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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325
2020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土地纠纷。内容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林地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1对于离婚程序中未处理的承包地权益,离婚后妇女基于承包权有资格参与分配
——郁某杰、郁某辰诉丁某兵、丁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2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户口迁出村民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赵某云、卢某华诉兴隆县青松岭镇北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卢某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3未经出嫁女同意,处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无效
——朱某诉朱某林、张某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4出嫁女对娘家承包地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
——李某甲等诉李某戊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5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
——姚某慧等诉灵山县新圩镇元屋岭村民委员会细王坡生产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分配权的认定
——韦某耀诉象州县寺村镇花池村民委西热水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7另立新户的原承包户成员不得主张分割原承包户的承包地
——杨某香等诉代某林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8未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冯某旺诉苏仙区许家洞镇板子楼村茶木冲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9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后应按照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
——张某祥诉许某章、张某波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认定
——姜某山诉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前芮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案
11失踪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吴某发等诉梁振某、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旺步村横石口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张甲、张乙诉遂平县灈阳办事处徐店居委会徐店八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13未成年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据户口、经济来源等要素综合认定
——李某宸诉泽州县金村镇东属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4男方基于婚姻关系迁入女方户籍地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黄某山等诉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塘边村山仔后第一村民小组、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塘边村山仔后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5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侵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张某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张某恒等返还原物案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16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应当归属于实际经营权人
——陈某金诉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7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一并考量该组织经济民主认定程序产生的成员资格确认标准
——宋某莉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无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毛家山村村民小组、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无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
18出嫁女、入赘男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认定
——刘某芬等诉刘某全、石某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9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来户”有权参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谭某兴等诉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大地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及父母子女间表见代理的认定
——张某芹诉汤阴县城关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黄某花诉黄某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2以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归集体所有
——曾某富诉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迁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迁江社区第11生产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3村民组关于土地补偿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案无效
——王某诉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洛阳河村马厂岗村民组、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洛阳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24村民集体决议不得侵害出嫁女的征地补偿分配权益
——喻某婷诉营山县济川乡合兴村第七村民小组、营山县济川乡合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25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
——唐某生诉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柏峪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
26承包土地农户成员要求返还因弃耕而被转包土地的主体资格及性质认定
——梁某娥等诉孝义市兑镇镇梁家原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27发包方在承包期内能否依据外嫁女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其承包土地
——刘某春诉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民委员会、卢某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28农户代表人死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影响
——耿某伍诉耿某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
2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陈某放、庄某珍诉李某镭确认合同效力案
30村集体组织不得随意收回农户确权地
——王甲等诉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坝洼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
31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流转中村集体对承包经营户享有代理权的推定
——孔某某等诉杨某某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32因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享有法定解除权的认定
——四川省胜威驾校有限公司诉李某强土地租赁合同案
33用益物权人可在用益物权客体之上再设立有效的用益物权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临沂房地产管理处诉刘某岭土地租赁合同案
3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违法建筑物的赔偿责任分配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佳宝五金加工场诉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案
35名为租赁实为转让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石某端诉周某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36解除权人在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以行为表现出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的,应认定解除权消灭
——北京市朝阳区科联农村与农业发展研究所诉北京亚峰润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该户成员享有
——张某霞诉张某臣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38关于遗产继承中征地补偿款的遗产的范围
——袁某义、袁某金诉袁某威、袁某家继承、分家析产案
七、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以备案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巫某伙诉李某琼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
40家庭内部承包地分割经营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周某奎等诉周某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41在法定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
——陈某诉彭甲、彭乙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42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见某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八、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4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张某琼诉刘某合宅基地使用权案
4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苏某才等诉甄某玲宅基地使用权案
45历史遗留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
——朱某龙诉朱某兴等宅基地使用权案
九、林地纠纷
46改变林地用途的不能以支付征地款的方式代替修复责任
——杨某芬诉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林地流转合同案
47承包经营权未到期,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孔某枫诉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村民委员会、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村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48村民可基于实际经营农村荒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蓝田村民委员会诉黄某良占有物返还案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49受让人对同一块土地只需支付一次出让金,不能以合同相对性要求其重复支付
——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诉贵州同榆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50当事人不能请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贵州中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51合同双方为第三人设定非纯履行给付义务之内容的效力认定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诉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1对于离婚程序中未处理的承包地权益,离婚后妇女基于承包权有资格参与分配
——郁某杰、郁某辰诉丁某兵、丁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郁某杰、郁某辰
被告:丁某兵、丁某华
【基本案情】
郁某杰与丁某兵系再婚家庭,双方各带一个孩子即郁某辰、丁某华,二人再婚后未再生育。双方因感情问题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8月,法院就郁某杰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组织双方调解并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双方均表明无其他纠葛。2016年9月起,案外人南通某工程公司因海复镇宁启铁路安置房建设工程需要征用案涉土地,共给付丁某兵78940元。2017年3月,经土地确权登记,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郁某杰、郁某辰、丁某兵和丁某华。2017年11月24日,郁某杰、郁某辰认为补偿款中的一半应归其所有,故起诉要求丁某兵、丁某华给付。丁某兵、丁某华认为,案涉土地系再婚前分配给丁某兵家庭的,土地分配时郁某杰尚未嫁给丁某兵,且在离婚调解时,郁某杰已经拿走应当拿走的东西并明确双方已无纠葛,说明郁某杰已经放弃了土地权益,法院应当驳回郁某杰等起诉。审理中,郁某杰、郁某辰撤回对丁某华的起诉。
【案件焦点】
1离婚后土地权益能否默示放弃;2如何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名义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在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性权利,故在涉及该权利的处分上,必须予以明确、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编者注:本条对应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规定表明,妇女在承包期内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郁某杰与丁某兵在离婚时虽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但未就案涉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故郁某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收益。郁某杰与丁某兵离婚后,丁某兵共获得案外人南通某工程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费78940元,该土地收益应由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即郁某杰、郁某辰和被告丁某兵、丁某华四人共有,郁某杰、郁某辰依法应各取得四分之一,故丁某兵应分别向郁某杰、郁某辰各支付197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编者注:本条参照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
一、丁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郁某杰支付19735元;
二、丁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郁某辰支付19735元。
【法官后语】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生活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离婚率上升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导致一系列家庭问题的出现,比较突出的就是侵犯妇女权益,特别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保障妇女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思考和实践的。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以家庭为单位分包到户,但分配土地时系按照人口进行分配,所以土地权益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也就是说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不因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当然改变。相关土地权益即便要变更,也应当明示且要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案中,虽然郁某杰与丁某兵在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时,约定了双方就财产问题已无纠葛,但双方并未就土地问题进行处理,因为土地不同于其他财产,所以不能以郁某杰没有提土地权益要求就当然地认为郁某杰放弃其应有的土地权益。
其次,在农村,家庭户主通常为男性,对外也以户主为代表,但离婚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不会向各方公开,相关权益变动手续也不一定同步办理。就本案而言,丁某华利用其户主地位与征收单位接洽征地事宜并领取了补偿款,丁某华从未告知郁某杰征地情况,丁某华的行为明显侵犯了郁某杰的知情权。当郁某杰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补偿工作已经结束,其再去维权相应的成本和困难就会增大,也可以看出妇女在离婚后就更为弱势,因此也凸显保护妇女权益的必要性。
最后,妇女离婚后,往往会离开原来的住所,导致她们使用土地不便利,即便使用也会矛盾丛生,极易引发新的冲突,使得其土地权益不能很好地实现。在当下,随着国家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经营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民取得土地收益方式实现多样化,不单纯依靠耕作取得收入,农民获取土地权益更为容易,也为解决这一类矛盾提供了契机。土地权益货币化补偿是当前的一种趋势,也能使妇女更为直接地获取相关的土地权益,避免了新的矛盾冲突。
编写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毛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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