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075037丛书名: 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内容简介
普通法世界里聪明的学者尝试——并非自卫而是创造性地——思考政策变化对法治所构成的挑战。
在新的放松规制运动和私人承担公共职能的背景下提出的行政法学传统问题:行政法的使用范围为何?公私法的区分还有意义吗?它们是“对立的象征”还是僵死的划分?究竟是市场需要法律的控制,还是市场本身就是法治的一种新形式?
没有人云亦云的泛泛之谈,只有对于公私法交融现象的一些认真踏实的思考。十五位学者突破戴雪以来的狭隘视角,给出不尽完美但是明确的回答:不允许由减缩政府规模引入私人机构而产生的“新领域”脱离公法的控制!
作者从沙砾般繁多的案例中选择范本、并对其条分缕析以揭示法律原则演变的细致方法让人惊叹。也因此启示我们,那些较早的被取代的观念从不会完全消失,它们只是潜伏于法律系统内部,等待在法律和政治争论中被重新发现和利用。
在新的放松规制运动和私人承担公共职能的背景下提出的行政法学传统问题:行政法的使用范围为何?公私法的区分还有意义吗?它们是“对立的象征”还是僵死的划分?究竟是市场需要法律的控制,还是市场本身就是法治的一种新形式?
没有人云亦云的泛泛之谈,只有对于公私法交融现象的一些认真踏实的思考。十五位学者突破戴雪以来的狭隘视角,给出不尽完美但是明确的回答:不允许由减缩政府规模引入私人机构而产生的“新领域”脱离公法的控制!
作者从沙砾般繁多的案例中选择范本、并对其条分缕析以揭示法律原则演变的细致方法让人惊叹。也因此启示我们,那些较早的被取代的观念从不会完全消失,它们只是潜伏于法律系统内部,等待在法律和政治争论中被重新发现和利用。
目 录
1.行政法的范围确定了吗?——迈克尔·塔格特
2.英国的宪政与政府契约化——默里·亨特
3.一个公法学人对私有化和外包的回应——马克·阿伦森
4.独立行政法的理论与制度基础——约翰·W·F·艾利森
5.新世纪的行政法——阿尔弗雷德·C·阿曼
6.公共服务法与新公共管理——韦德·麦克兰奇兰
7.边缘地带的行政法——大卫·穆兰
8.中间团体与国家——珍妮特·麦克林
9.美国行政法的范围——杰克·M·比尔曼
10.公法与对私权力的控制——保罗·克雷格
11.公法与私法的潜在价值——道恩·奥利弗
12.由下而上的刑事司法:对治安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些思考——赫德森·贾尼奇罗恩·利瓦伊
13.遵从政治:司法审查与民主——大卫·戴泽郝斯
14.行政法在“一般法律问题”上的潮涨潮落——克莱尔·赫尔杜比
15.女权主义,多元主义和行政法——艾利森·哈维森·杨
参考文献
索引
2.英国的宪政与政府契约化——默里·亨特
3.一个公法学人对私有化和外包的回应——马克·阿伦森
4.独立行政法的理论与制度基础——约翰·W·F·艾利森
5.新世纪的行政法——阿尔弗雷德·C·阿曼
6.公共服务法与新公共管理——韦德·麦克兰奇兰
7.边缘地带的行政法——大卫·穆兰
8.中间团体与国家——珍妮特·麦克林
9.美国行政法的范围——杰克·M·比尔曼
10.公法与对私权力的控制——保罗·克雷格
11.公法与私法的潜在价值——道恩·奥利弗
12.由下而上的刑事司法:对治安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些思考——赫德森·贾尼奇罗恩·利瓦伊
13.遵从政治:司法审查与民主——大卫·戴泽郝斯
14.行政法在“一般法律问题”上的潮涨潮落——克莱尔·赫尔杜比
15.女权主义,多元主义和行政法——艾利森·哈维森·杨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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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的范围确定了吗?
本文不是我作为主编对文集中论文所作的简短介绍。即使我在这里对后面的论文做了简短的介绍,作者们也不会让这种介绍久留——他们的论文自己会介绍自己的。本文的目的是对贯穿本文集始终的一些主题有所贡献,并且展示本文集论文之间存在的一些联系。
首先,由于“公法”这个词被广泛使用,有必要作个解释。本书标题使用行政法而不是公法,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在此我引用已故的德史密斯教授(Professor S.A.de Smith)在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就职演说:“我认为宪法和行政法各有其不同的范围,虽然它们在实际上也是拥有共同基础的同一领域。”①另外,为了经得起诚实广告法的检验,一本标题中有“公法”的书在加拿大总是要更多地讨论《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and Freedoms),在其他拥有成文宪法(“capital”Constitutions)以及/或者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的国家则应该讨论公私区分问题。行政法的范围,在学术分科意义上,与宪法或公法范围的边界并不相同。②但是,这些词通常也可以互换使用而不引起误解——本文集论文中有许多情况正是这样。
……
本文不是我作为主编对文集中论文所作的简短介绍。即使我在这里对后面的论文做了简短的介绍,作者们也不会让这种介绍久留——他们的论文自己会介绍自己的。本文的目的是对贯穿本文集始终的一些主题有所贡献,并且展示本文集论文之间存在的一些联系。
首先,由于“公法”这个词被广泛使用,有必要作个解释。本书标题使用行政法而不是公法,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在此我引用已故的德史密斯教授(Professor S.A.de Smith)在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就职演说:“我认为宪法和行政法各有其不同的范围,虽然它们在实际上也是拥有共同基础的同一领域。”①另外,为了经得起诚实广告法的检验,一本标题中有“公法”的书在加拿大总是要更多地讨论《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and Freedoms),在其他拥有成文宪法(“capital”Constitutions)以及/或者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的国家则应该讨论公私区分问题。行政法的范围,在学术分科意义上,与宪法或公法范围的边界并不相同。②但是,这些词通常也可以互换使用而不引起误解——本文集论文中有许多情况正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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