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3945
内容简介
2015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辑收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对该《意见》的解读,其指出“先照后证”有其特定的范围,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为保障“先照后证”的实行,协同监管是必要的举措。协同监管既包括了各部门应协同建立集中、高效的联动信息供给平台,又包含了各部门应协同执法,同时吸收全社会参与实现社会共治,*终达到以协同信息监管重塑信用国的目的。
2015年7月20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的出台是适应变化的客观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信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力度。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限制消费的范围拓展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有关的消费;二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取消“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限制条件;三是增加对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动车组列车的限制;四是增加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任人员的限制。为了方便读者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本辑就该《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适用问题,收录了*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解读文章。本辑末尾还附有《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总目录,便于读者查阅参考。
2015年7月20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的出台是适应变化的客观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信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力度。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限制消费的范围拓展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有关的消费;二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取消“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限制条件;三是增加对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动车组列车的限制;四是增加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任人员的限制。为了方便读者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本辑就该《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适用问题,收录了*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解读文章。本辑末尾还附有《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总目录,便于读者查阅参考。
目 录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015年11月3日)
“先照后证”与监管创新,以协同监管模式重塑“信用国家——解读《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5年10月2日)
附: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5年10月11)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015年11月3日)
“先照后证”与监管创新,以协同监管模式重塑“信用国家——解读《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5年10月2日)
附: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5年10月11)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2015年10月23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2015年11月12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2015年11月18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20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刘贵祥林莹
【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15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
(2015年8月21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人民法院2010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回顾
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配偶人身强制的法律思考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案
[评析]装修管理费是否属于自立收费项目刘琼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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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5.12 总第132辑)》:
有效的监管取决于充分的信息,因此,要实行“全国一网”,建立集中、高效的联动信息供给平台。目前,因监管信息收集尺度不同,事实上还存在多个全国及地方信息平台信息供给竞争的现象,这导致信息收集作业重复、信息供给不科学、效率相互抵消等问题。为此,要妥善处理全国性信息平台之间以及全国性信息平台与地方信息平台之间的关系,做好信息供给标准的统一、信息平台的合并及裁剪工作,要依托工商总局已建立的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全国一网、发布联网信息,进行联动信息供给。尤其要避免众多子信息平台“各自为政”、“名联实不联”等信息供给繁多而紊乱的局面。目前,因工商总局企业信息信用监管平台尚处初创运营阶段,存在以下缺陷亟待完善:一,该信息平台收集信息应实现多元化,不仅要收集公司的不良信息,还要收集其良好记录,使其不仅仅是一种对坏公司的惩罚工具,还可成为发现好公司的工具。在不良信息之获取方面,尤其要强制公布有关公司不诚信经营方面的信息,诸如财务情况、担保负债、贷款违约率、败诉判决等等。信息能否实现多元取决于联动监管能否真正实现,目前的联动监管大多是形式上的,尚未有效实现在一个信息平台上凝聚信息。第二,该信息平台之查询方式应实现多元化,目前主要依托企业注册号及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无法根据字号、行业、住所、营业场所等查询者任意组合之信息进行查询,平台设计的查询方式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社会各界进行信用筛查之需。对此,可学习欧盟企业注册(EUBusinessRegister)的做法,社会公众不仅可通过名称、注册号等查询企业信用,还可通过住所、国别、行业等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第三,该信息平台之信息查询程序应进一步简化。诸如,应进一步改进技术,取消查询验证码,目前许多企业信用查询区域,包括北京、深圳等都需输入验证码,查询起来极为不便。第四,该信息平台不仅应提供个体查询功能,还应兼有社会统计功能。在今天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不属于某一个机构或者单位的财富,而是全民财富。因此,要开放数据库的统计功能,以有助于各界充分利用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此,建议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开网站的设计及经验,进一步完善该信息平台的自动统计功能。
二、应当协同进行监管执法
由于市场行为的复杂性、部门职责的交叉性以及立法调整的滞后,对同一种类市场行为,往往同时存在若干“相邻”的监管机关,若法律设定的职责不清,很容易发生“监管冲突”或“监管漏洞”,或者,对一些存在较大社会风险的行为,在协同监管的情况下,规制机关可能选择趋利避害、“选择性监管”,这就导致监管模糊、监管推诿及效果不佳。有效的协同监管,意味着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渐实现监管执法尺度统一、行为联动、步调一致。要克服因为部门机构设置不同、法定权限差异、利益格局不同等而导致的部门主义执法问题。为此,《意见》要求,在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尤其是,在信息平台日渐统一的情况下,监管机构要充分运用企业信息信用监管平台,发挥协同监管的能动性,避免工商部门或审批部门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目前,有困难的是,一些立法并未完全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反,却存在“审批与监管交叉”“主管与监管重复”“数只猫抓一只老鼠”的现象。比较典型的是,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对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职责的规定,即存在主管与监管交叉的现象,并非仅是“谁主管、谁监管”。
……
有效的监管取决于充分的信息,因此,要实行“全国一网”,建立集中、高效的联动信息供给平台。目前,因监管信息收集尺度不同,事实上还存在多个全国及地方信息平台信息供给竞争的现象,这导致信息收集作业重复、信息供给不科学、效率相互抵消等问题。为此,要妥善处理全国性信息平台之间以及全国性信息平台与地方信息平台之间的关系,做好信息供给标准的统一、信息平台的合并及裁剪工作,要依托工商总局已建立的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全国一网、发布联网信息,进行联动信息供给。尤其要避免众多子信息平台“各自为政”、“名联实不联”等信息供给繁多而紊乱的局面。目前,因工商总局企业信息信用监管平台尚处初创运营阶段,存在以下缺陷亟待完善:一,该信息平台收集信息应实现多元化,不仅要收集公司的不良信息,还要收集其良好记录,使其不仅仅是一种对坏公司的惩罚工具,还可成为发现好公司的工具。在不良信息之获取方面,尤其要强制公布有关公司不诚信经营方面的信息,诸如财务情况、担保负债、贷款违约率、败诉判决等等。信息能否实现多元取决于联动监管能否真正实现,目前的联动监管大多是形式上的,尚未有效实现在一个信息平台上凝聚信息。第二,该信息平台之查询方式应实现多元化,目前主要依托企业注册号及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无法根据字号、行业、住所、营业场所等查询者任意组合之信息进行查询,平台设计的查询方式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社会各界进行信用筛查之需。对此,可学习欧盟企业注册(EUBusinessRegister)的做法,社会公众不仅可通过名称、注册号等查询企业信用,还可通过住所、国别、行业等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第三,该信息平台之信息查询程序应进一步简化。诸如,应进一步改进技术,取消查询验证码,目前许多企业信用查询区域,包括北京、深圳等都需输入验证码,查询起来极为不便。第四,该信息平台不仅应提供个体查询功能,还应兼有社会统计功能。在今天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不属于某一个机构或者单位的财富,而是全民财富。因此,要开放数据库的统计功能,以有助于各界充分利用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此,建议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开网站的设计及经验,进一步完善该信息平台的自动统计功能。
二、应当协同进行监管执法
由于市场行为的复杂性、部门职责的交叉性以及立法调整的滞后,对同一种类市场行为,往往同时存在若干“相邻”的监管机关,若法律设定的职责不清,很容易发生“监管冲突”或“监管漏洞”,或者,对一些存在较大社会风险的行为,在协同监管的情况下,规制机关可能选择趋利避害、“选择性监管”,这就导致监管模糊、监管推诿及效果不佳。有效的协同监管,意味着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渐实现监管执法尺度统一、行为联动、步调一致。要克服因为部门机构设置不同、法定权限差异、利益格局不同等而导致的部门主义执法问题。为此,《意见》要求,在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尤其是,在信息平台日渐统一的情况下,监管机构要充分运用企业信息信用监管平台,发挥协同监管的能动性,避免工商部门或审批部门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目前,有困难的是,一些立法并未完全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反,却存在“审批与监管交叉”“主管与监管重复”“数只猫抓一只老鼠”的现象。比较典型的是,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对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职责的规定,即存在主管与监管交叉的现象,并非仅是“谁主管、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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