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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63479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汇编(2019年版)》中明确标示了已失效的文件条款内容,并交叉索引了宣告失效文件的文号,便于读者对照文件学习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主席令第9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国发[2018]41号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2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0年11月24日财税字[1980]18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0年11月24日财税外字[1980]48号
4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0年10月28日财税外字[1980]19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
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1月18日财税外字[1984]14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26日财税协字[1986]30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过去来华人员现在离华对其奖金征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23日财税协字[1988]5号
8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
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1989年3月11日国税外字[1989]52号
9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
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4月1日国税外字[1989]91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财税字[1994]20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4年4月15日财税字[1994]2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4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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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目前尚未废止但未列入本书的税收政策目录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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