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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8940
2017年7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2017年6月24日,*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23条,主要包括:一是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二是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三是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强制履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四是矿业权抵押的设立、实现和物上代位性;五是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六是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建议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6月20日)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改革统计方法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国务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16日)
简化审批加强监管释放活力
——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4日)
明确政策导向优化管理服务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7月28日)
注重科学性兼顾灵活性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2017年7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一郑学林
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求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7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80条~第352条)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2017年8月2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房屋处置难的研究及对策
——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抵押房屋的处置为样本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江苏省如皋市呈祥人力搬运服务部诉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行政确认案
〔评析〕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判定受伤职工的用工主体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且主要内容与已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备案文号。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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