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49061
目录
序一让良法善治发扬光大
序二良法与幸福的关系
序三请珍惜信奉法治的年轻人
自序愿世界被良法温柔以待
得良法者得天下
一、良法与恶法的撞击
二、恶法非法
三、法律需要理由
四、恶法与良法的区分
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六、完善监督机制
创业不易守业更难
一、历朝历代的兴起与沦落
二、成家不易守家更难
三、以创业之心,成守业之荣
经济建设的理性良法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GDP应当
予以扣除
二、铺张浪费的GDP应当予以扣除
三、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类健康的GDP应当绝
对予以扣除
四、其他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冲突的GDP应当
予以扣除
健康良法势在必行
一、失去后才懂得珍惜
二、养生、保健“无法可依”的乱象
三、出版权威健康书籍的意义
烟草与行业净效益
一、“严禁烟令”来袭
二、税收与就业的争议
三、行业净效益
教育良法刻不容缓
一、十有九人堪白眼,百无一用是书生
二、高数的噩梦
三、认识你自己
四、教学与教师的困惑
五、“功利”与“不功利”——实用主义是王道
推进人类和平,创造世界大同
一、无良法,天下乱
二、人生何必斤斤计较
三、放下仇恨,拥抱生活
四、越想得到什么,就越得不到什么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序 二
良法与幸福的关系
幸福生活,无疑是任何人都憧憬的目标,借用“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那么生活的幸福,就是为了幸福的生活。幸福作为一种令人惬意、满足、快慰的主观心理状况,古往今来,人们无不向往,有关幸福的话题也成为诸如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与幸福相关的术语是“幸福感”“幸福指数”等。幸福感彰显了人们对于自己的生活状况、生活质量的一种主观评判。以“枯燥”的条文表现的法律与魅力无限的幸福之间,看似两个完全不相干的问题,实则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早在古罗马时代,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即指出:“人民的幸福即是的法律。”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则指出:“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地幸福,并在彼此友好关系中度地结合在一起。”由此可见,关于法律与幸福的紧密关系,古代先哲早就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简单地说,法律与幸福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人们的幸福需要法律保障,尤其是“良法善治”;另一方面,幸福本身是法律制度及其运行始终追求的价值目标。
幸福本身是一个个体的主观感受,但又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幸福其实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主题。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需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尤其是过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够健全,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运行,社会主义法治直接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就需要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保障人民的幸福作为为根本的价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例如现在越来越流行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使人们充分地表达个人诉求,获得认同感与满足感;在政府决策中吸纳民意,能够使决策更加科学、透明,能更好地为民众带来福祉;在解决纠纷中,通过公平、公正的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使是败诉的一方,也会心甘情愿坦诚接受。法律对幸福的保障,也远远不限于其对权利义务的规范方面。这些规范只是法律制度的外在表征,规范的背后则是法律体现的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的价值,以及法律对诚实守信原则的肯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无疑是和谐社会和幸福生活的根本。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中,法律服务于我国科技文化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性,就体现了为民谋幸福的基本理念。我国很多法律,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广泛的民众参与不仅有利于参与者提升相关领域的幸福感,而且可以使未来的立法更关注民生,更好地实现增进人民幸福的目的。立法提升幸福指数还在于为相关社会生活领域确立和建立社会规范和指引,使人们在相关领域感觉到有章可循,并且对获得的相关成就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所谓法治是这个时代的财神爷,良法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意义十分重大,否则,后患之忧便足以令人惶惶不可终日。仅以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较为滞后,过去很多发明创造者不能在国内获得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行后,发明创造者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权利,从而成为发明创造的主人,并依靠专利权的独占性保护获得市场控制权和垄断性利益。这种成就感在专利法缺位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知识产权法的意义还在于,它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从事创作发明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创新能力,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增进人民福祉。其他法律也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作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例,它将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法定化,其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实现关爱与被关爱的幸福感的作用是其他制度和措施难以替代的。
从法的作用、效果来说,法律可以分为良法和恶法。我们上述所讨论的法律对幸福的保障,是以良法为假设前提的。从人类法制发展史的角度看,恶法在历史上存在过很长时间。所谓恶法,是指腐朽没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狭隘的利益而制定的剥削、迫害人民的法律。恶法由于缺乏公正性,一旦实施,危害后果很大。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所言:“造成各个民族不幸的,并不是人们的卑劣、邪恶和不正,而是他们的法律不善。”也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言:包括历代国家政权在内的各种组织、单位的疲软、衰落,原因均为上层阶级之“恶法”所衍生出的毒果,而非下层民众的“不守法”所致。因此,我们需要以史为鉴,极力避免恶法出现,以良法取而代之。所谓良法,是以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追求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典型的良法,它是广大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深刻体现了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追求。当下,我国已经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和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法律,实施得越充分,就越能让爱的种子播撒到每一个角落里。 可以认为,现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作为反映人民意志的良法,是各族人民获得美好幸福生活的根本保障。遵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为幸福生活添砖加瓦。
德谟克利特指出:“法律意在使人们生活得更好。这只当人们自己有成为幸福的人的愿望的时候才能达到;因为对那些遵从法律的人,法律显得是适合于他本性的美德。”在当下我国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图伟业中,认真思考和研究良法善治与幸福的关系,其意义无疑是巨大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本书的出版正逢其时,希望更多的人士关注良法善治与幸福方面的话题,为增进全体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是为序。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7年4月26日于北京
序 三
请珍惜信奉法治的年轻人
这是一本以良法与善治为主要视角的读书、论事随笔集,作者是一位“90后”的法学硕士。
读完书稿,我既喜又愧。喜的是后生可畏,乡邦多俊彦。作者的父母和我是同辈人,在湘中山区长大,托邓公改革开放之福才得以通过读书改变命运,走出大山。作者自小随家人在京畿之地生活,他身上依然有着湖湘先贤“经世致用”“心忧天下”的文化遗留。愧的是我曾经轻视了这代年轻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对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富足、和平的环境中长大的他们这代人,不无“九斤老太太”的偏见,总以为他们多是更在意个人生活的“小确幸”,而对社会道德水准、法治环境以及国家之未来,缺乏应有的关注。这本书纠正了我的这些偏见,让我相信,对公正的呵护、对法治的追求、对现代社会文明规则的熟悉和尊重、对脚下这块土地的爱与希望,后辈自比前辈强,后一代人定会比前一代人做得更好。
这本书稿涉及的内容很多,甚至可以说有些芜杂。有作者对一些历史问题的思考,也有对身边的人与事的观察;有对一些立法问题的专业性探讨,也有对教育、经济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剖析。书稿中引用了大量中国古代圣贤的嘉言与历史典故,也引用了一些西方著名学者的论述,这些显示了作者有广博的阅读和良好的思考习惯。当然,作者毕竟年纪尚轻、阅世尚浅,对一些问题的观察和分析,有时难免呈现出不完善的一面。
我认为,正是这“不完善”尤其值得我们倍加珍惜。因为,他有一颗信奉良法善治的赤子之心,相信良法善治能让这个古老而多难的民族告别治乱循环,从而步入文明与富强。
何谓“良法”,这是一个宏大的法学课题,古今中外不知有多少人为之皓首穷经,写出汗牛充栋的著作,然而它又是一个每位凡俗之人都能感受颇深的常识性问题。诚如作者在自序中所言:“良法的思想观念,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可以得到运用。本书所讲述的‘良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企业、校园、家庭等诸多组织中的制度、规则,以及我们内心的公理、信仰,一套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处世原则。”
显然,作者认为“良法”不仅是写在纸上的,更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完善,运行在每个人的世俗生活中,如空气与水之于社会的每个成员。这个看法是很精到的,也能让我感觉到这代年轻人与他们的前辈不一样的视野和生活准则。
自秦汉以来,中国的统治者治理国家是儒法并用,或曰儒表法里。儒家推崇礼,讲究亲疏尊卑,规范社会关系以血缘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这当然适应人与人交际以熟人为主的农耕社会;而中国古代的法家所推崇的“法治”,不是今天现代社会的“法治”,古代的明君确实施行过一些“良法”,但它与今天的良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以暴力为基础、以权术为手段的治理之道,它的出发点不是保障普通百姓的权益、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是仅把律法当作控制老百姓的工具。因此,如果不因时因势而变,儒门容易出现满口仁义道德的伪君子,而法家则容易催生以严刑酷法治天下的暴君和以暴易暴的暴民。作者很清醒地看到了这个历史因果,所以他在书中明言:“纵观中国历代王朝的垮塌,有几个是因为老百姓主动破坏法律发动暴乱而导致的?一个都没有。无一例外都是统治阶级那一系列的恶法造成的。”
因为统治者的儒法并用,那么身处统治之中的中国老百姓,要适应这样的社会形态,就很容易形成一种路径依赖:重人情关系和推崇暴力。这是一体两面,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以攀交情、疏通关系来维护利益是成本较小的一种选择,如果这条路走不通,那么只能暴力反抗,以玉石俱焚的姿态来对待施害者,让对方掂量风险。而事之是非,理之曲直,法之公正与否,很少被重视。这样的社会环境怎么可能培养出人们对法治的信奉?
《水浒传》中的黑旋风李逵,是一位遇事爱用暴力的底层青年。他的“强盗人格”难道是天生的吗?非也。高唐州知州的小舅子殷天锡搞强拆,要霸占柴进的叔叔柴皇城的宅子和花园,柴进带着李逵去找殷天锡讲理。作为周世宗的后裔,他有宋太祖颁布的誓书铁券,而这位知州的小舅子态度是:“便有誓书铁券,我也不怕!”根本不把规则放在眼里。李逵说出了一句惊天动地的话:“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我只是前打后商量。”这句粗话说到了天下的乱源——即有条例(法)不依,所谓的法全留在纸面上,现实中谁有势力谁就可以践踏法律。在北宋末年这种“恶法治国”的情形下,李逵怎么可能会天真地相信“条例”?他自然只能信奉暴力为王。
关汉卿戏曲《窦娥冤》中的窦娥在被冤杀前,哭诉道:“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恶法当道,冤屈不得伸的窦娥,只能诅咒天地之不仁。她对世间的法显然是彻底地绝望了。
无论中外,都曾有过恶法当道的时代。良法得行在任何一个民族、一种文化背景下,都是走过弯路、付出过代价的。作者在书稿中引用了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主人公的命运说明恶法非法。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的女儿,她不顾国王克瑞翁的禁令,将自己的兄长、反对克瑞翁的波吕尼刻斯安葬,后被关在一座石洞里,自杀而死。她认为俗世的法律之上还有天条的存在,违背天条的统治者的法律就是恶法。这一态度表明了对“朕即法律”的彻底否定。 安提戈涅和古代中国的窦娥命运是一样的,但她俩临死前的态度或许能说明东西方法治进程差异化的某种原因。窦娥控诉老天瞎眼了,而安提戈涅宁愿死也相信天条仍在。20世纪70年代,南非的国父曼德拉因为反对种族隔离被囚禁在罗本岛上,在监狱内囚犯们排演《安提戈涅》,他饰演残暴的国王克瑞翁,通过这出戏的上演,这位南非位开设律师事务所的黑人律师更加坚定了“恶法非法”的信念,也坚定了反抗恶法的决心。后来他在自传中如此描述演出此剧的感触:“通过能否勇敢地面对艰难的处境来评估,所谓英雄,就是处于难受的环境下也不会被击垮的人。”
1877年,湖湘先贤郭嵩焘被派驻英国,成为中国任驻外公使。在英国他结识了一位“忘年交”严复。严复小郭嵩焘36岁,是被朝廷公派到英国格林尼治海军学院学习军事的,与翰林出身、侍郎级别的郭嵩焘相比,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年龄和资历都相差甚远。郭嵩焘能降尊纡贵善待年轻的严复,乃是两人都对英国富强背后的“良法”感兴趣。
一次严复从博览会带回了一份《修路机器图说》,向郭嵩焘介绍了西方修建立交桥和改善道路交通的情况。其中说道:“火轮车、马车道路,交互上下,不相悖害。城镇行者如织,并出车路两旁,铺石高寸许以示别。长途因火轮车之利,无担负者。”郭嵩焘由此想到了立交桥背后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于是在日记中写道:“西洋于此穷极推求,而国家不敢擅其威福,百官有司亦不敢求便其家。即平治道途一节观之,而知天维地络、纵横疆理,中国任其坏乱者,由周以来二千余年无知讨论,此亦天地之无如何者也!”
在郭嵩焘的鼓励下,严复把学习兴趣转向了对英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探究。他多次到英国法庭旁听庭审。他得出一个结论:英国之所以国家富强,公理日伸,是因为有一套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是其根本保障;反观中国,司法就是“以贵治贱”。行政、司法随意性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与保证,毫无连续性和稳定性,凡事取决于官员的个人素质与良心。
严复是那个时代信奉“良法治国”的青年。近一个半世纪过去了,中国经历几番江山鼎革,可谓风雨苍黄,人世沧桑,法治的行程亦是曲折踯躅。但无论如何,中国的未来在于“法治”应该说没有几个人会反对,但何谓“法治”,何谓“善治”,依然争议不少。在中国社会大转型的今天,年轻一代的法治素养如何,尤其重要。因此,我很愿意推荐杨真这部作品,虽人微言轻,我更想借这本书向全社会呼吁:
?请珍惜信奉法治的年轻人!
十年砍柴(文史学者、作家)
2017年4月于北京
在这部作品当中,我们能感受到法学之博大、史学之浑厚、哲学之精巧。漫游书海,趣味良多。
文史学者、作家 十年砍柴
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过去不曾有过的弊端。在这个洪流中,如何得经济、科技之利而避其害,是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而本书所述的“良法善治”恰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纽曼公司董事长 唐未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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