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00828
本书包括15篇文章,主要包括: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刑事诉讼的法理和政治基础、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司法证明的性质,相关性和可采性,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推定再思考,证明标准与法律分析的局限性,美国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规则的困难等内容。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张保生 张月波 译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and Implications of Evidence 刑事诉讼的法理和政治基础/张保生 李哲 艾静 译 The Jurisprudential and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张保生 张月波 汪诸豪 译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Evidence Law,Procedural Law,and Substantive Law 司法证明的性质/王进喜 杜国栋 梁 良 译 The Nature of Juridical Proof 相关性和可采性/张保生 强卉 译 Relevancy and Admissibility 证明责任/蒋雨佳 强卉 张姝丽 译, 张保生 校 Burdens of Proof 民事诉讼推定再思考/张家骥 译,张保生 校 Presumptions in Civil Actions Reconsidered 证明标准与法律分析的局限性/周蔚 张洪铭 译,张保生 校 Standards of Proof and the Limits of Legal Analysis 美国证据排除规则/郑飞 王磊 译,张保生 校 The American Exclusionary Rule(s) 排除规则的困难/郑飞 强卉 译,张保生 校 Difficulties of Exclusionary Rules 专家证言的概念性挑战/汪诸豪 译 Conceptual Challenge of Expert Testimony 证据与推论/概率与似真性/张月波 译,张保生 校 Evidence and Inference/Probability and Plausibility 证据法革新的框架/汪诸豪 李吟 译 The Framework for the Reform of Evidence 证据法的未来/郑 飞 樊传明 译,张保生 校 The Future of Evidence Law 第四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闭幕词/张伟 译,张保生 校 Closing Speech at the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
题记
法律分析者不必被传统证据、诉讼和实体的分类而蒙蔽,也不必假定这些事情可以通过静态的规则概念而得到理解或规制。社会组织和法律分析者的任务是使这个复杂有机动态系统*化。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为实现该任务提供了工具,但它们必须在彼此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而且必须把它们作为社会*复杂系统的组成部分来进行分析。(摘自《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证据法取决于且必须安置好至少三件事情:人类社会普适真理,政府性质有关方面及其法律制度,以及对事实真相之追求有帮助或阻碍作用的具体政策。(摘自《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
证据法是法治的关键所在。事实在某种重要意义上比权利更为根本。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事实。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变得毫无意义。正是证据规则及其实践决定了一个法律制度中准确认定事实的适当方式。(摘自《相关性和可采性》)
与中国接触的这十年间,我已经开始熟识你们中的许多人,我也已经看到你们正在开始巧妙地着手解决这些困难任务。前路将是漫长而复杂的,但我坚信,今天中国已取得的巨大进步将会被未来更伟大的进步所超越。我充满希望地期待着伟大进步的到来,也期待着在这一过程之中继续发挥我微小的作用。(摘自《证据法革新的框架》)
“证据”和“证据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证据”一般是指,在裁决过程中能以理性方式影响终判决结果的那些“输入”信息。理性方式是这里引入的第三个概念。在美国,“证据”还有一个专业性法律意义,特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言和展示件,但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定义。在美国,事实认定者(陪审团在判断事实的过程中)可能会将他们对证人的观察(“言行举止”)考虑进来,从“证据”这个术语的实用意义上说,这显然就是“证据”。但问题在于,进一步讲,如果不使用大量预先设定的概念、观察和决策工具(例如逻辑、溯因推理 、实用工具等)知识库,就不能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法律层面的加工和思考。因此,一个有用的证据概念不应局限于“审判输入”,还应该包括对证人证言和展示件的观察。在此,“理性”意味着,把所有输入和认知能力应用于事实发现,使其对过去某个时刻的事情能够达到发现效果,然后得出与事情原委一致的权利和义务裁判。
相比之下,“证据法”是指证据性程序的组织方式,但证据性程序的组织方式显然取决于“证据”和“理性”之性质。于是,证据法领域便延伸至,我们称为“证据”的过去事件的痕迹,这种过去事件的痕迹在人类决策过程中被 加工和依赖的方式,以及根据正式证据程序之法律规则进行的规制。所以,证据法取决于且必须处理至少三件事情:人类社会普适真理,政府性质有关方面及其法律制度,以及对事实真相之追求有帮助或阻碍作用的具体政策。我将逐一讨论这些问题。
普适真理 :尽管人类文化大都是由社会决定的,但认知能力并非如此。能力是如何发展和运用的可能有所不同,但感知、加工和记忆的潜在认知能力,以及与所观察到的事情有关的能力,是人类自身条件的组成部分。显然,它们在社会中的不同个体之间是不同的,但它们为有能力的所有成年人所普遍拥有。人类用来帮助自己理解周围环境的许多工具也是共同的。数学和逻辑不因地点不同而改变,如效用函数和成本曲线等决策工具。我将把这些认识论上的能力和常规工具一起统称为“理性工具”。这些理性工具使人们能够理解和掌控周围环境。它们包括诸如简单的演绎推理,概括能力,溯因推理(对一系列数据点之解释的探究),对因果关系、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理解,以及很多其他事项。这些问题就是认识论或知识论研究的内容,而证据法实际上就是法律认识论。我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关于证据法之基础的讨论中,对概率论和认识论作出了区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是有益的区分,但在我看来,概率论仅仅是促进认识论目标追求的理性工具之一。
文化和社会的影响确实在各个层面对基本理性工具发挥着作用。两个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也许经历着相同的感性事件,但基于其各自熟悉的可疑事件类型及其背景知识,他们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同样,启动逻辑过程的假设可能是不同的,而且成本收益和相对权重的设置也可能不同。
坦率地说,尽管很多人认为除了认识能力之外还存在普遍的人性,但我对此却不那么确信。对于普世正义感和普世人权有很多宽泛的探讨,但20世纪是一个使那些把“人性”看作仁慈的或关心陌生人福利的人蒙羞之世纪。那么,或许经济学家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即人们都追求(或应当被设想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论那些利益被设想成什么。显然,人们确实都在追求他们自己及其家人在财物和医疗上的私利。在人类繁荣的可能性框架内享有宁静生活,肯定是一个普遍愿望,但却很难把这视为依赖于人类通性。不仅20世纪对这种观点来说是个羞辱,大部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也是如此。而刚刚开始的21世纪则表明与千年历史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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