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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9265936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与意义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
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乡村振兴新动力的内涵
第三节 世界农业发展的趋势与中国农业面临的挑战
一、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二、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
三、我国农业农村面临的挑战
第四节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本源
一、农业结构优化是产业兴旺的动力之源
二、农业技术进步是产业兴旺的重要支撑
三、适度规模经营是产业兴旺的必由之路
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产业兴旺的坚实基础
五、要素向乡村流动是乡村振兴的活力之源
六、农民资产权益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第二章 农业产业组织创新
第一节 农业产业组织创新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农业产业组织创新面临的机遇
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面临的挑战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农业产业组织
一、美国的家庭农场
二、法国的农业合作社
三、日本的农业协会
第三节 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模式
一、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基本思路
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基本原则
三、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主要模式
第四节 促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主要途径
一、引导土地集中规模经营
二、引导农民从分散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变
三、以镇为单元划定基本农田
四、逐步做实集体经济
五、多渠道培育职业农民
六、完善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第三章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一节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之路
一、从私有制到公有制——中国特色的探索
二、从“大锅饭”到“大包干”
三、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四、从历史走向未来
第二节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问题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二、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三、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机制
四、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配套政策
五、引导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第四节 建立农业保护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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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工商资本下乡
第六章 组建农村土地银行
第七章 搭建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
第八章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章 优化乡村治理结构
第十章 城乡融合发展
参考文献
附录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附录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附录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附录四: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报告第38号(总第702号)
附录五: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报告第39号(总第793号)
附录六: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报告第40号(总第704号)
附录七:调查·研究·建议(68)
后记
三、助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也就是人合和资合两种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了很大突破。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已转变为农民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又有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未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可能多种多样,但是绝不能没有或不发展集体经济。没有集体经济的基础和管理,农业灌溉、排涝、机耕、植保和农田基本建设都难以进行,更谈不上农民的共同富裕了。发展集体经济不能走从前“政社合一”的老路,合作社的本质是企业,是按照利益共享原则组织起来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在国际上,农业合作社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各国国情不同,发展的模式不同。各国不同的农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吸取。近几年在我国农村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1995年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性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合作社;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社员组成,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的权益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所有。
我国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符合上述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有一部分符合合作社的要求。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允许农民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也不符合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原则规定。如该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已和一般的企业甚至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没有区别。
近几年,从各地农村出现的情况看,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托管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土地合作社主要是吸收农户土地入股,农户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分红。合作社的土地一部分用来农业经营,一部分用于人股创办经营实体,还有就是对外招商引资等。农业专业合作社一部分经营蔬菜、果木、药材、花卉种植业和养殖业,依托一些经营大户和地方农业部门、科技部门的帮助而发展起来。应当承认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概念上是不同的,所产生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农民以承包的土地人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人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前者不能随意退股,而后者可以随意或根据约定退出。农民股份合作社拥有一部分土地,用它来发展合作经济,是人合和资合相结合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合的性质,投入资金应当是相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是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国外的经验说明,一般国家都对非成员投资比例进行了控制,并保留对合作社的控制权。要正确处理好资本收益和劳动收入的关系。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分配机制上要逐步形成按社员劳动报酬分配和按股份分配两种分配形式的有机结合,体现合作社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密切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合作社长远发展的基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农民合作社的概念,包括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今后社区型的合作社等合作形式,都是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需要。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应以村级为主体成立农业合作社,具体包括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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