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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实务人身保险规划法律通识

人身保险规划法律通识

中国保险业*本系统阐述人身保险规划相关法律的通识教材

作者:广州易玖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9月 

ISBN: 9787509387375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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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43.99

类别: 法律实务 SKU:5d84aee85f9849104541c9a6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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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7375

编辑推荐

  中国保险业*本系统阐述人身保险规划相关法律的通识教材

 

内容简介

  中国寿险业*本法律跨界教材,编写时从知识要点出发,通过近年典型案例的导析,在凸显人身保险领域的热点问题基础上重新整合,形成特有的篇章结构,力求反映保险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充分覆盖人身保险业务所涉法律内容,并兼顾知识性和可读性。

作者简介

  广州易玖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寿险管理与营销的培训研究与服务机构,截至目前,客户覆盖二十余家中外资保险公司,十余家商业银行,亦是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金融学院的实践教学基地。

目  录

  章 风险保障——人身保险的核心功能

  节 人身保险及其分类

  资讯链接:

  一、人身风险与可保人身风险

  二、人身保险的含义及原理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概述

  资讯链接:

  一、人身保险对社会和国家的作用

  二、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本章要点回顾

  本章法律指引

  第二章 商事代理——保险代理的法律性质

  节 代理概述

  资讯链接:

  一、代理的含义

  二、代理的分类

  三、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保险代理的法律属性

  资讯链接:

  一、保险代理及保险代理人的含义

  二、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三、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四、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资讯链接: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二、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

  三、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则

  四、保险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

  五、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节 表见代理

  资讯链接:

  一、保险表见代理的含义

  二、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表见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保险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五节 无权代理与保险代理权的滥用

  资讯链接:

  一、无权代理

  二、误导与欺诈

  三、自己代理

  四、双方代理

  本章要点回顾

  本章法律指引

  第三章 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障依据

  节 保险合同概述

  资讯链接: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资讯链接: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四、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五、受益人的受益权分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资讯链接: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十一、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第四节 保险合同重点条款阐述

  资讯链接: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三、无效格式条款

  四、争议条款的有利解释原则

  五、年龄误告条款

  六、中止与复效条款

  七、自杀条款

  八、“故意犯罪不赔”条款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资讯链接: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三、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章要点回顾

  本章法律指引

  第四章 保全与传承——人身保险的权益归属

  节 人身保险与婚姻

  资讯链接:

  一、我国的婚姻制度和法定夫妻财产制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财产权益的归属问题

  三、婚姻关系解除时保单的处理问题

  第二节 人身保险与继承

  资讯链接:

  一、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

  二、身故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关系

  三、保险金信托的原理

  四、保险金信托的运用

  第三节 人身保险与债务清偿

  资讯链接:

  一、人寿保险“避债”功能的法律依据

  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司法实践

  三、“恶意规避债务”投保的司法认定

  四、合理配置,合法“避债”

  第四节 人身保险与税务规划

  资讯链接:

  一、人身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二、人身保险与遗产税

  三、人身保险与全球税收筹划

  第五节 人身保险与企业经营

  资讯链接:

  一、股东互保—中小企业稳健经营的保险保障

  二、员工商业保险—增加员工忠诚度的保险福利

  本章要点回顾

  本章法律指引

前  言

  前 言

  保险制度是实体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稳定器。特别是人身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共同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和辅助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保险制度的运行必须有相应的保险相关法律规范的引导、制约和保障。然而,并非所有人对法律规范都能较为熟悉和透彻理解,譬如业界偶见保险营销人员对人身保险产品法律功能的销售误导情形,如人寿保单“有债不还、有税不交”等以偏概全的误导性表达。在人身保险的营销实务中,从业者甚至虽熟知保险法条,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实际问题时依旧手足无措。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经2002年次修正,2009年完成全面修订。此后,2014年和2015年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正。以立法修法的视角观察,保险新旧法更替频繁;而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也频频出台。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2013年和2015年分别公布了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此外,保监会不断更新着大量的监管规章。显然,保险法律规范的层次呈现多级化,规范内容交叉重叠。因而在实践中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自觉遵守法律遇到不少疑难与困惑。同时,保险行业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特质,对于保险纠纷裁判规则通俗化的阐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案明法、以案释法,通过简明的案例分析,诠释与解读人身保险规划相关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条司法逻辑,为保险营销人员展业获得基本的法律质素,即为编写本书的出发点。保险业界日常获取相关知识,一般是通过非正式的讲座,知识呈工具化、碎片化甚至片面性等特点,因此,《人身保险规划法律通识》是根据人身保险营销的特点和业务需求,结合人身保险营销人员的现状和学习目标而度身定制,在编写体例结构上力图避免传统教材的一般模式,从知识要点出发,通过近年典型案例的导析,在凸显人身保险法域的热点问题基础上重新整合,形成特有的篇章结构,力求反映保险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充分覆盖人身保险营销业务所涉法律内容,突出知识体系化与行文通俗化的特色。

  教材共四章,包括风险保障——人身保险的核心功能,商事代理——保险代理的法律性质,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障依据,保全与传承——人身保险的权益归属等内容。

  与其他同类型教材相比,本书在编写上有以下两大特点:(1)案例真实典型,正文穿插引用。通过对案例核心内容的简明阐述,并对所涉法律问题的深入剖析,适应人身保险营销人员对于法律应用的学习需求。(2)内容简洁、语言通俗。编者着力用通俗简明的语言将繁杂的保险相关法律内容浓缩在知识要点之中。教材所持观点以通说为主,内容涵盖人身保险法律基本问题,争议问题不作过多的扩展。

  本教材的编写体例,每节均由“资讯链接”起始,每章均由“本章要点回顾”和“本章法律指引”收尾。“资讯链接”主要包括对当前保险行业热点问题、业界前沿动态的关注;“本章要点回顾”是对本章内容的综合概览和重点提示,以便对本章内容有更为清晰和明确的认知;“本章法律指引”是对本章所涉法律条文的汇编,方便保险营销人员在展业实践中查阅使用。

  本教材由广州易玖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著,广东保险学会为学术指导单位,广东省高等院校教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担任撰稿,由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罗向明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彭虹教授负责总纂。

  由于成书仓促,且保险法律制度内容繁杂,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界批评指正。

在线试读

  合理配置,合法“避债”

  人寿保险是个人资产的天然“守门员”。譬如对于民营企业主,其可以利用人寿保险在法律的基础上构筑防火墙来避免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保护家庭免受企业经营风险。人寿保险的合法“避债”功能,从价值层面来看,是因为人寿保险保护的是人的生命价值,因此不能用于偿还债务;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也只有人寿保险具有“避债”的功能。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而其它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均不具有“避债”功能。

  那么,如何合理设计保单、实现合法“避债”呢?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在刑事案件中无法实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陷入民事纠纷中,只要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且保险费来源合法,保险金便受到法律保护,不会用来清偿债务。但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保险费被证明属于非法所得,则以此订立的寿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金将会被依法追缴,如果投保资金涉及刑事犯罪,对这份保单法院有权冻结、扣押、查封,也就谈不上利益的保障。所谓的“寿险避债”,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寿险合同合法并有效。例如,张三骗取陈二100万元后,将骗取的100万元全部用于投保人寿保险,后来陈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归还钱款。此案中,因为张三购买保险的资金为诈骗所得,属于非法资金,所以该保单不受法律保护,将被依法追缴。因此,要想利用保险实现合法“避债”,首先应当保证保费的来源合法可查。

  二是寿险合同必须指定受益人。根据广东省高院2016年3月10日发布的《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关于问题十一的处理意见:“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因此,投保人应提前做好财产规划,指定受益人及财产份额,才能使“避债”功能得以实现。

  三是终身型寿险的“避债”功能。人寿保险只能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作为“避债”工具,若保险合同期满,所获得的保险金转化为受益人的一般资产,不再适用上述提到的相关法条。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债务期限届满后李四一直未归还;王五向李四借款5万元,债务期限也已届满,但李四未要求王五偿还借款。此时,张三可以代位行使李四对王五的债权,即张三可以直接要求王五将其欠李四的5万元支付给张三。但如果李四对王五的债权专属于李四本身,张三就无权代位行使。

  案例二: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债务期限届满后李四一直未归还,此时李四的父亲李大四死亡,留有一份保险金为5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李四。如果保险公司已将保险金支付给李四,此时张三可以要求李四将这一部分保险金用于清偿债务。如果李四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那么张三就无权行使代位请求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从理论上来讲,张三仍然有可能拿到这笔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李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5年之内,若张三在一般债务诉讼的3年时效里通过诉讼或公证催讨信的方式中止时效,那么在5年的申请理赔期限内,只要李四拿到了保险金,张三就可以要求李四用保险金偿还债务。此时,“避债”功能只能成为拖延时间的工具。

  案例三: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债务期限届满后李四一直未归还,后来李四死亡,留有一份保险金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李小四。那么张三是否有权要求用这10万元保险金偿还李四对自己负有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如果李小四选择继承其父亲李四的遗产,那么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父亲李四欠下的债务;如果李四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那么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李小四没有偿还义务。根据《保险法》第42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因为李四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李小四作为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李四的遗产,李小四不需要用保险金清偿父亲的债务。在本案例中,才是寿险“避债”功能真正的体现。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张三是否对债务人的保险金无能为力呢?在一定条件下,张三可以举证对方是恶意“避债”从而拿到债务人保险金实现债权。如果张三对李四的债权在先,李四购买保险在后,并且张三有确实证据充分证明李四是出于恶意避债而进行投保,那么张三可以申请法院认定李四购买保险的行为无效,即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合同已逾期,且李四已死亡,保险公司仍有义务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笔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将作为李四的遗产用来偿还债务。

  如何保全资产、防控债务风险是一项不可简单化的系统工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投保并缴纳保费在债务发生之前的,保单利益被强制执行用以清偿投保人所欠债务的可能性非常低。虽然保险是我国目前的资产保全工具之一,但由于我国对保险等金融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导致保单的各项利益、产权界定、法律实践较为模糊。因此,只有根据个人的预期目的和实际情况提前进行资产规划,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才能有效地保全个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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