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63768
编辑推荐
**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为本书作序
内容简介
《前行中的思考:司法热点问题探究》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为主线,收录了作者20年来的50篇文章,这些文章起初或发表于有影响力之报刊杂志上,或载于其博客被广为转载,以其理论性与实务性并重、思想性与建设性兼具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的心血,是作者在司法工作道路上前行中的思考,对于当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司法审判等各项工作颇有借鉴及启发意义。
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的心血,是作者在司法工作道路上前行中的思考,对于当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司法审判等各项工作颇有借鉴及启发意义。
目 录
法治热点评析 中国进入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新阶段 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目标与重点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 论我国“双重独立”司法体制的建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 论“去行政化”时代法院管理体制的科学建构 司法公开、审判秘密与法官独立 以法治思维解读司法工作新目标 谈谈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浅析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于我国司法改革有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论人民法院发展模式——兼论走出“案多人少”困境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从薄熙来案件庭审看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 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之路 论法治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亟待厘清几个观念司法功能与理念思考 论能动司法——对能动司法内涵、原则及实现路径的思考 论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权威 论和谐司法 “司法为民”主题下的司法理念与诉讼模式——对“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几点思考 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论司法与人民的尊严 如何保障法制有效实施 社会管理创新应强化群众主体地位和社会自治 以司法理念、司法方式的转变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期待 从中原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看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构建社会法庭的理论思考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力护航中原经济区建设 解放思想全面更新司法观念司法制度研究 试析民事诉讼中超职权主义现象及其弊端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精髓及其运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团式”改造探析 我国陪审制度废改之思考 刍议当前“调解热”——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兼与西方调解比较 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看当前调解制度的回归与升华 建立我国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审理模式的构想 加强制度创新实现公平正义——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平等——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实质 对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的再理解 司法公信建设目标下对司法监督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报告、随笔 法治背景下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研究——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第二十四期学术茶座实录 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涉诉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 美国司法制度考察 俄罗斯、匈牙利司法考察散记 包公文化漫谈 对司法公开的随想 司法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三维解读
在线试读
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进入了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无论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实际是第一还是第二,这一辉煌成就已足以让世界惊叹。我们完全可以说,正是改革开放,引领并促进了中国近、现代以来最巨大变化时代的到来,并终将中国推向了世界经济、政治、军事大国、强国舞台。
有幸的是,作为80年代初大学生并于80年代中期投身司法领域,我个人近30年司法审判经历,几乎与改革开放的历程同步。从高级法院的一名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到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庭长,行政庭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再到中院院长,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专家,个人成长历程完全与我国司法的发展与进步相伴。我的法学理论学习、专业素养的提升以及学术研究也同样与整个改革开放一起脉动、同升共起、同步前行。这也正是我将自己的首部专著名之为“前行中的思考”的原因。
1988年9月至1991年6月我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专业诉讼法学,方向民事诉讼。此时,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初期,而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率先启动。改革的形式是自下而上式的;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解决经济审判中出现的“案多人少”、“诉讼拖延”、效率低下问题;改革内容,首当其冲的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官“包办代替”的调查取证。此轮改革,逐步由经济审判扩展到民事审判,形成整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潮。改革范围也从举证责任、证据制度发展到庭审方式改革、庭审功能改革,改变“未审先定”,实现“一步到庭”,当庭认证、当庭裁判,直至民事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此轮改革大致延续到90年代末。作为曾经在法院经济庭工作3年多的诉讼法学研究生,我自然特别关注经济、民事审判方式、诉讼模式的改革,并决定以“中国民事诉讼方式研究”作为硕士论文选题,这可以说是我国较早专门研究诉讼方式的硕士论文。1991年初,我在《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发表了“试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超职权主义现象及其弊端”一文,该文是我国较早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文章,而且文章首次提出了“超职权主义”这一概念,并以此界定当时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概念后来被法学界普遍接受和认可。
在此期间,除了注重理论研究之外,我还积极投身改革实践,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探索、尝试新的诉讼模式——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抗辩式庭审方式。记得在90年代中期,河南省法院组织新型庭审模式观摩活动,我担任审判长搞了一个观摩庭,基本模式是:实行双方当事人、律师平等对抗辩论;法官居中主持庭审并就程序性问题即时作出裁判;庭审不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实行调查与辩论合一进行,围绕争议逐一举证、质证及酌情认证;双方律师可在庭上自由走动,相互询问,并可对对方质证、询问,提出“反对”动议,由审判长及时裁判;庭审最后由双方当事人、律师进行综合陈述,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尽可能当庭裁判。可以说,当年的庭审模式已经比较现代化、正规化了,而且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庭审中心”、“一步到庭”、“当庭裁判”。根据这个时期的思考与实践,1997年,我撰写了“对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发表在1997年《现代法学》第2期上。此文,可以说是我对当时司法改革实践的一个较为系统的总结。
我国第二波司法改革大致自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8年,时间跨越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约10年时间,也正是肖扬院长执掌最高人民法院时期。此轮改革与前不同的是,司法改革纳入到了国家层面,开始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结合。首先1997年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002年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次提“体制”二字,同时十六大还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甚至还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十六大将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建设和司法体治改革的前景令人振奋。
根据十五大、十六大要求,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一五改革纲要”1999~2003),一五改革纲要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43项具体改革措施。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此时,中央根据十六大部署,专门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底,中央批转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确定了35项改革措施。至此,司法改革正式纳入中央统一部署和领导。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提出50项改革基本任务。
人民法院的一五、二五改革,是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的背景下对第一轮审判方式改革的继续深化、拓展和延伸,并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体制、法院队伍的现代化、职业化进程,而且一些改革措施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司法领域的体制性和深层次问题。如一五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公正司法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体系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相统一,改变“先定后审”、“审与判分离”等现象,打下了坚实基础;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法院整体司法能力有明显提升。二五改革在死刑核准制度、民事再审制度、执行制度、审委会制度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
但此轮改革中,我的文章相对较少,在论文集中是个明显断层。原因一是自2001年2月至2001年9月,我参加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青年干部中长期出国培训项目,在美国马里兰大学学习高级经济和工商行政管理课程,出国前后近一年半时间。二是2002年10月至2009年3月,我被下派到河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院长,行政事务骤然增多,对业务学习、司法改革即使有所关注,有所思考,但由于时间精力所限,基本没写什么文章。现在想来感到甚是遗憾,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为事务性工作所耽误,都要坚持思考、探索不停歇,而且一定要勤于笔耕。
第三波司法改革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背景,与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同步展开,此轮改革应当说与前两轮改革在改革方向与内容上都有所调整。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此时的大背景是,一方面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社会进入社会矛盾高发期、多发期、凸显期,信访问题突出。为此,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随之,司法工作重心也发生了一定转移。2006年6月,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二十字方针。2007年12月,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要求。之后整个政法工作更加强调党的领导,强调从中国国情出发,强调群众路线,强调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因此,司法改革的重心和方向也转向司法的人民性、民主化、大众化。
2008年11月,中央政治局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基本问题的意见》,意见的核心是以“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强调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意见出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三五改革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三五改革前期,我仍在中院任院长,中间正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期,还有河南法院系统2006年思想作风大整顿及涉法涉诉大接访活动。前者主要解决司法观念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偏差,后者主要是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我于2009年3月调回省法院,分管研究室,负责调研、司法改革等工作,其中重头戏是司法改革。张立勇院长2008年初到河南高院任院长后,改革创新意识强烈,对司法改革热情高,改革力度比较大。在张立勇院长主导下,河南法院先后探索试行了“三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协商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法庭”、由普通群众组成团队,听审案件并形成事实认定和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的“人民陪审团”机制,等等。所有这些改革均由研究室司改办负责调研,制订方案并推动实施,任务很重。
由于我具体负责研究室和司法改革工作,加上一直以来对司法改革的热情与关注,此阶段,我个人对司法本质、属性、特征、功能、司法的理念等思考较多,这些多集中在论文集第二部分,“司法功能与理念思考”部分。重点文章有:“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精髓及其适用”、“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论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权威”、“论和谐司法”、“论能动司法——对能动司法内涵、原则及实现路径的思考”等。这些文章,现在看来,观点未必全面、正确,有的甚至可能有所偏颇,但还是都收入了文集。主要考虑这不仅是个人思想观点发展变化的轨迹,其实也是我国法治、司法发展进步的一个阶段,是一个时期思想观念的客观反映,即使有不足也值得我们回顾和反思。
第四波司法改革,也是当前刚刚启动的最新一轮改革,背景就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四五改革刚要。理解和认识新一轮司法改革,一方面要结合之前在不同时期开展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要密切结合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客观来讲,30多年来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革一直未能深度触及体制问题,未能解决体制性障碍。而且前些年司法改革处于停滞期,如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面临关键期和深水区,推进改革缺乏动力。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司法改革到了打破目前停滞不前,终结改革反复,甚至某些方面的倒退,确立改革新目标,开创改革新局面的关键时期。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决定,涉及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的鲜明特点。与以往历次改革有所不同,此次改革涉及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其涉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而且本轮改革是深层次的体制改革,是中央顶层直接设计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新一轮改革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目标,规划了总框架,改革的核心在于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在司法外部破除“司法地方化”,在司法内部根治“司法行政化”。概括说就是“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一个重心”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两个基本点”,一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措施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二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措施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受此轮改革热潮的鼓舞和振奋,我投身司法改革的热情更加高涨。十八大刚刚闭幕,我就撰写发表了“中国进入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新阶段”,从六个方面系统总结、归纳新一届中央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思想、基本思路、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提出了以“法治体系建设”替代“法律体系建设”新概念,并从宏观上对法治体系建设进行构建;撰写了“论我国‘双重独立’司法体制的建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一文,提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司法权享有和行使的主体,明确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独立”司法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撰写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较早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研究并提出“法治化”的概念;撰写了“论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目标与重点”,对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核心内容、关键环节等进行了深度解读,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的新观点;撰写了“论‘去行政化’时代法院管理体制的科学建构”一文,对去行政化后法院管理体制的设计、规划、运行进行思考,介绍了国外三中模式,提出我国新型法院管理体制的框架意见。此外,还撰写发表了“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之路”、“以法治思维解读司法工作新目标”、“司法公开、审判秘密与法官独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从薄熙来案件庭审看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等一系列热点重点问题的理论文章和时事评论,为推进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贡献了个人的一点智慧和力量。
总之,回顾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同时也是回首自己的人生轨迹,不免感到时光荏苒,时不我待。想当年大学毕业二十出头,投身司法审判工作,确有意气风发、拼搏奋斗的勇气和勤奋好学、积极向上的朝气。而今,已过知天命年龄,我感觉少了许多世俗的追求,而更多了精神与使命的担当,我自诩要做改革的促进派、践行者,要不断思索,永不停歇。尽管在一路前行中,有许多的遗憾和不足,但总的感觉,为了司法事业和个人的追求,尽了自己的绵薄之力,做了所能做的工作,无愧于这样一个伟大的改革时代。
最后,特别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韦钦平分社长和万颖编辑,正是她们的督促与策划才有了这本专著,也是因为她们的耐心与细致,使得本书从书名到内容组合排序都较为妥帖。还要感谢河南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司改办及相关诸位同志,给予的多方面的帮助,其中一些文稿、讲座的整理,以及打印、校对等烦琐事务大多由他(她)们完成(我至今习惯于手写,觉得用电脑影响思维),在此表示谢意!
有幸的是,作为80年代初大学生并于80年代中期投身司法领域,我个人近30年司法审判经历,几乎与改革开放的历程同步。从高级法院的一名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到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庭长,行政庭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再到中院院长,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专家,个人成长历程完全与我国司法的发展与进步相伴。我的法学理论学习、专业素养的提升以及学术研究也同样与整个改革开放一起脉动、同升共起、同步前行。这也正是我将自己的首部专著名之为“前行中的思考”的原因。
1988年9月至1991年6月我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专业诉讼法学,方向民事诉讼。此时,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初期,而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率先启动。改革的形式是自下而上式的;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解决经济审判中出现的“案多人少”、“诉讼拖延”、效率低下问题;改革内容,首当其冲的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官“包办代替”的调查取证。此轮改革,逐步由经济审判扩展到民事审判,形成整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潮。改革范围也从举证责任、证据制度发展到庭审方式改革、庭审功能改革,改变“未审先定”,实现“一步到庭”,当庭认证、当庭裁判,直至民事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此轮改革大致延续到90年代末。作为曾经在法院经济庭工作3年多的诉讼法学研究生,我自然特别关注经济、民事审判方式、诉讼模式的改革,并决定以“中国民事诉讼方式研究”作为硕士论文选题,这可以说是我国较早专门研究诉讼方式的硕士论文。1991年初,我在《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发表了“试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超职权主义现象及其弊端”一文,该文是我国较早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文章,而且文章首次提出了“超职权主义”这一概念,并以此界定当时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概念后来被法学界普遍接受和认可。
在此期间,除了注重理论研究之外,我还积极投身改革实践,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探索、尝试新的诉讼模式——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抗辩式庭审方式。记得在90年代中期,河南省法院组织新型庭审模式观摩活动,我担任审判长搞了一个观摩庭,基本模式是:实行双方当事人、律师平等对抗辩论;法官居中主持庭审并就程序性问题即时作出裁判;庭审不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实行调查与辩论合一进行,围绕争议逐一举证、质证及酌情认证;双方律师可在庭上自由走动,相互询问,并可对对方质证、询问,提出“反对”动议,由审判长及时裁判;庭审最后由双方当事人、律师进行综合陈述,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尽可能当庭裁判。可以说,当年的庭审模式已经比较现代化、正规化了,而且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庭审中心”、“一步到庭”、“当庭裁判”。根据这个时期的思考与实践,1997年,我撰写了“对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发表在1997年《现代法学》第2期上。此文,可以说是我对当时司法改革实践的一个较为系统的总结。
我国第二波司法改革大致自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8年,时间跨越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约10年时间,也正是肖扬院长执掌最高人民法院时期。此轮改革与前不同的是,司法改革纳入到了国家层面,开始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结合。首先1997年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002年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次提“体制”二字,同时十六大还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甚至还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十六大将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建设和司法体治改革的前景令人振奋。
根据十五大、十六大要求,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一五改革纲要”1999~2003),一五改革纲要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43项具体改革措施。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此时,中央根据十六大部署,专门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底,中央批转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确定了35项改革措施。至此,司法改革正式纳入中央统一部署和领导。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提出50项改革基本任务。
人民法院的一五、二五改革,是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的背景下对第一轮审判方式改革的继续深化、拓展和延伸,并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体制、法院队伍的现代化、职业化进程,而且一些改革措施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司法领域的体制性和深层次问题。如一五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公正司法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体系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相统一,改变“先定后审”、“审与判分离”等现象,打下了坚实基础;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法院整体司法能力有明显提升。二五改革在死刑核准制度、民事再审制度、执行制度、审委会制度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
但此轮改革中,我的文章相对较少,在论文集中是个明显断层。原因一是自2001年2月至2001年9月,我参加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青年干部中长期出国培训项目,在美国马里兰大学学习高级经济和工商行政管理课程,出国前后近一年半时间。二是2002年10月至2009年3月,我被下派到河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院长,行政事务骤然增多,对业务学习、司法改革即使有所关注,有所思考,但由于时间精力所限,基本没写什么文章。现在想来感到甚是遗憾,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为事务性工作所耽误,都要坚持思考、探索不停歇,而且一定要勤于笔耕。
第三波司法改革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背景,与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同步展开,此轮改革应当说与前两轮改革在改革方向与内容上都有所调整。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此时的大背景是,一方面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社会进入社会矛盾高发期、多发期、凸显期,信访问题突出。为此,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随之,司法工作重心也发生了一定转移。2006年6月,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二十字方针。2007年12月,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要求。之后整个政法工作更加强调党的领导,强调从中国国情出发,强调群众路线,强调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因此,司法改革的重心和方向也转向司法的人民性、民主化、大众化。
2008年11月,中央政治局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基本问题的意见》,意见的核心是以“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强调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意见出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三五改革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三五改革前期,我仍在中院任院长,中间正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期,还有河南法院系统2006年思想作风大整顿及涉法涉诉大接访活动。前者主要解决司法观念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偏差,后者主要是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我于2009年3月调回省法院,分管研究室,负责调研、司法改革等工作,其中重头戏是司法改革。张立勇院长2008年初到河南高院任院长后,改革创新意识强烈,对司法改革热情高,改革力度比较大。在张立勇院长主导下,河南法院先后探索试行了“三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协商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法庭”、由普通群众组成团队,听审案件并形成事实认定和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的“人民陪审团”机制,等等。所有这些改革均由研究室司改办负责调研,制订方案并推动实施,任务很重。
由于我具体负责研究室和司法改革工作,加上一直以来对司法改革的热情与关注,此阶段,我个人对司法本质、属性、特征、功能、司法的理念等思考较多,这些多集中在论文集第二部分,“司法功能与理念思考”部分。重点文章有:“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精髓及其适用”、“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论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权威”、“论和谐司法”、“论能动司法——对能动司法内涵、原则及实现路径的思考”等。这些文章,现在看来,观点未必全面、正确,有的甚至可能有所偏颇,但还是都收入了文集。主要考虑这不仅是个人思想观点发展变化的轨迹,其实也是我国法治、司法发展进步的一个阶段,是一个时期思想观念的客观反映,即使有不足也值得我们回顾和反思。
第四波司法改革,也是当前刚刚启动的最新一轮改革,背景就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四五改革刚要。理解和认识新一轮司法改革,一方面要结合之前在不同时期开展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要密切结合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客观来讲,30多年来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革一直未能深度触及体制问题,未能解决体制性障碍。而且前些年司法改革处于停滞期,如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面临关键期和深水区,推进改革缺乏动力。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司法改革到了打破目前停滞不前,终结改革反复,甚至某些方面的倒退,确立改革新目标,开创改革新局面的关键时期。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决定,涉及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的鲜明特点。与以往历次改革有所不同,此次改革涉及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其涉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而且本轮改革是深层次的体制改革,是中央顶层直接设计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新一轮改革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目标,规划了总框架,改革的核心在于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在司法外部破除“司法地方化”,在司法内部根治“司法行政化”。概括说就是“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一个重心”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两个基本点”,一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措施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二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措施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受此轮改革热潮的鼓舞和振奋,我投身司法改革的热情更加高涨。十八大刚刚闭幕,我就撰写发表了“中国进入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新阶段”,从六个方面系统总结、归纳新一届中央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思想、基本思路、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提出了以“法治体系建设”替代“法律体系建设”新概念,并从宏观上对法治体系建设进行构建;撰写了“论我国‘双重独立’司法体制的建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一文,提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司法权享有和行使的主体,明确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独立”司法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撰写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较早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研究并提出“法治化”的概念;撰写了“论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目标与重点”,对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核心内容、关键环节等进行了深度解读,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的新观点;撰写了“论‘去行政化’时代法院管理体制的科学建构”一文,对去行政化后法院管理体制的设计、规划、运行进行思考,介绍了国外三中模式,提出我国新型法院管理体制的框架意见。此外,还撰写发表了“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之路”、“以法治思维解读司法工作新目标”、“司法公开、审判秘密与法官独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从薄熙来案件庭审看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等一系列热点重点问题的理论文章和时事评论,为推进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贡献了个人的一点智慧和力量。
总之,回顾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同时也是回首自己的人生轨迹,不免感到时光荏苒,时不我待。想当年大学毕业二十出头,投身司法审判工作,确有意气风发、拼搏奋斗的勇气和勤奋好学、积极向上的朝气。而今,已过知天命年龄,我感觉少了许多世俗的追求,而更多了精神与使命的担当,我自诩要做改革的促进派、践行者,要不断思索,永不停歇。尽管在一路前行中,有许多的遗憾和不足,但总的感觉,为了司法事业和个人的追求,尽了自己的绵薄之力,做了所能做的工作,无愧于这样一个伟大的改革时代。
最后,特别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韦钦平分社长和万颖编辑,正是她们的督促与策划才有了这本专著,也是因为她们的耐心与细致,使得本书从书名到内容组合排序都较为妥帖。还要感谢河南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司改办及相关诸位同志,给予的多方面的帮助,其中一些文稿、讲座的整理,以及打印、校对等烦琐事务大多由他(她)们完成(我至今习惯于手写,觉得用电脑影响思维),在此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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