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11291667丛书名: 西方著名法哲学家丛书.第1辑
编辑推荐
《西方著名法哲学家丛书》接续前贤,选择足以影响当今世界法学发展走向的著名法哲学家为评述对象,汇为系列。将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的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进行了详细论述。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
本书为该丛书中的一本。全书对斯通的综合法思想进行了有关研究,透视其他代表人物的相关法律思想,分析西方法学中这种综合思想的理论表现、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向,力图对这种综合趋势做一个全景式的描绘。
本书为该丛书中的一本。全书对斯通的综合法思想进行了有关研究,透视其他代表人物的相关法律思想,分析西方法学中这种综合思想的理论表现、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向,力图对这种综合趋势做一个全景式的描绘。
内容简介
20世纪的的西方法学界,出现了一种综合趋势。三大法学都表现出了向对方靠拢的倾向,另外,出现了一个试图综合三大法学派为一体的综合法学。综合法学的倡导者有杰罗米·霍尔、朱利叶斯·斯通、埃德加·博登海默、哈罗德·伯尔曼等人,斯通是其中的主要代表。研究这种综合趋势对于理解西方法学的发展路向,并帮助我们从一个综合的视角理解法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正是对朱利叶斯·斯通综合法思想的研究,并通过对斯通的综合法思想的研究,透视其他代表人物的相关法律思想,分析西方法学中这种综合思想的理论表现、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向,力图对这种综合趋势做一个全景式的描绘。
目 录
导言 法理学范围的重新界定
第一章 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司法创造性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稳定与变动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局限
第二章 逻辑、逻辑外因素与法律的发展
第三章 法律理性与社会正义
第一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二节 超越绝对与相对:实用主义正义观
第三节 正义的“准绝对”标准和“正义飞地”
第四章 法律与正义的社会维度
第一节 社会学法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法律对冲突利益的调整
第三节 法律是社会一伦理信念与权力的结合
第四节 法律、正义与社会控制
第五章 综合法学的理论源流
第一节 综合法学的先驱者——卡多佐的折中论
第二节 柯亨教授的两极说
第三节 帕特森的法律关系的综合观
第四节 其他法学流派思想中的综合因素
第六章 迈向综合法学
第一节 对三大法学派片面性的批判
第二节 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节 综合的法律概念
结语 综合:法律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司法创造性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稳定与变动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局限
第二章 逻辑、逻辑外因素与法律的发展
第三章 法律理性与社会正义
第一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二节 超越绝对与相对:实用主义正义观
第三节 正义的“准绝对”标准和“正义飞地”
第四章 法律与正义的社会维度
第一节 社会学法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法律对冲突利益的调整
第三节 法律是社会一伦理信念与权力的结合
第四节 法律、正义与社会控制
第五章 综合法学的理论源流
第一节 综合法学的先驱者——卡多佐的折中论
第二节 柯亨教授的两极说
第三节 帕特森的法律关系的综合观
第四节 其他法学流派思想中的综合因素
第六章 迈向综合法学
第一节 对三大法学派片面性的批判
第二节 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节 综合的法律概念
结语 综合:法律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第一章 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司法创造性
对于普通法学家来说,法理学需要回答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是法官对待法律的合适态度,在多大程度上他受法律的约束,在多大程度他可以独立于法律。法律秩序不能为一个案件提供现成的答案,法律必然存在漏洞。而且,生活是变化的,法律不能以充分的速度回应这种变化。因此,法官不能完全约束于法律,他们一定要有某种程度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会是多大呢?答案必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在经历了一个稳定的时期以后,人们发现自己正处于一个急速变动的时期,此时的法官应比过去具有更大的自由。因此就可以将他们完全从法律的约束力中解放出来吗?这是许多现实主义法学家的主张,他们要求法官应从逻辑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从文字上看,那一要求也意味着法官应从一致性的思想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法律规则是以一般命题的方式表达的,而案件表现为具体的事实情况,判决是通过三段论作出的。应该放弃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法官可以构建一个新规则,在法律过时的地方,法官可以对它进行修正?如果我们可以这样做,修改或新创一般规则的自由可以达到什么程度呢?法官在判决中除了逻辑以外还须考虑哪些因素?
……
对于普通法学家来说,法理学需要回答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是法官对待法律的合适态度,在多大程度上他受法律的约束,在多大程度他可以独立于法律。法律秩序不能为一个案件提供现成的答案,法律必然存在漏洞。而且,生活是变化的,法律不能以充分的速度回应这种变化。因此,法官不能完全约束于法律,他们一定要有某种程度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会是多大呢?答案必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在经历了一个稳定的时期以后,人们发现自己正处于一个急速变动的时期,此时的法官应比过去具有更大的自由。因此就可以将他们完全从法律的约束力中解放出来吗?这是许多现实主义法学家的主张,他们要求法官应从逻辑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从文字上看,那一要求也意味着法官应从一致性的思想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法律规则是以一般命题的方式表达的,而案件表现为具体的事实情况,判决是通过三段论作出的。应该放弃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法官可以构建一个新规则,在法律过时的地方,法官可以对它进行修正?如果我们可以这样做,修改或新创一般规则的自由可以达到什么程度呢?法官在判决中除了逻辑以外还须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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