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8617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结合域外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上认识模糊的现状,从法人格否认规则的价值导向入手,紧密围绕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的现存问题,分别从直索责任性质、直索责任限度这两个角度分析直索责任边界现存问题的成因,并从比较法的角度窥探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本意,同时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法律的博弈分析方法对制度的选择进行深入探讨,对厘清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目 录
导论:论题解说
一、经典案例回顾
二、论题研究现状
三、论题研究方法
四、论题研究思路
章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价值导向
节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股东有限责任价值评判
二、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失衡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对失衡利益格局的矫正
第二节公司权力配置视角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权配置形态
二、公司权力配置形态的异化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对公司权力格局的重构
本章小结
第二章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的现存问题
节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理论基础
一、法人格否认规则所涉问题界说
二、股东直索责任的内涵
三、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释义
第二节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现存问题之一:直索责任性质
一、有关直索责任性质的制度更迭
二、围绕《公司法》相关法条所产生的争议
第三节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现存问题之二:直索责任限度
一、有关直索责任限度的立法变迁
二、直索责任限度的现实困惑
三、有关直索责任限度的司法实践
本章小结
第三章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性质
节股东直索责任性质现存问题成因
一、基于对“民事共同责任”不同理解的误读
二、基于不同法律语境所产生的误解
第二节股东直索责任性质界定中的权利配置问题
一、制度安排的本质在于权利的配置
二、直索责任性质问题的本质在于选择权的配置
三、权利配置的价值预设
第三节共同连带与主从连带的角逐
一、法律博弈分析视角下的权利配置
二、博弈要素解析
三、基于不同博弈模型的制度抉择
本章小结
第四章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限度
节股东直索责任限度现存问题溯源
一、法定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情结
二、资本和资产担保功能质疑
第二节股东直索责任限度的一般情形
一、直索责任限度问题的实质
二、基于博弈规则的制度抉择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个案分析
第三节股东直索责任限度的特殊情形
一、责任主体为法人的情形
二、责任主体为数人的情形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一、经典案例回顾
二、论题研究现状
三、论题研究方法
四、论题研究思路
章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价值导向
节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股东有限责任价值评判
二、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失衡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对失衡利益格局的矫正
第二节公司权力配置视角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权配置形态
二、公司权力配置形态的异化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对公司权力格局的重构
本章小结
第二章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的现存问题
节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理论基础
一、法人格否认规则所涉问题界说
二、股东直索责任的内涵
三、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释义
第二节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现存问题之一:直索责任性质
一、有关直索责任性质的制度更迭
二、围绕《公司法》相关法条所产生的争议
第三节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现存问题之二:直索责任限度
一、有关直索责任限度的立法变迁
二、直索责任限度的现实困惑
三、有关直索责任限度的司法实践
本章小结
第三章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性质
节股东直索责任性质现存问题成因
一、基于对“民事共同责任”不同理解的误读
二、基于不同法律语境所产生的误解
第二节股东直索责任性质界定中的权利配置问题
一、制度安排的本质在于权利的配置
二、直索责任性质问题的本质在于选择权的配置
三、权利配置的价值预设
第三节共同连带与主从连带的角逐
一、法律博弈分析视角下的权利配置
二、博弈要素解析
三、基于不同博弈模型的制度抉择
本章小结
第四章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限度
节股东直索责任限度现存问题溯源
一、法定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情结
二、资本和资产担保功能质疑
第二节股东直索责任限度的一般情形
一、直索责任限度问题的实质
二、基于博弈规则的制度抉择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个案分析
第三节股东直索责任限度的特殊情形
一、责任主体为法人的情形
二、责任主体为数人的情形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作为现代公司的基石,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股东按章足额出资,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两者在实践中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催生了经济社会与现代文明的高度发展,又为公司控制者逃避债务、获取不当利益提供了土壤。公司控制者利用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将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公司债权人承担,从而攫取高额收益,这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极不公平。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公司人格应被否认,债权人得穿过公司面纱直索公司背后的责任人,以弥补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使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之间的法益关系恢复平衡。因此,确认公司法人格独立和有条件否认公司人格、实行直索责任,是公司不同冲突权利主体之间实现博弈均衡,促使公司法律制度的安排达到帕累托状态所要探讨的永恒课题。我国自1984年开始试行企业法人制度,在公司法实施以后更是全面推行企业法人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较为薄弱。2005年《公司法》正式将域外尚停留在判例法阶段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加以成文法化,但作为一个以强制性变迁方式引入的外部规则,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制度安排需十分审慎,否则便可能与其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这其中,责任主体如何承担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即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边界问题,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程度,并进而决定着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制度价值能否实现,因而尤为重要。
本书作者朱娟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她表现出对于学术研究的浓厚兴趣与热情以及严谨的治学态度。并且令人欣喜的是,她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通过认真阅读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经典文献、广泛收集国内外判例、尝试进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法人格否认法理和制度的理解不断深入,并敏锐地意识到前人、尤其是国内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甚至盲点,巧妙地从老生常谈的话题中挖掘出颇具新意的问题点,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股东直索责任的边界究竟如何界定,该项责任与其他股东责任尤其是出资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将之作为其博士论文选题。这篇博士论文已经顺利通过了论文答辩,且受到了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一致好评。虽则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我国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以朱慈蕴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之进行了研究,但对于公司股东的直索责任边界问题,学界尚无相关专题研究,故而本书作者的这一研究具有不可否认的学术价值。即便在《公司法》历经修改、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践不断往前推进的情况下,作者在本书中所展现的学术观点仍历久弥坚,更增添了学术活力和生命力,具有较大的修改出版价值。如今,经过作者的辛勤耕耘、反复修改,这本书终于定稿并付梓出版。作为她的导师,我深感欣慰之余亦为之由衷高兴!
本书中,作者结合域外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上认识模糊的现状,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价值导向入手,紧密围绕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的现存问题,深入剖析了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性质与限度。与其他同类著作相比较,我认为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在研究对象上,本书一改以往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进行宏观研究的不足,选择了其中的一个微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真正做到了“小题大做”。对于本书所研究的问题,《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显得过于模糊,难以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国内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亦众说纷纭,未能达成基本的共识,此前院的系列司法解释则持有限补充责任态度,这一做法显然将股东出资责任误认为股东直索责任,且无法起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基于前述种种原因,司法实务界目前对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裁判难免陷入混乱之中,既不能对债权人合法权益形成有力保护,也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本意相悖,因此有必要对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予以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进行重构,以正本清源,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本书将直索责任边界问题细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子问题。问题之一是直索责任主体与公司之间承担责任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即连带责任的性质问题;问题之二是直索责任主体以何者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者是后者的先决问题,后者是对前者的深化,两者共同诠释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责任边界问题。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性。
第二,在全书的章节构成上,本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本书采取“先破后立”的写作思路,除导论与结语外,共分四章。章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与公司控制者的法益关系恢复平衡,而直索责任边界的正确界定则直接决定着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制度价值能否实现。第二章分别从直索责任性质、直索责任限度这两个角度指出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上的现存问题。第三章、第四章则分别从直索责任性质、直索责任限度这两个角度分析直索责任边界现存问题的成因,从比较法的角度窥探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本意,并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法律的博弈分析方法对制度的选择进行深入探讨。
第三,经过前述论证,文章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为更为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力遏制滥用公司人格逃废债务以及其他导致公司人格不独立的行为,在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上应采取如下做法:其一,应赋予债权人以选择债权清偿方式的权利,即采取共同连带责任,使得债权人能够根据客观情况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清偿方式,也避免了主从连带责任下因公司先行承担责任所导致的直索责任主体的责任被豁免或减等情形的出现。其二,直索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不应设置限度。在直索责任主体为法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人格独立,则不能继续揭开该公司面纱进行追索;若其人格并不独立,则应再行揭开公司面纱进行追索。在直索责任主体为数人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过错的直索责任主体完全不具备清偿能力,而过错小的直索责任主体则具备完全清偿能力,从而导致过错小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深口袋”现象,尽管这可能对清偿能力较强而过错较小的直索责任主体并不公平,但基于制度本意考量,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将这一损失转由债权人承担。
总之,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上述学术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然也具有较大的建设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虽然本书在理论分析方面尚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反思,但瑕不掩瑜,本书仍不失为我国公司法研究的一部力作。
后衷心希望作者能一如既往地潜心钻研,为繁荣我国的公司法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
吴建斌
2015年9月于南京
本书作者朱娟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她表现出对于学术研究的浓厚兴趣与热情以及严谨的治学态度。并且令人欣喜的是,她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通过认真阅读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经典文献、广泛收集国内外判例、尝试进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法人格否认法理和制度的理解不断深入,并敏锐地意识到前人、尤其是国内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甚至盲点,巧妙地从老生常谈的话题中挖掘出颇具新意的问题点,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股东直索责任的边界究竟如何界定,该项责任与其他股东责任尤其是出资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将之作为其博士论文选题。这篇博士论文已经顺利通过了论文答辩,且受到了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一致好评。虽则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我国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以朱慈蕴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之进行了研究,但对于公司股东的直索责任边界问题,学界尚无相关专题研究,故而本书作者的这一研究具有不可否认的学术价值。即便在《公司法》历经修改、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践不断往前推进的情况下,作者在本书中所展现的学术观点仍历久弥坚,更增添了学术活力和生命力,具有较大的修改出版价值。如今,经过作者的辛勤耕耘、反复修改,这本书终于定稿并付梓出版。作为她的导师,我深感欣慰之余亦为之由衷高兴!
本书中,作者结合域外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上认识模糊的现状,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价值导向入手,紧密围绕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的现存问题,深入剖析了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性质与限度。与其他同类著作相比较,我认为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在研究对象上,本书一改以往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进行宏观研究的不足,选择了其中的一个微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真正做到了“小题大做”。对于本书所研究的问题,《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显得过于模糊,难以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国内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亦众说纷纭,未能达成基本的共识,此前院的系列司法解释则持有限补充责任态度,这一做法显然将股东出资责任误认为股东直索责任,且无法起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基于前述种种原因,司法实务界目前对公司股东直索责任的裁判难免陷入混乱之中,既不能对债权人合法权益形成有力保护,也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本意相悖,因此有必要对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予以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进行重构,以正本清源,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本书将直索责任边界问题细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子问题。问题之一是直索责任主体与公司之间承担责任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即连带责任的性质问题;问题之二是直索责任主体以何者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者是后者的先决问题,后者是对前者的深化,两者共同诠释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责任边界问题。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性。
第二,在全书的章节构成上,本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本书采取“先破后立”的写作思路,除导论与结语外,共分四章。章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与公司控制者的法益关系恢复平衡,而直索责任边界的正确界定则直接决定着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制度价值能否实现。第二章分别从直索责任性质、直索责任限度这两个角度指出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公司股东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上的现存问题。第三章、第四章则分别从直索责任性质、直索责任限度这两个角度分析直索责任边界现存问题的成因,从比较法的角度窥探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本意,并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法律的博弈分析方法对制度的选择进行深入探讨。
第三,经过前述论证,文章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为更为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力遏制滥用公司人格逃废债务以及其他导致公司人格不独立的行为,在直索责任边界问题上应采取如下做法:其一,应赋予债权人以选择债权清偿方式的权利,即采取共同连带责任,使得债权人能够根据客观情况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清偿方式,也避免了主从连带责任下因公司先行承担责任所导致的直索责任主体的责任被豁免或减等情形的出现。其二,直索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不应设置限度。在直索责任主体为法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人格独立,则不能继续揭开该公司面纱进行追索;若其人格并不独立,则应再行揭开公司面纱进行追索。在直索责任主体为数人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过错的直索责任主体完全不具备清偿能力,而过错小的直索责任主体则具备完全清偿能力,从而导致过错小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深口袋”现象,尽管这可能对清偿能力较强而过错较小的直索责任主体并不公平,但基于制度本意考量,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将这一损失转由债权人承担。
总之,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上述学术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然也具有较大的建设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虽然本书在理论分析方面尚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反思,但瑕不掩瑜,本书仍不失为我国公司法研究的一部力作。
后衷心希望作者能一如既往地潜心钻研,为繁荣我国的公司法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
吴建斌
2015年9月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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