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348
◎结合历史讲法律,不枯燥:社会变迁 法律制度 史料中记载真实案例,既是法律书,也是历史书,还是一本古代案例书
◎数十年研究成果的总结,打破长久以来“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误解,填补空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思想内涵
◎引用大量出土文物、史料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吐鲁番出土文书》等,以及《唐律疏议》《宋刑统》《明会典》《大清律例》等
本书详细梳理了自先秦时期至清朝末年,中国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发展演进,在历史背景下讲述法律制度,参考历史文献,引用大量史料中记载的案例,分析深入浅出,语言流畅易懂,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及诉讼相关制度有极大帮助,具有很大的历史文化价值。
章 先秦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
第三节 初具规模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五节 先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二章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管辖与起诉
第三节 受理与审讯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节 民事调解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七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八节 秦汉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 唐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告诉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调解、判决与执行
第五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六节 唐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四章 宋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审判的各种规定
第四节 证据的认定、辨析与勘查
第五节 调解与判决
第六节 民事上诉制度
第七节 民事执行制度
第八节 宋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五章 元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调解、判决与执行
第五节 元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六章 明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审判管辖
第三节 起诉与受理
第四节 审理与调解
第五节 上诉制度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七节 明朝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第七章 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审判与法律适用
第四节 调解
第五节 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与上诉
第六节 清代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八章 晚清的民事诉讼制度
节 晚清修订民事诉讼律的背景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律的修订过程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律草案》确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
两周时期出现了以身殉法的司法官,据《史记
循吏列传》载,晋文公时李离为司法官,因“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晋文公认为其情可原,应从宽处理。但李离认为:“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楚昭王时期,石奢虽非司法官(石为宰相),但也奉法尊法,为法而殉。事情经过是:石奢之父杀人应判决死刑,石奢放走其父。楚昭王因其尽孝,没有处罚。石奢自缚于朝堂,对楚昭王说:“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在西周的司法实践中,值得大书一笔的是召公奭为了方便民众诉讼,实行巡行乡邑、就地审判的方式,解决争讼,受到民众的广泛爱戴和赞美。
《史记
燕召公世家》对此叙述如下:“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哥之,作《甘棠》之诗。”
诗《甘棠》充满了对召公的崇敬与思念:“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公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据郑氏笺:“茇,草舍也,召伯听男女之讼(婚姻诉讼案),不重烦劳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断焉。”
召公作为一个大贵族能够巡行乡邑,在甘棠树下小草屋内审断民间的婚姻之类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重民、爱民、恤民之心,是很难做到的。不仅如此,无论是侯伯还是庶人的案件都能公正审判,各得其所,无失职者。这就难怪民众感念他、歌咏他。
在《诗经 行露》中还记载了召公审决的一件恶棍欺凌女子的案
件,诗曰:
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诗的大意是,一个已有妻室的恶棍向
一女子逼婚,逼婚不成,反而诬告该女子。这位被欺凌的女子,怀着抗暴的决心,不畏道路难行,露水湿衣奔赴召公申冤。召公是如何判决的?在此诗的开头处已经点明:“召伯听讼也,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彊暴之男不能欺陵贞女也。”
以上记载说明,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已经出现了巡行乡邑、就地审判的史实,这是何等伟大的重民、便民的创举。它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创造性、先进性,值得后世的司法官认真体察、领悟,以改进自己的司法工作作风。
综括以上,先秦时期经历了夏商周三个王朝,历时一千余年,其间发生了几次重大的社会变革,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政治法律的进步。西周代商以后神权政治开始没落,人文政治逐渐兴起。周公旦把国家的统治放在重民的基点上,强调明德慎罚,以礼乐为立国之本,构建了全新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就司法而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其所制定的刑法原则与司法制度崭露了司法文明的曙光。
周王室东迁以后历史进入了东周时期,也就是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以土地私有权的确立为起点,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变,于是物权的观念,债权债务关系,财产纠纷,民事诉讼都不断地成为人们不情愿却又无法摆脱的新的事物,司法的演进与社会的发展相向而行,终于造就了早期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正像它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一样,它的发展和趋向于成熟也同样是历史的必然。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