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133823
篇法律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二、行政法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1号)
三、部门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
第二篇管理文件
四、综合管理文件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
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国办发[201 1]49号)
……
第三篇技术文件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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