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62693
A. 统一性1.008
B. 《鹿特丹规则》的实用主义目标1.015
1. 满足业界的商业需求1.016
2. 法律的更新与现代化1.019
3. 调整范围更广1.022
4. 公约的演进1.027
C. 以前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032
1. 19世纪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制1.033
2.《海牙规则》1.035
3.《维斯比修正案》1.036
4. 《汉堡规则》1.042
D. 国际海事委员会开展的《鹿特丹规则》先期工作1.047
E. 贸法会开展的《鹿特丹规则》磋商工作1.055
1. 《公约草案》的一读工作1.057
2. 《公约草案》的二读工作1.059
3. 《公约草案》的三读工作1.065
F. 《鹿特丹规则》终通过1.067
第二章适用范围2.001
A.从《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
《汉堡规则》:单证方法和合同方法的发展2.003
B. “运输方式”的引入2.010
C.单证、合同和运输方法的优势与不足2.012
1.单证方法2.013
2.合同方法2.014
3.运输方式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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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鹿特丹规则》综合运用单证、合同和运输方式2.020
E.一般适用范围:合同方法下的广泛覆盖2.023
1.合同方法2.024
2.国际性要求2.035
3.与缔约国存在关联2.041
F.使用单证和运输方法限制适用范围:一般规则
的除外情形和除外情形的若干例外2.045
1.租船合同的除外适用2.047
2.定义班轮运输与非班轮运输2.053
3.除外交易中第三方的地位2.055
G.当事人国籍或船籍2.058
第三章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电子运输记录3.001
A.功能对等3.002
1.起源3.003
2.两种方法3.004
3.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的等同方法3.008
4.权利转让方法3.014
B.电子通信的一般规定3.017
1.《鹿特丹规则》的规定3.018
2.其他相关的一般规定3.023
C.电子运输记录3.028
1.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3.028
2.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3.033
3.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
替换3.041
第四章多式联运的若干问题4.001
A.由“港到港”到“门到门”4.001
1.先前的海上运输公约4.001
2.贸法会的协商4.004
3.终文本4.006
运输合同与“海运+其他”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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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008
B.小网状责任原则4.010
1.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4.010
2.小网状责任制与公约间的冲突4.013
3.终稿:假设合同的模式4.017
C.实践中的小网状责任制度4.018
1.仅适用于“确定地点的损失”4.019
2.“假设合同”法4.021
3.国际文书4.022
4.调整承运人责任、责任限制和时效的强制
性规定4.024
D.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4.025
1.早期草案对履约方的宽泛规定4.026
2.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之间的区别4.028
E.为避免公约间冲突的额外保障4.031
1.引言4.031
2.与航空运输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4.034
3.与公路运输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4.039
4.与《国际铁路运输公约》之间的冲突4.043
5.与《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布达佩斯公约》的冲突4.044
第五章承运人的责任5.001
A.承运人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
《汉堡规则》下的责任5.003
B.承运人的义务5.007
1.履行合同的义务5.008
2.普遍适用的义务5.015
3.海运区段的特定义务5.020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5.024
“门到门”期间5.025
接收货物——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开始5.026
交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止5.029
5.承运人义务的例外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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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O条款5.034
危险货物5.038
共同海损牺牲5.040
C.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5.042
1.第17条的基本政策5.043
除外风险的传统清单5.044
免责与推定之争5.046
2.第17条的结构5.049
3.第17条第1款——索赔人初步证明其案件成立5.057
4.第17条第2款——承运人举证证明没有过错5.065
5.第17第第3款——抗辩理由清单5.072
航海过失5.076
火灾5.078
救助5.082
托运人的行为5.083
托运人的义务5.085
危险货物和共同海损5.086
6.第17条第4款——推翻承运人的抗辩理由5.088
7.第17条第5款——对不适航的处理5.091
8.第17条第6款——多种原因案件中的责任分摊5.100
D.对迟延交付的责任5.110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
《汉堡规则》下对迟延的责任5.112
2.《鹿特丹规则》的关注焦点:经济损失/间接损害5.114
3.《鹿特丹规则》中迟延交付规定的演变过程5.116
4.承运人根据第21条应承担的迟延交付责任5.119
E.舱面货5.124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
《汉堡规则》下的舱面载货5.125
2.《鹿特丹规则》下的舱面载货5.128
3.承运人对舱面货的责任5.133
F.履约方5.139
1.履约方的定义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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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以外的人5.145
履行或承诺履行5.146
承运人的义务5.148
为承运人行事5.150
2.雇员作为履约方5.152
3.海运履约方5.156
港到港间的作业5.157
内陆承运人5.160
4.海运履约方的义务和责任5.163
5.转承责任5.171
承运人对履约方的转承责任5.172
海运履约方的转承责任5.178
6.公约所规定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的扩大适用5.179
历史发展5.180
《鹿特丹规则》下的自动“喜马拉雅保护”5.186
第4条对承运人的保护5.188
第4条对第三方的保护5.190
第4条对非海运履约方的排除5.192
第4条对托运人的保护5.194
合同对承运人义务或者责任限额的调整5.195
G.关于通知的规定5.196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
《汉堡规则》关于通知的规定5.197
2.《鹿特丹规则》关于通知的规定5.202
明显损害的通知5.203
不明显损害的通知5.204
推定的效力5.205
联合检查5.206
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通知5.207
履约方5.208
合理的便利5.209
H.损失的计算5.210
I.责任限制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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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5.218
以件或单位为基础的限额5.221
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5.227
以件/单位为基础的限额与以重量为基础的
限额之间的相互关系5.229
声明了更高的价值5.230
2.迟延交付的责任限额5.233
3.限额标准5.235
以件/单位和重量为基础的限额的标准5.236
以件/单位为基础的限额与以重量为基础的
限额之间的关系5.240
迟延交付的限额标准5.244
对可以确定发生区段的损害的网状责任制5.245
发生区段不能确定的损害5.247
4.责任限制的打破5.249
举证责任5.251
本人的过错5.252
故意或轻率的行为5.255
迟延交付案件中的故意或轻率行为5.256
绕航5.257
5.《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与赔偿责任
总限制之间的关系5.259
第六章托运人的义务6.001
A.托运人的一般性义务6.003
1.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6.004
交付货物的一般性义务6.005
集装箱货6.007
2. FIO条款下的各种行为6.008
3.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6.010
B.托运人的责任基础6.017
1.托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义务:
第30条第1款6.018
2.托运人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负责的其他方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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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灭失或者损坏6.023
承运人所遭受的灭失或者损坏6.023
迟延引起的灭失或者损坏6.024
4.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第30条第2款6.029
5.多重原因6.032
C.提供拟定合同事项所需信息的义务6.033
1.有关提供准确信息义务的责任基础6.033
2.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6.034
3.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6.038
4.托运人的严重误述6.042
D.危险货物6.043
1.介绍6.044
2.“危险货物”6.049
3.危险货条款所适用的情形6.053
4.第32条规定的义务6.056
告知货物的危险性质或特性的义务6.057
给危险货物做出标志和标识的义务6.058
因果关系6.060
E.单证托运人的责任6.062
F.托运人义务一章的实际影响6.068
第七章运输单证7.001
A.术语7.002
1.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7.003
2.可转让、不可转让单证和记录7.010
B.承运人签发单证、记录的义务7.015
1.界定承运人义务的条件7.015
2.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7.018
3.单证和记录的种类7.019
C.单证或收据签发给何人7.021
D.合同事项7.024
1.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7.026
2.承运人提供的信息7.030
段落编码页码
货物外表状况7.031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7.035
日期7.037
正本份数7.038
3.选择性信息7.040
收货人7.041
船舶7.042
收货、装货、卸货、交货的地点或港口7.043
E.承运人的识别7.044
1.一般规则7.045
2.合同事项7.048
3.合同事项中未载明任何人为承运人7.049
对登记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推定7.051
诉讼时效7.056
F.签名7.057
1.运输单证上的签名7.058
2.电子运输记录上的签名7.059
G.合同事项不完备7.060
十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至少)部分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本书即脱胎于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邀请国际海事委员会承担本项目的准备工作之时,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工作,终形成了《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开始商讨新公约之时,我们又是各自国家代表团的发言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就该公约组建专家组之时,我们每一位又竭尽所能、勤力勤勉地为此奉献自己力量。因而,《鹿特丹规则》的每一次重大讨论都有我们的身影,每一次重大决定也有我们的声音。所有这些经历在本书中都有反映。
过去的10年中,许多人为《鹿特丹规则》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因而可以说他们也为本书的问世贡献了力量。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列举他们的名字,但我们要提及付出巨大努力的部分人士。我们当然要感谢所有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讨论的所有代表和观察员。国际海事委员会初的工作组以及随后的国际分委员会,在经验丰富的斯图亚特·比尔(Stuart Beare)先生的切实领导下,发现了《鹿特丹规则》终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提出了解决方案,确定了随后讨论工作的方向。早年间的专家高层讨论使我们受益匪浅,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也融合了从中获得的真知灼见。
工作组举行的正式会议用时共计25周,另外闭会期间的讨论也占用了大量时间。7年间,我们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同事在一起的时间比和我们大学同事在一起时间还要多。在拉斐尔·伊列斯卡斯(Rafael Illescas)的睿智、耐心领导下,我们从众多代表和观察员那里学到了丰富的知识。他们来自于世界各地,经历不同,观点各异,见长于不同领域。他们不仅为《鹿特丹规则》的诞生做出了卓越贡献,同时也推动了我们对这一学科各个领域的理解。
我们尤其要感谢我们各自国家代表团的其他成员——包括随同我们在纽约和维也纳参加正式会议的成员,也包括在国内筹备性会议上广泛参与讨论的其他人员。某些筹备性会议比随后的正式会议讨论得还要热烈。
整个过程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不吝提供专业知识和指导以顺利、高效推进谈判的进行。整个谈判期间,杰尼奇·塞科莱克(Jernej Sekolec)担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秘书,他的智慧、经验与支持对于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事实上,他在升任秘书之前也积极参与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工作。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讨论期间,凯特·兰南(Kate Lannan)担任第三工作组的秘书,工作出色。我们相信她的努力、耐心与幽默至少为我们节省了2年的时间。乔斯·安其罗·埃斯特里拉·法利亚(Jose Angelo Estrella Faria)在秘书处工作期间也表现异常出色。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感谢来自我们国内机构的支持,感谢我们在《鹿特丹规则》多次专题研讨会上收集的真知灼见,感谢斯威特麦克斯韦尔出版公司(Sweet & Maxwell)的编辑团队帮助我们在预定日期内完成手稿付出的耐心。但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彼此感谢对方。有的作者写书的时候不想亲力亲为而请他人捉刀代笔,为此感谢这些“合作者”,但我们并非如此。为完成初稿,虽然我们对本书章节进行了分工,但截至终手稿,我们每一位都亲自切实完成了每一章节。我们每一位都坚信其他两位作者的努力对自己的工作有极大的帮助。
后,我们要特别感谢我们的家人。我们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会议期间,他们忍受离别之苦。还要特别感谢我们国内的同事,他们惠允我们相机揣测他们讨论、起草一个重大多边公约的期望和要求。
既然磋商与起草已经完成,公约也已签署,很容易认为我们的工作已大功告成。相反,我们认为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步。我们没有把《鹿特丹规则》的草拟作为学术的演练,而是诚挚地致力于一个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本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生效并适当适用之时,才是我们的工作大功告成之日。
公约的谈判与草拟已经成为历史,摆着我们面前的还有很多任务,要圆满完成这些任务,要求批准该公约的决策者、公约生效后的适用者、公约调整的行为主体、商事主体的代表和顾问更为广泛地理解、领会《鹿特丹规则》。
我们已经注意到由于对公约内容不熟悉、公约的先进之处不了解而出现了反对观点。在信息缺位的情况下,讨论《鹿特丹规则》及其基本政策将是徒劳无益的。
这一新法律制度的成功推行有赖于正确理解《鹿特丹规则》的内容和意图。鉴于《鹿特丹规则》的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毫无疑问它也是一个复杂的公约。然而,更为广泛的认同源于更为深入的理解,如此公约才能获得成功。我们必须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本书就是这项努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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