
第一节 家族信托的运作概述099
一、家族信托的变更、撤销与终止 / 099
二、家族信托运作的内容 / 099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100
一、投资策略制定与执行 / 101
二、家族信托资产管理 / 101
第三节 家族信托的事务管理102
一、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制度 / 102
二、股权管理制度 / 103
三、受益权管理 / 104
四、信托利益分配制度 / 107
五、家族子女教育制度 / 110
第四节 家族信托的变更与撤销111
一、家族信托的变更 / 111
二、家族信托的撤销 / 114
三、家族信托的解除 / 115
四、家族信托的终止 / 116
第五节 家族信托的保护人118
一、家族信托保护人概述 / 118
二、家族信托保护人的设立与变更 / 120
三、家族信托保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 121
四、我国法律环境下保护人制度设计 / 127
第五章 家族办公室解析
第一节 家族办公室概述130
一、家族办公室历史沿革 / 130
二、家族办公室的概念 / 131
三、家族办公室的形式 / 133
第二节 家族办公室的分类133
一、按照服务家族数量划分 / 133
二、按照发起机构类别进行划分 / 134
三、按照家族办公室与家族、企业相对距离的远近进行划分 / 136
第三节 家族办公室的功能138
一、资产管理 / 138
二、资产保护 / 139
三、财富传承规划 / 139
四、税务筹划 / 139
五、为家族成员提供服务 / 140
第六章 家族企业治理
第一节 家族治理概述141
一、华人家族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 141
二、家族企业治理的挑战与选择 / 144
第二节 家族企业治理结构146
一、家族大会 / 147
二、家族理事会 / 148
三、家族监事会 / 149
四、其他家族治理机构 / 150
第三节 家族宪法在家族企业治理的价值151
一、家族企业治理中的隐性契约——家族宪法 / 151
二、家族宪法的作用 / 152
三、家族宪法的主要内容 / 153
第四节 家族企业治理的载体——家族信托155
一、依托PTC进行财富产权设计——赋予家族企业股权独立性 / 156
二、
利用VISTA目的信托进行家族与企业治理——家、企分而治之 / 156
第七章 资金型家族信托
第一节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概念与特征159
一、资金型家族信托的概念 / 159
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特征 / 160
第二节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162
一、资金型家族信托的投资对象 / 162
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 164
三、资金型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人 / 165
四、资金型家族信托的风险应对 / 166
第三节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事务型管理167
一、受益人范围的确定与调整 / 167
二、受益权内容的确定与调整 / 168
三、受益权的分配 / 168
第四节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监督168
一、资金型家族信托的托管人 / 168
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 169
第五节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现有产品介绍169
一、信托公司单独操作的形式 / 170
二、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形式 / 171
第六节 人寿保险信托173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含义 / 173
二、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 173
三、人寿保险信托的功能 / 174
四、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 / 176
五、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模式 / 176
第八章 股权家族信托
第一节 股权信托与股权家族信托179
一、股权信托 / 179
二、股权家族信托 / 183
三、股权家族信托的重要意义 / 185
第二节 股权家族信托的登记186
一、股权家族信托登记的效力 / 186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登记事项和方法 / 187
第三节 股权家族信托治理191
一、委托人及其家族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 / 191
二、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 / 191
第四节 离岸股权家族信托193
一、离岸股权家族信托的优势 / 193
二、离岸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 / 195
三、潘石屹和张欣离岸股权家族信托分析 / 195
第九章 不动产家族信托
第一节 不动产家族信托概述199
一、不动产家族信托概念和种类 / 199
第二节 不动产家族信托的设立202
一、不动产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 / 202
二、不动产家族信托登记 / 203
三、不动产信托的设立方式 / 205
第三节 不动产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206
一、不动产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与管理人 / 206
二、不动产家族信托的管理 / 207
三、不动产家族信托的风险应对 / 208
第四节 不动产家族信托的事务型管理209
一、不动产维护 / 209
二、不动产日常管理 / 210
三、受益权范围、分配方案的确定及调整 / 210
第十章 动产家族信托
第一节 动产家族信托概述211
一、动产家族信托的概念与范围 / 211
二、动产家族信托的特征 / 211
第二节 文物家族信托212
一、文物与文物家族信托 / 212
二、文物家族信托的种类及特点 / 212
三、文物家族信托的内容 / 214
第三节 艺术品家族信托216
一、艺术品与艺术品家族信托 / 216
二、艺术品家族信托的种类 / 217
三、艺术品家族信托的内容 / 217
第四节 贵金属家族信托218
一、贵金属与贵金属家族信托 / 218
二、贵金属家族信托的种类 / 219
三、贵金属家族信托的内容 / 219
四、贵金属家族信托案例 / 220
第十一章 慈善家族信托
第一节 慈善家族信托概述221
一、慈善家族信托的概念与起源 / 221
二、我国慈善家族信托的产生背景 / 222
第二节 慈善家族信托的设立226
一、慈善家族信托的目的 / 226
二、慈善家族信托的备案 / 228
第三节 慈善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229
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顾问或项目执行人 / 229
二、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 230
三、双受托人模式 / 231
四、慈善组织作为独立受托人 / 233
第四节 慈善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用、变更、终止和清算234
一、慈善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 / 234
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 / 235
三、慈善信托的变更 / 235
四、慈善信托的终止 / 236
五、慈善信托的清算 / 236
第五节 慈善家族信托税务分析236
一、我国现行慈善家族信托的税收制度分析 / 236
二、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构建的理论探讨 / 238
第十二章 离岸家族信托
第一节 离岸家族信托概述240
一、离岸家族信托的概念 / 240
二、离岸家族信托的优势 / 241
第二节 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244
一、离岸地选择中的若干法律因素 / 244
二、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 / 247
第三节 离岸家族信托的撤销248
一、虚假信托 / 248
二、欺诈债权人信托 / 251
第四节 典型离岸地254
一、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 / 254
二、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 / 259
三、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 / 264
四、百慕大群岛(Bermuda) / 267
五、库克群岛(Cook Islands) / 270
六、泽西岛(Jersey Island) / 273
七、耿西岛(Guernsey) / 275
八、塞舌尔(Seychelles) / 276
九、塞浦路斯(Cyprus) / 278
十、巴拿马(Panama) / 280
十一、巴哈马(The Bahamas) / 281
十二、毛里求斯(Mauritius) / 283
第十三章 私人基金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基金会概述285
一、基金会的起源与发展 / 285
二、基金会的法律特征 / 287
三、基金会的分类 / 288
四、基金会的功能 / 289
第二节 私人基金会的当事人291
一、发起人 / 291
二、受益人 / 293
第三节 私人基金会的设立295
一、组织机构 / 295
二、其他设立要件 / 299
三、设立方式 / 300
第四节 私人基金会的运作与终止302
一、财产管理 / 302
二、信息公开 / 303
三、税务征收 / 304
四、基金会终止 / 305
第十四章 FATCA和CRS下的家族信托
第一节 美国FATCA的主要内容及其应用306
一、FATCA的背景及其与各国签约情况 / 306
二、FATCA的主要内容 / 308
第二节 经合组织CRS主要内容311
一、CRS的背景 / 311
二、CRS的主要内容 / 312
第三节 CRS主要国家的对比分析322
一、中国大陆CRS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 322
二、中国香港CRS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 324
三、加拿大CRS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 326
四、澳大利亚CRS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 327
第四节 CRS背景下的信托架构设计329
一、信托与CRS / 329
二、通过转换财产形式的信托架构设计 / 329
三、通过转换财产持有人来进行信托架构设计 / 330
第十五章 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国内家族信托税收环境概述333
一、家族信托在国内的税收环境 / 333
二、家族信托在国外的税收环境 / 337
第二节 境内不动产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339
一、不动产家族信托在中国涉及的税收 / 339
二、不动产家族信托税收筹划 / 340
第三节 境内股权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345
一、中国股权家族信托的税收规定 / 345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 / 349
第四节 离岸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357
一、避税港家族信托的税收环境 / 357
二、主要移民国家家族信托的税收环境 / 362
序言
《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第一版出版之际,正值中国家族信托元年,短短两年时间,经过我国大陆金融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教育普及,一些民营企业家、高净值人士和中产人士对家族信托这个本来被奉为盎格鲁—撒克逊人“财富保护神”的普通法系的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知悉。加之媒体对“王宝强、马蓉财产纠纷案”“邓文迪、默多克离婚案”“台湾张荣发先生遗嘱案”等事件的热炒,对《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中“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两亿元信托基金”有效性的热议,家族信托具有的“合法财富保护”“避免姻亲夺产”“有序财富传承”“慈善与税收筹划”的功能进一步为公众所知悉!
家族信托与信托机构的“营业信托”业务不同,信托机构的“营业信托”业务由于具有金融牌照,背后有国家强大的信用担保和支撑,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而家族信托本质上是民事信托,并没有国家的信用担保和支撑,是完全基于信任的市场行为。按照我国《信托法》,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任何公民或者法人,并没有所谓的牌照限制,在这个领域里,受托人要凭借自己卓越的财富管理能力、杰出的家族事务管理水平、良好的信用和声誉来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即使是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信托公司、公募基金、保险资管机构这些拥有某类金融特许牌照的金融机构,也要和社会上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一起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服务客户的技能,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这是一个凭借“信托精神”与“工匠精神”长期服务客户的领域,而不是凭借传统的“牌照”与“营销”短期营利的金融理财项目。家族信托涉及的服务领域众多,需要上述各个机构发挥自己的优势、互相合作,将这块蛋糕做精、做大。
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富管理行业面临的国际、国内政治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上,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CRS),国际社会对财富管理行业的监管越来越趋严格、信息也更加透明,离岸信托原来具有的信息保密和税收筹划优势将会逐渐失去和减弱。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募捐、捐赠、税收等作出了符合慈善社会性、民间性本源的规定。对慈善信托,作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规定,也回归了慈善信托作为民事信托基于信任而设立的本源。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不到一年的时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针对民营企业家产权平等保护,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问题接连下发了两份文件,可见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与企业家精神传承问题多么重要!国内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将会使家族信托“合法财富保护”“有序财富传承”“慈善与税收筹划”的职能逐渐发挥起来。但由于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其税收制度还不明晰,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非常感谢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的各位同事,他(她)们对家族信托事业怀有一种特殊的“信义”情怀与“工匠”精神,一直潜心于家族信托的法律理论与操作实践的研究,几年来,在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各类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设计、家族信托产品的研发,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研究及离岸信托法律架构设计,家族宪章及家族治理,中国主要移民国家信托架构的税收筹划,私人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的法律培训等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创新与案例操作。在上述家族信托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对《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第一版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以期与各位业界同仁分享我们近期在家族信托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同时也真诚地希望各位同行对我们提出宝贵的批评建议,共同提高我们的家族信托的业务水平和改善家族信托外在的法律环境,让家族信托在我们这个没有信托文化传统的东方国度开始生根和发芽!
非常感谢各位读者的厚爱,很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理财机构将《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作为培训教材,第一版虽经两次印刷,依然售罄。读者的信任是我们再版和与大家分享的动力!限于水平,第二版仍有很多不完善和可商榷的地方,真诚希望各位读者不吝赐教,共同提高!
韩良
2018年3月20日
第一章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因为其他风险最终都会通过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法律风险,所以家族财富得以顺利传承的关键是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及时和适当的管理。通过事先对家族财富传承的方式进行合理规划,针对不同的传承方式设计适当的法律架构并进行专业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和规避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风险。
第一节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法律风险种类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股东连带责任风险、他人代持股权风险、婚姻关系变动风险、承担刑事责任风险、错选传承工具风险与加重税务负担风险。
一、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依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商事主体地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与公司的股东、管理者相互隔离。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公司法》则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可以说,具有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证,是其具有独立人格的突出表现。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民营企业家、其家庭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不会波及民营企业家和他的家庭,民营企业家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几乎都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进行创业,普遍面临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和账目混乱的问题,加之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很多都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欠缺公司财产独立的思想意识,导致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造成“揭开公司面纱”的后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使企业家个人、家庭的财产暴露在风险之下。
(一)公司设立阶段面临出资不合法的风险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违反法定和约定的出资义务,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出资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
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出资,包括货币出资的数额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根本未出资,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例如,长顺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3名股东之吴某虚假出资40万元,罗某与肖某各虚假出资5万元;后肖某抽逃其实际出资25万元,并将股权转让给吴某与罗某,退出了公司。2006年长顺公司向曾某借款20万元,经曾某多次催讨未果,曾某起诉至法院。对于公司未偿债务,法院判决如下:吴某、罗某作为长顺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情形;且两人通过股权转让接收了肖某的股份,故应承担肖某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责任;吴某、罗某应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股东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
(二)公司经营阶段面临财产混同的风险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人格混为一体,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界限非常模糊,以致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导致债务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在公司经营阶段,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股东与公司间混同。此种情况是指股东与公司彼此不分,股东挪用公司资产,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
2.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导致关联公司间混同。此种情况是指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之间混同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徐工集团诉成都川交一案中[4],涉案的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和川交工贸公司股东具有亲属关系,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等公司人员均相同,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在对外宣传中使用相同公司文书和联系方式;结算账户和对外开具的收据混同。审理法院认为三个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和财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在公司经营阶段,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还面临与外在投资者进行业绩对赌以及对公司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一旦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或者不能偿还贷款,公司股东的股权价值就要大幅下降或者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如事先没有设计好风险防范措施,公司的股东会遭受很大的损失或者很可能回到“一贫如洗”的状态。
(三)公司因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而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公司清算和注销必须履行合法的行为和程序,如果公司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公司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如下:
1.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即办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也要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过错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998年,牧工商公司向吉利必胜公司出售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和结算协议,确定转让金额和支付方式。结算协议生效后,到2003年3月,吉利必胜公司尚欠牧工商公司85.10万元余款。但早在2002年吉利必胜公司已被清算注销,清算组成员(该公司股东石某慧、陈某晶)仅采取公告形式通知债权人,牧工商公司未能及时受偿,遂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清算组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合理地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不应当仅仅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暨公司股东的石某慧、陈某晶,二人都未对原告的债权尽清算义务,且该二人在公司的注销登记中共同承诺处理公司未尽事宜,故二人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创业、发展以至清算阶段都面临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对于承担股东连带责任的风险,一是严格遵守法律对出资、经营、清算的规定,二是运用信托、保险等工具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与企业财产严格隔离,或者独立。
[1]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
[2] 《公司法》第三条。
[3] 参见http://xy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9/id/586547.shtml。
[4] 刘净:《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5期。
[5] 参见http://www.linklaw.com.cn/chinacase/al_content.asp?id=3898。
潺潺sw –
貌似很经典的一本书,家族信托入门,还没读,看了看目录还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