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263
央企法务管理者几十年经验之作,精彩展示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技巧与艺术
本书分为法务博弈,实战技巧、合同技战和风险防控四大部分。本书写就过程中,作者对经手的数百综案例进行整理、分类、总结,又将法务实例统一编号,便于读者查询、检索。
本书既注重法理分析,更注重对典型法务工作的剖析,将法理、实务、经验与感悟四者融会。特别是将情感类聚的行为经济理念与博弈理念交叉应用到企业非诉法务工作之中,其内容新颖,理念独特,是作者多年的切身感受以及勤于和善于思考的智慧结晶,精彩地展示了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技术与艺术,对于企业法务工作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颇有指导意义。
作为一名长期战斗在央企基层的法务管理工作者,多年来,我养成了“留下痕迹”的职业习惯,因此自己工作与创作起来就不那么费神劳心了。工作之余,我也总是对自己的“留下痕迹”津津乐道,担当过众多家央企的法律顾问,亲历了数宗国家重大项目的建设,参加过数次的涉外谈判,解决过无数的索赔与反索赔案件,办理过形形色色的民商诉讼纠纷,其中有自豪,有教训,历数保留下的数千万字的工作日志,不觉汗颜,同时觉得坦坦荡荡,问心无愧岁月对白发的洗涤与见证。
有很多读者可能已经阅读过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对风险说不:非诉博弈与企业法务精要》一书。初版编辑赵宏女士给我打来电话,说是销量不错,要再版,请我吸取长处,补其短板,并力争做到“分享干货,并兼顾可读性”。我理当欣然应诺,全心投入其中,力争弥补原著的一些遗憾,增强部分章节的可读性与实务性。
通过对自家聚宝箱文档库的搜刮,找到些自认满意的痕迹,增加了一些实用性强的内容,忍痛割爱,删除了一些自认理论性太强的套话,或与主旨不一的冗沓。同时还更正了原书的一些错误,补充了一些鲜为人知又被我忽略了的技巧。
本书保持原著的篇章结构,确保各章节内容的紧密关联性。并增加了数章新的内容:
增加的法务宝典章,意在提升法务人员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撰写与回复律师函的能力。
增加的授权策划章,旨在强化对外合同管理的权威性,树立公司法务管理的法人责任意识。侧重介绍了授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授权文书的撰写技巧。
增加的招标筹划章,旨在提升法务人员审核招投标文件的能力,重点强调合同实质性条款变更的严肃性。侧重介绍了招标文件的编制思维与对招投标文件的法理性理解。
增加的合同相对性章,旨在提升法务人员通过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理解,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侧重介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突破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构建合同具体内容的基础。
增加的尽职调查章,旨在提升法务人员尽职调查实务的能力,并注重尽职调查的技巧与关键点。侧重介绍了法律尽职调查的手段与基本方法。
增加的法律意见章,意在提升法务人员处理公司具体法务的能力,通过法律意见、法律建议的撰写,树立法务管理的权威。侧重介绍了法律意见的落笔点在哪儿,如何形成有主见的法律观点及法律意见撰写的策略技巧。
还增加了近十宗法务实例,使法务实例达到了五十四宗,且将各章的法务实例实施统一编号,便于读者查寻、检索。这些案例都是近几年我亲力亲为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代理诉讼纠纷案件的经验之谈,难得的法务实务教案,对法务同行有较好的引导作用。
对思维训练章节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由原著的“不为呐喊” “思维训练”“梳理关系”三章内容压缩精简而成,限于篇幅,同时删除了构思图等部分章节。
这些删除的章节拟在本人所著的《民商诉讼博弈与律师技能突破》修订版中通过增加法务案例来充实其内容的可读性。
经赵宏编辑提议,再版书名改为《风险博弈:非诉业务技巧与公司法务精要》。新书注重非诉技巧,更注重非诉实务与办案经历,不脱离公司非诉法务的初衷。
新书不仅变厚,更张显丰富、营养与厚重。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市场经济中除了信息不完整外,还存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问题,即博弈双方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对等的,各方法务人员都会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信息,或者即使各方都了解了信息,但总有一方对于信息的解读比另一方更接近信息的本质。
不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双方所获信息的内容差别;一类是双方所获信息的时间不一致;还有一类就是双方对信息的解读产生了偏差。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对于法务人员来讲,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形成对法务风险的误判。例如,买者对所购商品信息的了解总是不如卖商品的人,因此,卖方总是可以凭信息优势获得商品价值以外的报酬。对于法务人员来讲,就要及时判断信息的对称性,并不断收集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法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法务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形式
法务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源不对称
信息源不对称主要是指非诉博弈双方因各方收集资料的来源不同,而存在信息真实内容的不同,从而影响各方对信息的解读、判断及使用。
例如,某公司在引进某一高科技产品时,引进方是通过设计单位得到相关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及用户使用情况的,而产品代理方是从产品原产地生产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然,从技术角度,某公司从设计单位获得的信息属于直接信息,而从商务角度,某公司从设计单位获得的信息就属于传来信息;而产品代理方从商务角度,从产品原产地生产公司获得的信息是直接的信息,能够代表生产公司实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相关产品的属性,而从技术角度,产品代理方所获取的信息就属于传来信息。这样,引进产品方在谈判中就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代理方比引进方更了解产品生产公司的真实信息。
信息源不对称会给法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甚至使公司蒙受损失。根据盖然性原则(接近真实信息较近的可能性),接近真实信息源较远一方的法务人员就要注意在双方签订的法务文书中设定鉴于条款或保证与陈述条款,要求与信息真实性较接近的一方如实陈述有关的真实信息,并担保因虚假信息给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以保证法务目的的实现。
法务信息源的不对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判断:一种情形是资源市场的占有者比需求者更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情况,拥有更多的信息;另一种情形是资源市场中其资源的占有者,同时又是其交易市场的交易者,其信息拥有量更大、更真实。也就是说,由于交易者在市场上所处的信息地位不同,进而必将影响其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
2信息的时间不对称
信息的时间不对称,是指非诉博弈各方对同一指向的信息在接收上存在时间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博弈各方并不是同时掌握某一指向的信息。从信息的有效性来讲,一般来说,同一指向的信息,产生时间在后的信息要优于产生时间在前的信息,从信息掌握的时间来讲,同一信息接收时间早的要优于时间晚的。
例如,法务人员在对某一具体的纠纷进行评估时,引起纠纷的一方往往提前掌握了相关证据,而被动处理纠纷的一方往往会出现证据难以收集的被动局面,提起纠纷的一方在纠纷未决之前也不会主动将所有收集的信息提交对方。也就是说提起纠纷的一方因较主动或较准确、较早地做出纠纷的解决方案选择而获取了可接受方案的优势。而被动处理纠纷的一方是信息的较迟获得者,则被动地在纠纷处置中处于劣势,甚至蒙受损失。
对于信息的时间不对称,要求法务人员遇到问题时要冷静处理,不要急于下结论,在充分解读对方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判断信息的完整性或有效性,并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补充的信息,弥补信息时间不对称的不足,从而更全面地解读信息,把握法务的实质。
3信息的数量不对称
信息数量的不对称是指非诉博弈各方所掌握信息量上的多少存在差异。
俗语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可能谁也难以预料,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各方所执的观点与掌握的事实,即信息上存在差异。公司在纠纷处置中经常会出现这一问题。各方所执立场不同,因而所执有的证据也存在差异,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各方又都不愿意主动交换证据,这样必然会对某一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纠纷的困局也就难以解决。
法务人员对于信息掌握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证据的属主不同造成信息数量的不对称;二是由于各方对于信息指向上的差异造成对于信息收集与保存上的关注点不同。
由于信息数量也会影响信息整体判断的质量,对于公司法务人员来讲,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要分析信息应由哪方先披露才比较合乎事情真相。
4信息的质量不对称
信息质量上的不对称主要是指非诉博弈各方对所收集信息实质要件理解上的差异,从而收集信息的侧重点出现了偏差,也可能是由于不同人对同一信息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形成信息质量上的不对称。
例如,在合同谈判中,由于卖家对于商品的理解深度深于买方,而买方只能通过卖方的解读来理解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卖家确定的商品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都是一些特定的符号或术语,加之不同卖家对信息解读上的差异,这样就会给买方造成混淆,法务人员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一般来讲,信息源越多,信息数量收集的越多,信息收集的时间跨度越长,其信息混淆造成的不对称的可能性就越大。
法务人员对于信息掌握不对称还同样会反映在信息的质量上。虽然是相同的信息,但可能解读的内容不一致。对于同一事项的处理,可能要求的信息也不一样。例如,在纠纷的处置过程中,提起纠纷解决的一方往往在提交纠纷之前向有利于己方的信息进行了充分解读,且对于不完善的信息进行了补充,而被动处置纠纷的一方,开始只能通过对方提出的信息进行解读,而这一信息往往是不完善的,随时可能出现解读上的错误,因此,获取信息的质量必然会体现不对称情形。法务人员在处理法务过程中感觉信息质量存在不对称时,就应要求对方或本公司经办人员进行解释,如在较重要的设备采购合同中还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技术附件,有必要时,还可要求技术人员与对方签订技术协议,以确保采购信息质量的对称。
5信息混淆造成的不对称
信息混淆造成的不对称主要是指非诉博弈各方因对信息的理解或因掌握信息的优劣、时间长短等原因而造成信息在解读过程中,出现混淆的情形,从而使得双方形成信息不对称。
相传一个阿拉伯商人在地摊上摆了一只乌黑的铜质黑猫工艺品在叫卖,一位欧洲文物商看到后,发现其放置猫的底座是由黄金材质做成的,两者天然合一,倍感价值连城,于是就决定买下来,对方报价1000美元,而那位文物商认为至少也值5000美元。通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决定以800美元成交。当文物商将800美元交与阿拉伯商人后,准备取货时,那位商人将黑色的铜猫交给了他,很快又从包里拿出一个类似的铜质黑猫工艺品放到那个放猫的底座上,一下子让那位欧洲文物商惊得大汗淋淋,深感吃亏上当,但又无话可说。这就是由双方信息质量不对称引起的,欧洲商人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没有弄清猫与猫座是否为一体,显然出现了理解上的差异,犯了对信息理解混淆的错误。
在法务处理过程中,信息混淆不对称是肯定的,法务人员要学会分析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形式,通过表现形式的分析,在正确解读的基础上,尽量弥补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足。
6信息真假造成的不对称
在信息的识别中首要的任务可能就是要分析判断信息的真假问题。信息无论真假都会让一部分人相信是真的,因为信息发布者就是想让人知道该种信息的存在,他会努力通过包装的方式让一般解读者难以正确解读其真假性。而对于法务工作者来讲,对于收集来的信息,无论从何提供,都要确认其真伪性。
在包拯办案中,关于信息真假利用的极好案例莫过于“真假亲娘”了。说的是两位女人因争夺一未成年的幼子,都说自己是其子的亲娘,因争执不下,闹到衙门,请包公办案。包公听取双方陈述后,就判断由双方一人拉小孩的一只手,看谁能拉扯到自己这边,小孩就判归谁。当包公一声令下时,孩子发出了尖叫声,而其中一位母亲也放声大哭,并迅速放开了手,说我不要孩子了。这时包公举起惊堂木,在空中稍停片刻,拍于桌上说,案件一清二楚了,这松手之人便是孩子的亲娘,始终不放手的是假娘。接着解释说哪有亲娘不顾孩儿死活的道理,让在场的人无不心服口服。在法务实际中,也会出现真假信息的问题。例如,验证对方公司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一般通过营业执照来判断,但由于营业执照正本一般不记载年检事项与变更事由,因此,法务人员就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从中查看年度检验情况,还可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电子查询记录打印单,或直接上网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必要时应到工商登记机关调取历次登记、变更的工商档案资料,以确认相关年检情况的真伪性。
除上述因素外,还会因信息的远近、优劣、多寡而形成信息不对称。信息的正确解读,对于法务人员来讲,确实没有可以借鉴的方法,只有通过不断经验的积累,解读信息时间的增加,才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判断信息的真假。同时,应根据公司法务情况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如合同管理数理库、供应商管理数据库等),或建立法务文档档案管理资料,从而为法务工作人员及时检索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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