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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9966
本书独*打造七重法律价值:1、出版权*;2、内容全面;3、注释精炼;4、案例指导;5、层级清晰,检索便捷;6、附录实用法律工具;7、超值增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产品质量法典分册按照综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质量、农产品质量、保险、邮寄、旅游服务质量、认证许可、救济途径等部分,分类别整合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部分附带典型案例,全方位介绍了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了权*、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三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
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
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上百个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 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2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3特别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六、附录实用法律工具
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七、超值增值服务
为了使读者能够及时充分了解我国立法的动态信息,凡是购买本书的读者,均可发送电子邮件至zhushifadian2018@163com,告知您所购买的图书书名、购书用途、购书书店名、您的职业及意见或建议后,即可免费获得我社
2018年全年(12辑)新法规汇编的电子版增值服务的网络下载密码,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官网(wwwzgfzscom)首页的增值服务栏目使用。
能够为大家学习法律、解决法律难题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是我们全心努力的方向,衷心欢迎广大读者朋友反馈意见、建议。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典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明确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及义务,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大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对象
(1)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部门。
(3)消费者以及虽不是产品的消费者,但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
2调整的经营活动
产品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此外还有产品维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1款“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另外,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经营者为制假、销售者提供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中对仓储、运输、保管等经济活动加以规定。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程序性权利,可以参照《产品质量法》第22、23条的规定。
(3)明确规定了销售者违反合同所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以参照《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4)消费者有权要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5)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以货值金额为基础,加大了处罚力度。在民事责任承担上,《产品质量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包括责任的种类、主体、原则、形式、损害赔偿的范围、诉讼时效、争议的解决途径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争议时同样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方某某等与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胜某连锁店等侵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270号)
案件适用要点:药品是工业制成品的一类,属于产品的范畴,是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与约束的。但是若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会导致结果明显有失公平的,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时,则可以考虑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上位法《民法通则》来处理纠纷。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都适用本法,包括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进口产品的销售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如设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国独资企业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应当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有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但是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设购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
(2)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3)因核设施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例,比如:智力产品、血液制品以及转基因产品等。
[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2条
1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州民一终字第173号)
案件适用要点:水泥空心预制板属于建筑构配件,且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故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房屋修建过程中由于水泥空心预制板断裂造成人身损害,属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引起的人身损害,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刘某某与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昌中民一终字第1265号)
案件适用要点:产品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即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3吴某某等与黄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号)
案件适用要点:在市场上销售的蔬菜属于自然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畴,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推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做到: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能投料、组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依法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违法使用他人的商标、厂名、厂址等。
《食品安全法》第44-49条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责任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样,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
1 胡某某与梁某某等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45号)
案件适用要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的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销售者存在过错。
2周某与云南某烟花火炮厂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836号)
案件适用要点: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若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产品生产者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有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那么,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只适用于生产者、消费者内部责任分配,在消费者面前,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尚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漯民再终字第27号)
案件适用要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对其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有保障合格使用的义务。
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经认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检验而颁发的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等。认证标志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志制度等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指行为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伪造并使用虚假的质量标志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冒用,是指未取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而谎称取得,并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将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7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21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八
1郭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终字第10635号)
案件适用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双倍赔偿。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自愿加重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若商家在其合同或约定中明确了“假一罚十”,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赔偿幅度进行赔偿。
2某乳业有限公司与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38号)
案件适用要点:以次充好的行为是指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标准化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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