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309946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理论与实践》力求兼顾以下几方面特点:
,本书人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中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本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尤其是对管辖、证据、司法鉴定、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刑事和解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从多角度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选择方案。在信息化时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必须对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的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证据规则、DNA生物证据的运用等前沿问题作出回应,本书也吸纳了一批介绍国外先进经验,探讨新时期程序法运行中的新问题的具有开创性的作品。
第二,本书的出发点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基础上,深入探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和价值取向,以期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起到参考作用,帮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在办案过程中准确解释法律。为此,本书选择了一批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进而研究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著作。希望这些研究成果能直接服务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对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本书由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长期从事业务指导工作的专家担任总主编,选择了具有前瞻性、独创性、实用性和建设性的刑事诉讼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收入本书。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动机
二、研究方法
章 对刑讯逼供的基本理解
节 对酷刑的理解
一、理解酷刑的依据述评
二、酷刑的定义
三、酷刑与相关概念辨析
四、酷刑的分类及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第二节 刑讯逼供的界定
一、刑讯逼供的文义解释
二、解释刑讯逼供的规范依据
三、刑讯逼供在我国的两种理解
四、本书研究的刑讯逼供
第三节 刑讯逼供行为的性质
一、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是一种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
三、现代刑讯逼供是行政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第二章 从合法到非法——中西方刑讯逼供的不同生命轨迹
节 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历史变迁
一、刑讯逼供在古代中国的历史演进
二、刑讯逼供在近现代中国法律中的消隐
三、历史的倒退——“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大行其道
四、刑讯逼供与今日中国
第二节 刑讯逼供在西方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西方的刑讯逼供
二、从中世纪晚期到“启蒙运动”前期的刑讯逼供
三、启蒙时代以来刑讯逼供在西方的消隐
四、刑讯逼供和现代西方国家
第三章 中西方刑讯逼供不同生命轨迹的深层根源
节 刑讯逼供的经济根源
一、刑讯逼供手段施用的经济原因
二、西方刑讯逼供率先消隐的经济根源
三、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遏制刑讯逼供的根本出路
第二节 刑讯逼供的政治根源
一、滋生刑讯的温床——中西方专制模式之比较
二、中西方专制差异与刑讯逼供的不同走向
第三节 刑讯逼供的思想文化根源
一、中国刑讯为何如此坚定——中国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二、西方刑讯为何率先消隐——西欧更早扛起反刑讯大旗的思想根源
三、中西方人文主义的差异与刑讯逼供的不同轨迹
第四章 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结合“9·11事件后反刑讯困境的分析”
第五章 中国刑讯逼供的现状和成因
第六章 遏制刑讯逼供的保障机制——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制度构想
第七章 遏制刑讯逼供的具体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但是,笔者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应当如实回答”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首先是使被追诉人丧失了不陈述的自由,因而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直接相悖。“兼容论”反映了既希望禁止刑讯逼供和强迫供述,又希望被追诉人如实供述的美好愿望,但二者如同天使与魔鬼,实在不能并存。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客观上强化了对口供的依赖和迷恋,也成为刑讯逼供、强迫供述的重要诱因。
在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保留“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反映出此次修法在打击与保护、现代与传统间的折中与摇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和律师曾设想将沉默权制度纳入草案,但遭到了侦查部门的反对,其主要是出于对我国严峻的犯罪形势的考虑。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模式的转变,严峻的就业形势,分配领域的严重不公等因素成为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由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所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的“爆炸”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同样不容忽视的是,与犯罪手段日益隐蔽、犯罪技术含量日渐增高相对应的是侦查技术落后、手段单一、队伍素质不高,侦查机关的破案率只能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沉默权的确立无疑会助长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心理,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对侦查破案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但值得注意的是,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必然沉默,其保障的是供述的自愿性,这从确认该项权利的国家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例如,根据英国内务部1993年第10号研究报告所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沉默权的人只占被讯问者总数的4.5%;在美国大约占被讯问者的7%;在日本只占被讯问者的7.7%。可见,只要有适当的鼓励供述的机制(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沉默权的弊端可以被很好地消解。
笔者认为,尽管沉默权在一些国家出现了限制使用的趋势,但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其均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如孪生兄弟般形影相随。沉默权本身即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延伸,其使得口供和裁判之间失去必然的联系,将侦查的方向从获取口供转向收集和调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功效是无法替代的。可以说,没有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效用就必然大打折扣,目的难以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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