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7307
本书总结和提炼了互联网消费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裁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本书分为四大板块,分别是:【裁判规则】【解读适用】【关联案件】【疑难解答】。以期将相关争议以及法院裁判思路原汁原味呈现给读者,尤其是【疑难解答】板块,对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对互联网消费纠纷的常见争议、裁判规则、理论基础以及审判实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01网络消费纠纷的案由
【裁判规则】
网络消费纠纷的具体案件案由应当依据消费者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消费者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解读适用】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案由”一词,但未对“案由”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2008年4月1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对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作出了明确完整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具有发展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实施后,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2011年发布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作用
- 1. 决定法院的审理对象。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该法律关系反映到民事诉讼中就是诉讼标的,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课题,也是存在较多争议的一个研究领域。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裁判权是广泛的,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方面,法院的裁判权却是被动和有限的。民事诉讼处理的对象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私法关系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裁判解决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提起诉讼后,在多大范围内作出裁判,法院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上两点,也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因此,一旦当事人选定了案由,也就选定了诉讼标的,法院的审理范围便据此确定。
- 2. 决定具体的审判部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民事审判部门包括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等。为便于业务对口交流管理,各下级法院也一般设置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在受案范围上,民一庭主要负责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即传统民事案件),民二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因此,不同案由的案件归属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审理。在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合同类纠纷一般由商事审判庭审理,侵权类纠纷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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