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43988
内容简介
本论丛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国际贸易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国际贸易法专业学术论作的丛辑。它面向全国,收录了国内知名学者、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理论与实务性著述,研究范围覆盖国际贸易法的各个领域。
目 录
WT0与国际贸易法
入世后我国法律对WT0协议的“调整适用”
论适用于贸易统计的中国原产地规则
WT0贸易议题与社会政策联结的内在途径——以农业“多功能性”为例的分析
WT0多哈回合谈判与转型中的多边贸易体制:挑战与未来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WT0争端解决机制:成就与问题
评中美反补贴争端
中国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评析——评美国在WT0对中国的申诉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异议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行使
关于代位权在中国商事仲裁中运用的法律思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略论
国别贸易法研究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研究
现代公法理念与中国外贸管理法的范式转换
双边和区域贸易问题
从中国RTAs的发展谈我国与拉美国家区域经济合作
CEPA—WT0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论自由贸易协定与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国际货物买卖与结算
国际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CISG“根本违约”规则的国内外司法进一步实证研究
试析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新发展
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服务自由原则
人世过渡期后金融服务监管的法律依据探析
国际贸易法教学和学科建设
论国际贸易法的学科地位及其基本原则
入世后我国法律对WT0协议的“调整适用”
论适用于贸易统计的中国原产地规则
WT0贸易议题与社会政策联结的内在途径——以农业“多功能性”为例的分析
WT0多哈回合谈判与转型中的多边贸易体制:挑战与未来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WT0争端解决机制:成就与问题
评中美反补贴争端
中国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评析——评美国在WT0对中国的申诉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异议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行使
关于代位权在中国商事仲裁中运用的法律思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略论
国别贸易法研究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研究
现代公法理念与中国外贸管理法的范式转换
双边和区域贸易问题
从中国RTAs的发展谈我国与拉美国家区域经济合作
CEPA—WT0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论自由贸易协定与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国际货物买卖与结算
国际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CISG“根本违约”规则的国内外司法进一步实证研究
试析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新发展
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服务自由原则
人世过渡期后金融服务监管的法律依据探析
国际贸易法教学和学科建设
论国际贸易法的学科地位及其基本原则
在线试读
人世后我国法律对WT0协议的“调整适用”
刘光溪
[内容摘要】 在入世后我国法律与WT0协议的关系问题上,一般认为有“直接适用”论和“间接适用”论两种观点,但二者均存在某些缺陷。从现实背景、法律动因、原则与内容等方面考虑,“调整适用”论更切合WTO的现实情况及成员与WTO在政策法律层面的基本关系内涵。
[关键词】 WT0协议衔接“调整适用”论
人世后,我国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解释)如何对照WT0协议(包括WT0设立法及其附件协议,作为WT0协议有机组成部分的其他有效文件,加入议定书、部长宣言、谅解和决定等,两个诸边协议除外)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修改、废止与增补)并使之与WT0协议相适应,直接关系到我国履行WT0义务的能力和享受与相应的权利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维系WT0成员对我国改革开放信心。如果国际工商界对我国没有信心,贸易就要下降,投资就要锐减,开放就要萎缩,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关于人世后我国法律与WTO协议的关系问题目前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逐步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人世是对WT0协议的全面认可,那么WT0协议就应自动适用(或“直接适用”),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还有《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冲突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声明保留的除外;另一种观点目前居于主流地位,认为WT0协议只能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转化”(或叫“转承”和“嫁接”)后,才能成为国内法院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WTO协议属于国际公法范畴,规范的主要是成员的政府行为,不能直接作为国内法律适用,因此国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所饮食的法律规则。
……
刘光溪
[内容摘要】 在入世后我国法律与WT0协议的关系问题上,一般认为有“直接适用”论和“间接适用”论两种观点,但二者均存在某些缺陷。从现实背景、法律动因、原则与内容等方面考虑,“调整适用”论更切合WTO的现实情况及成员与WTO在政策法律层面的基本关系内涵。
[关键词】 WT0协议衔接“调整适用”论
人世后,我国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解释)如何对照WT0协议(包括WT0设立法及其附件协议,作为WT0协议有机组成部分的其他有效文件,加入议定书、部长宣言、谅解和决定等,两个诸边协议除外)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修改、废止与增补)并使之与WT0协议相适应,直接关系到我国履行WT0义务的能力和享受与相应的权利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维系WT0成员对我国改革开放信心。如果国际工商界对我国没有信心,贸易就要下降,投资就要锐减,开放就要萎缩,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关于人世后我国法律与WTO协议的关系问题目前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逐步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人世是对WT0协议的全面认可,那么WT0协议就应自动适用(或“直接适用”),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还有《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冲突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声明保留的除外;另一种观点目前居于主流地位,认为WT0协议只能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转化”(或叫“转承”和“嫁接”)后,才能成为国内法院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WTO协议属于国际公法范畴,规范的主要是成员的政府行为,不能直接作为国内法律适用,因此国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所饮食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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