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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2616
★权威——由立法机关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并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检察官的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 【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原则和立场】
第六条 【检察官依法履职不受干涉】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第八条 【担任特定职务的检察官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检察长领导检察官开展工作】
第十条 【检察官的义务】
第十一条 【检察官的权利】
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
第十四条 【检察官的选任方式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检察官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六条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第十七条 【检察官的初任与逐级遴选】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检察官就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提请不批准违规选举的检察长】
第二十二条 【撤销检察官的任命】
第二十三条 【不得兼任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亲属间不得同时担任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任职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员额制】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首席大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确定和晋升】
第三十条 【检察官等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的内容和原则】
第三十三条 【培训作为任职晋升依据】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辞职】
第三十六条 【辞退检察官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离任检察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考核原则】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复核】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给予检察官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给予检察官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暂停检察官履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第五十条 【检察官在惩戒审议中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对惩戒审查意见的异议及处理】
第五十二条 【惩戒审议具体程序的制度】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三条 【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调离检察业务岗位】
第五十五条 【禁止干涉检察官履职】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十七条 【检察官名誉保障】
第五十八条 【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
第五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 【检察官定期增资制度】
第六十一条 【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伤残待遇、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三条 【检察官退休制度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检察官退休后的待遇】
第六十五条 【检察官的控告权】
第六十六条 【对检察官处分或人事处理错误的纠正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六十八条 【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
第六十九条 【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的衔接适用】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二)立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三)参阅资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
宪法法律委、监察司法委、法工委座谈会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北京、山西、重庆调研简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和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对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对检察官法的第三次修改。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修改检察官法,将之前检察官法的十七章五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七十条。对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遴选、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检察官考核与奖惩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为了使大家准确把握修改后的检察官法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检察官法修订的同志结合参与检察官法修订研究工作的思考和体会,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同志任主编。参加撰写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雷建斌、黄永、许永安、王宁、张义健、黄星、陈远鑫、伊繁伟、马曼、张金勇、董晴等同志。
该书从立法工作的角度,对立法背景、修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条文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希望该书的出版对于检察官依法履职、对检察官理论的研究以及社会各界理解和适用检察官法提供参考和帮助。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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