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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55587
章 动物保护理论及其与贸易的关系
节 人与动物关系的不同理论
一、动物机械论
二、动物权利论
三、动物福利论
四、三种不同理论下的动物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节 动物地位的法律实践
一、美国法中的动物地位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法中的动物地位
三、我国法中的动物地位
第三节 不同种类的动物福利及其与贸易的关系
一、野生动物
二、农场动物
三、其他种类动物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各国动物福利立法中的贸易限制措施
节 保护动物福利的贸易限制措施类型
一、进口禁令
二、强制标签制
三、自愿标签制
第二节 各国动物福利立法中的具体贸易限制措施
一、美国
二、欧盟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动物福利措施与国际贸易结合及其趋势
节 高动物福利标准国家的推动
一、推动WTO农业协议谈判中纳入动物福利议题
二、促进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纳入动物福利议题
三、积极采取措施,使进口产品适用国内动物福利标准
第二节 动物保护组织的积极倡导
一、影响立法行为
二、通过宣传,影响国际贸易
第三节 消费者购买偏好的影响
第四节 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结合的发展趋势
一、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的结合是大势所趋
二、动物福利标准是“冲向底部”还是“冲向项部”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WTO动物福利问题相关的案件评析
节 基于环境的动物福利保护
一、美国禁止进口加拿大金枪鱼及其制品案
二、美国海虾/海龟案
三、美国金枪鱼/海豚案
第二节 基于公共道德的动物福利保护——GATT协议第20条(a)款
一、案情回顾
二、欧盟海豹体制是否属于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
三、动物福利与公共道德
四、公共道德与贸易自由
第三节 基于公共道德的动物福利保护——WTO/CATT体系之外协商解决
第四节 本章小结
一、典型案件选取的理由及其意义
二、WTO法律规则中的PPMs问题
三、进口国法律的域外管辖权问题
四、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和动物保护相关条款的解释与发展
五、基于环境的动物保护与基于动物福利的动物保护之间关系的争议
六、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国际监管合作和国家主权平衡中的作用
第五章 WTO法律体系下的动物福利措施合法性宙查
节 GATTl994协议的非歧视性待遇义务与动物福利措施
一、GATTl994协议的非歧视性待遇义务
二、具体动物福利措施与非歧视性待遇义务
第二节 GATT协议第20条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下的动物福利措施
一、公共道德与自由贸易
二、动物福利措施与公共道德例外
第三节 TBT协议对动物福利措施合法性的审查
一、TBT协议相关内容概述
二、动物福利措施是否受TBT协议管辖的争论
三、为保护动物福利而实施的进口禁令是否属于TBT协议的“技术法规”
四、TBT协议下的动物福利标签审查
第四节 SPS协议对动物福利措施的审查
一、定义和范围
二、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三、SPS协议谈判历史中的动物福利问题
四、SPS协议能否用来解决动物福利问题的争议
五、SPS协议与动物福利的私营标准
第五节 《农业协议》与动物福利补贴问题
一、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措施
二、欧盟对动物福利补贴的态度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动物福利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协调之路径选择
节 自由贸易与动物福利保护:中突解决的理论设想
一、在WTO之外达成多边动物福利协定
二、通过动物福利议题的谈判,将动物福利明确纳入到WTO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 WTO法律框架下解决动物福利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WTO法律规则角度分析可行性
二、从争端解决实践角度分析可行性
三、WTO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动物福利与自由贸易冲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中国的现状与对策
一、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现状
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
三、和贸易有关的动物福利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四、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五、结论
第四节 本章小结
附录一 WTO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条款
附录二 欧盟动物福利立法情况
附录三 欧盟的WTO建议
附录四 各国涉及公共道德的贸易政策
参考文献
后记
1979年8月31日,美国禁止进口原产于加拿大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这一措施是在加拿大扣押了美国的19艘渔船、逮捕了船上的渔民后作出的反应。这些渔船和渔民在加拿大西海岸200海里内,在没有获得加拿大当局的许可下捕获金枪鱼。加拿大认为其对这一海域享有捕鱼管辖权,但美国认为这一海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捕鱼管辖权之内。1979年10月6日,加拿大向美国提出照会,声称美国的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义务,要求美国立即取消这一措施。磋商未果后,加拿大于1980年1月根据GATT协议第23条第2款要求设立专家组审查这一问题。1980年10月双方达成了一个临时协定,美国随后也取消了禁止进口原产于加拿大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限制。双方进一步谈判并签署了《太平洋沿岸金枪鱼船和码头权利公约》,代替了前期的临时协议。但加拿大认为美国采取类似措施的危险并没有消除,加拿大要求专家组提交实质性报告。
本案主要涉及美国采取的禁止加拿大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措施的正当性问题,美国依据GATT协议第20条(g)款来证明其对加拿大金枪鱼及其产品的措施的正当性。专家组首先审查了第20条的序言部分,以为美国也对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墨西哥和秘鲁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其理由也类似。因此,美国对加拿大的措施并不必然是武断的或不正当的。美国的措施也不能视为是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美国对加拿大金枪鱼及其产品的禁止进口,是作为贸易限制实施的,也是公开宣布的。专家组在审查美国措施是否符合GATT协议第20条前言部分时分析的比较简单。专家组进而具体审查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协议第20条(g)款的具体例外。争端各方都承认金枪鱼是一种需要保护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且双方都参加了旨在更好保护这类资源的国际条约。但第20条(g)款含有对这类措施的限制,即该措施必须与国内的措施一起适用。美国对加拿大产品采取的措施,适用于所有的金枪鱼及其产品。而美国对国内生产的限制却只适用于太平洋黄鳍金枪鱼、大西洋黄鳍金枪鱼、蓝鳍金枪鱼、大眼金枪鱼,对其他种类的金枪鱼并没有限制,同时没有对国内消费实施限制。专家组后认为,不能接受美国1979年对加拿大金枪鱼及其产品采取的措施能够根据第20条(g)款获得正当性的主张。
本案是GATT时期涉及动物保护较早的一个案件,其实质是美国对加拿大扣押其渔船的报复措施,并很快与加拿大达成协议,取消了这一措施。所以,本案专家组对GATT第20条(g)款所做的分析也比较简单。但在该案件中争端各方都承认金枪鱼是一种需要保护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这对以后涉及到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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