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62091
序
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原点
专
论
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
西方政法知识在中国的早期传播
罗马法传播中国文献稽考
德国法在中国传播的一段逸史
探索西方的“法言法语”
晚清法学新词的创制及其与日本的关系
说说近代中国的法律期刊
庞德与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
散
论
晚清外国法规的翻译
《法国民法典》的第一位中国译者
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
一个人物
一部传记 一点思考
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
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编校记
序
跋
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校勘说明
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小引
《法学文选》重刊后记
明万历四十三年,西历1615年的一天,南京城里一位眼深鼻尖、胡须黄色的西洋人,正端视手中甫经刻梓的一本小册子,踌躇满志,他就是意大利人耶稣会士王丰肃(Alphonse Vagnoni,1566—1640)。小册子虽然满篇汉字,可是内容读来颇为费解,有的甚至闻所未闻,因为里面描述的情形在中国最西,“距中国记程九万里”,故取名《西学》。不久“南京教案”爆发,身陷囚笼的王丰肃被逐至澳门。几年之后,他改名高一志,再返内地,辗转至山西绛州一带,为教务执着奔波的同时,继续钻研中文经典,比较中西,奋力著述,意在“有所取而助中国之学”。他研究和著述的范围,不仅有代表职业使命的宗教教义,还深入涉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以及阿奎那的神学政治论等诸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秉持学术传教的理念,音译加意译地糅合,把这些知识重新排列在儒家学说框架内,破天荒地取名为《修身西学》《齐家西学》《治平西学》,剞劂成书。明清来华欧籍会士无虑数百(荣振华说约有700名),中文著述万牛可汗,但涉及泰西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家政学、心理学等内容的书籍,极为罕见。相形之下,高一志的西学三书,值得珍视。
高一志的西学作品,和另一位耶稣会名宿艾儒略(Jules Aleni,1582—1649)撰写的《西学凡》《西方答问》《职方外纪》,都在西学整体框架下介绍了西方的“法学”。他们不仅确定了法学与其他学问之间的关系,也对法学在整个西学系统中的重要地位给予了充分说明。高一志说,西方教育始于文学,文学毕,则众学者分于三家,各行其志,或从法学,或从医学,或从格物穷理之学,此三者“乃西学之大端也”。“格物穷理之学”在西方名号最尊,又细分为五家,一是“落热加”(今称逻辑学),明辨之道;二是“非昔加”(今称物理学),察性理之道,明剖万物之理;三是“玛得玛弟加”(今称数学),察几何之道,审究形物之分限者也;四是“默大非昔加”(今称形而上学),察性以上之理,总论有形诸物之宗理;五是“厄第加”(今称伦理学),察义礼之学。“厄第加”“其务不外乎三者:先以义礼修身,次以身齐家,终以家治国是也”,于是乎,西方的义礼之学与中国的修齐治平之学被摆到了同等位置。高一志用“家”这个字表示西学的各个分支,不由令人联想到中国先秦时期以研究主体为分类标识的诸子百家。百家之中,法家是最具影响力的流派之一;而在西方,法学又是西学的三大端之一,这或许又暗示了另一个对应关系。
与高一志有所不同的是,艾儒略以“科”类名,将西学统归为“六科”,即文科(勒铎理加)、理科(斐录所费亚)、医科(默第纳济)、法科(勒义斯)、教科(加诺搦斯)、道科(陡录日亚)。他完整地介绍了这“六科”的进学次序,并概述了各科的主要内容。其中,法科又称“勒义斯”(leges),“操内外生死之权,即国王治世之公典,乃天命之声也,国家之筋也,道德之甲也,五伦之纽也,雅俗淆乱之斧也”;“上合天理,调万事,平万邦”;学习为期六年,严试授职,学有成效者,或为法师(即律师),凡读书之士,率由此途而进,“故西国从古恒立法律之痒,以共讲明决断人事之本”;等等。
以上的描述和介绍,是历史上以汉字或者新的汉字组合表达西方法学概念最早的一批文献材料,涉及法律的概念、性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以及欧洲的政制机构、法律学校和法律职业等丰富信息。实现这一创举的前提,首先是打通两套陌生符号系统间的隔膜,建立彼此概念的对等关系。最初来华的耶稣会士,大都下过用拉丁文注解汉字的苦功。留传至今的《西字奇迹》和《西儒耳目资》等字书,便是当年他们苦心孤诣突破语言文字障碍的见证。他们“能华言”,深通中国经史。罗明坚(Michel Ruggieri,1543—1607)仅用两年多时间,就掌握了一万五千个汉字。利玛窦(Mathew Ricci,1552—1610)一再向欧洲人强调“我们会说这个国家本土的语言,亲身从事研究过他们的风俗和法律”,还专心日以继夜地攻读过他们的文献(《利玛窦札记》中译本第3页)。金尼阁(Nicolas Trigault,1577—1629)为编译《中国历年王朝录》(Annales Regni Sinensis),阅读过《尚书》《左传》《史记》《汉书》《资治通鉴》等120种书。为了尽可能地让中文读者理解西方的概念,他们以类比、归纳和解析汉字结构的格义之法,比较系统地确定了一批表达西方概念的名词或短语。这些被赋予特定含义的名词术语,如“法学”“法律之学”“法科”“治科”“法典”“公法之学”等,含义稳定,至今沿用。其实,将固有汉字“法学”在“勒义斯”的意义上加以界定和运用本身就表明,这些语词蕴含的概念已完全超出了中国传统的刑名之学或律例之学的范畴,只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而令这些作品湮没不彰,极少流传。1668年11月,安文思、利类思、南怀仁等传教士接到向康熙帝汇报西学的命令,在精心准备汇报材料时,便刻意删去了可能触及皇权的、天主教及不吉祥的内容。中国礼仪之争的冲突爆发之前尚且如此,之后的情形更是可想而知。
明清之际初次传入的西方法学,与时隔两个半世纪之后再次传入的西方法学,本质上属于同一范畴。尽管相比前者,后者在内容、传播主体及传入方式上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发生了诸多新变化,但终究不过是在前者基础上的某种延伸和扩展。从丁韪良的《西学考略》(1883)、爱若瑟的《西学启蒙》(1896)等书中,我们仍能看到利玛窦时代叙事方式的某些痕迹。至于前后两次相遇的时代背景,中经阻断的缘由与后果,从初识相遇到轇轕不清甚至碰撞冲突的历史文化意义等方面,向来是中外关系史家关注的重大课题,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相当丰硕,这里不必重复。这里只想强调的是,从现有文献材料看,明清之际传入的西学,并非后世出于种种原因经人为“裁剪”之后呈现的那样,仅仅是天算、舆地、制器、语言和技艺之类,还包括哲学、逻辑、政治、法学、心理学、家政学等丰富内容;对于后者,过去长期关注不够,研究疏薄,或语焉不详,这种状况亟应改变。此外,西方法学首次用中国语言、中国文字、中国方式予以表达,亦即开启了西方法学的中国化进程,这一部分内容,应当纳入中国近现代法学的研究框架。换言之,应将初次传入与再次传入的西方法学视为一个整体,并以一种世界眼光重新审视中国法律文明的重建问题。笔者以为,考辨中国近现代法学发展的源头问题,是切实推动中国法律文明重放异彩的基础性工作。在此,谢和耐(Jacques Gernet,1921—2018)先生关于中西之间的交流、影响和撞击问题,应高度注意历史的发展性和历史的连贯性的观点,深中肯綮。而强调观察和探索中外法律文明交往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有多重意义,至少,它可以否定中国近现代“法学”概念是19世纪末自日本输入之类的幼稚之说。
中国近现代法学主题宏大,文献资料浩繁,著述盲点甚多。在过去多年的学习和研究中,笔者尝就中西界面下的细枝末叶,略做一些微不足道的考证与探索,形成各种小文。这些小文主要以新近发掘文献资料的成就为基础,并在强烈好奇心的驱动下完成的。诸如西方法学最早何时来到中国,来华外人对中国法的发展产生过怎样的影响,罗马法传播中国的历程与途径如何,中国与德国在法律领域有过怎样的交往,移植西法过程中汉语法律词汇是如何创制出来的、日本起过怎样的作用,以吴经熊为代表的中国法学家怎样探索超越东西方之路等,总之,皆为兴趣之作。还要说明的是,本书各篇小文均未涉及西方法学来华的源头问题,从本研究领域的完整性而言,存在明显缺漏,故作本序以为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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