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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29491丛书名: 普通高等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
编辑推荐
《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材根据至2019年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修订编著而成。内容新,实践性强。适合高校财会、经济类专业师生使用,也可作为各级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学习税法的参考资料。
内容简介
本书首先阐述了税法基本理论,再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将税额计算与会计核算相融合,使学生在掌握各税种结构要素的基础上结合会计核算完成申报流程。通过大量业务案例将税额计算与会计凭证、账单、报表相融合,增强了学生涉税业务的实务处理能力。
目 录
第一章税法与税务会计基本原理1
第一节税收概述1
第二节税法概述7
第三节税法要素10
第四节我国税法体系13
第五节税务会计总论17
第二章增值税法及其会计核算26
第一节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26
第二节增值税的基本内容29
第三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9
第四节进口货物征税49
第五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52
第六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57
第七节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60
第八节增值税的会计核算62
第三章消费税法及其会计核算82
第一节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82
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84
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89
第四节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99
第五节消费税会计核算101
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104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104
第二节烟叶税108
第三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109
第五章关税法111
第一节关税的概念及特点111
第二节关税的基本内容113
第三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15
第四节关税申报与缴纳120
第五节关税的会计核算122
第六节船舶吨税124
第六章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127
第一节资源税127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139
第三节耕地占用税144
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148
第一节房产税148
第二节契税154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158
第八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169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169
第二节车船税175
第三节印花税181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核算191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191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192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98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209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216
第六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申报与缴纳217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223
第十章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会计核算227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227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228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38
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252
第六节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256
参考文献259
第一节税收概述1
第二节税法概述7
第三节税法要素10
第四节我国税法体系13
第五节税务会计总论17
第二章增值税法及其会计核算26
第一节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26
第二节增值税的基本内容29
第三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9
第四节进口货物征税49
第五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52
第六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57
第七节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60
第八节增值税的会计核算62
第三章消费税法及其会计核算82
第一节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82
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84
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89
第四节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99
第五节消费税会计核算101
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104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104
第二节烟叶税108
第三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109
第五章关税法111
第一节关税的概念及特点111
第二节关税的基本内容113
第三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15
第四节关税申报与缴纳120
第五节关税的会计核算122
第六节船舶吨税124
第六章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127
第一节资源税127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139
第三节耕地占用税144
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148
第一节房产税148
第二节契税154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158
第八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169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169
第二节车船税175
第三节印花税181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核算191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191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192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98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209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216
第六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申报与缴纳217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223
第十章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会计核算227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227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228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38
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252
第六节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256
参考文献259
前 言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与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中国的税法体系在改革中日趋完善。近几年,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原来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内容已发生了重大调整,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针对高校教学的特点,本书旨在使学生熟悉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掌握新税制下各税应纳税款的计算与缴纳,并结合相关税种的涉税会计核算,补充财务会计中关于应交税费的核算,适应当前高等教育的需要。
“税法与税务会计”是财会类专业的核心课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提高会计人才管理能力的需要,将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融为一体。本书的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制内容的新颖性。本书内容与时俱进,作者在编写过程中不断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函件,整合截至2019年最新的税收法规,使本书内容更具时效性。
(2) 结构安排的整体性。本书首先阐述了税法基本理论,使学生在掌握各税种结构要素的基础上结合会计核算完成申报流程。通过大量业务案例将税额计算与会计凭证、账单、报表相融合,增强了学生涉税业务的实务处理能力。
(3) 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性。本书吸收了编者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并注意把握国内税收政策的新趋向,结合多年参加企业财税业务培训及大型企业集团税收咨询业务的成功案例,将税法与会计信息的处理恰当结合,讲解深入浅出,程序步骤清晰,利于财会工作者掌握操作。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阅了最新税法制度、注册会计师教材以及相关案例,借鉴和引用了一些专家学者的部分观点,在此,向相关文献的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加之作者水平有限,书中内容难免有不成熟之处,望广大读者朋友不吝批评指正。
“税法与税务会计”是财会类专业的核心课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提高会计人才管理能力的需要,将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融为一体。本书的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制内容的新颖性。本书内容与时俱进,作者在编写过程中不断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函件,整合截至2019年最新的税收法规,使本书内容更具时效性。
(2) 结构安排的整体性。本书首先阐述了税法基本理论,使学生在掌握各税种结构要素的基础上结合会计核算完成申报流程。通过大量业务案例将税额计算与会计凭证、账单、报表相融合,增强了学生涉税业务的实务处理能力。
(3) 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性。本书吸收了编者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并注意把握国内税收政策的新趋向,结合多年参加企业财税业务培训及大型企业集团税收咨询业务的成功案例,将税法与会计信息的处理恰当结合,讲解深入浅出,程序步骤清晰,利于财会工作者掌握操作。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阅了最新税法制度、注册会计师教材以及相关案例,借鉴和引用了一些专家学者的部分观点,在此,向相关文献的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加之作者水平有限,书中内容难免有不成熟之处,望广大读者朋友不吝批评指正。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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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及其会计核算【教学目标】
熟悉消费税的含义、征税范围、纳税人及税目税率
掌握消费税的计算
了解消费税申报与缴纳
掌握消费税会计的确认、计量与记录
【本章重点】
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计算消费税税额(包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的处理
消费税会计的记录
【本章难点】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第一节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4/5〗一、 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广义上,消费税一般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一般概念上,消费税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主要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实际的负税人。
我国的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或类似税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 消费税的特点〖*2〗(一)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部分消费品征收的,其征收范围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结构变化不断加以调整,目前主要针对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等征收。
(二)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基本都实行单环节征收,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1〗〖2〗〖3〗税法与税务会计第三章消费税法及其会计核算〖3〗(三)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还可以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目前,对卷烟和白酒两类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征收,又同时采用从量征收,即采取复合计税方法。
(四)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有效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这种办法在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了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
(五)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因此,税负归宿应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4/5〗一、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 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环节。
(一) 对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另外,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 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 对零售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进口环节暂不征收,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此外,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五) 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则应对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
(六) 对批发卷烟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征税
与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不同的是,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三、 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以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其征收范围主要是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现行的应税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涂料、电池。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共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
(一) 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在“烟”税目下,分“卷烟”等子目,“卷烟”又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其中,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二) 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三) 高档化妆品
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税目调整为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消费税法及其会计核算【教学目标】
熟悉消费税的含义、征税范围、纳税人及税目税率
掌握消费税的计算
了解消费税申报与缴纳
掌握消费税会计的确认、计量与记录
【本章重点】
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计算消费税税额(包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的处理
消费税会计的记录
【本章难点】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第一节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4/5〗一、 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广义上,消费税一般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一般概念上,消费税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主要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实际的负税人。
我国的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或类似税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 消费税的特点〖*2〗(一)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部分消费品征收的,其征收范围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结构变化不断加以调整,目前主要针对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等征收。
(二)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基本都实行单环节征收,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1〗〖2〗〖3〗税法与税务会计第三章消费税法及其会计核算〖3〗(三)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还可以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目前,对卷烟和白酒两类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征收,又同时采用从量征收,即采取复合计税方法。
(四)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有效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这种办法在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了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
(五)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因此,税负归宿应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4/5〗一、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 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环节。
(一) 对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另外,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 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 对零售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进口环节暂不征收,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此外,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五) 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则应对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
(六) 对批发卷烟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征税
与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不同的是,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三、 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以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其征收范围主要是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现行的应税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涂料、电池。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共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
(一) 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在“烟”税目下,分“卷烟”等子目,“卷烟”又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其中,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二) 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三) 高档化妆品
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税目调整为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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