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1458
《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后期学说发展,如程序性责任说、程序性救济说、程序性处置说和程序性制裁说的基本观点、贡献及不足进行了比较分析,充分挖掘了程序性法律后果与程序价值、程序权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着重论证了程序性法律后果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维护程序安全和尊严方面的独特作用;二是深入分析了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内在属性,在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分类和证明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的基本思路;三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既有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体系化解决程序性法律后果层次结构的基本构想;四是结合司法实践论证了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典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及认定原则,在比较研究国外设置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国内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设置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具体方案;五是根据司法改革的全新动态,系统研究了程序性法律后果配套机制的完善问题。
绪 论 1
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基本原理 23
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概说 23
一、概念缘起 24
二、构成界说 28
三、设立原则 35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基础 40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43
二、程序权利的现实性 48
三、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 52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意义 57
一、程序法定的强化 58
二、程序理性的促进 63
三、程序安全的维护 68
本章小结 73
第二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发展 74
节 程序性责任说 74
一、概念特征评析 75
二、构成形式借鉴 79
第二节 程序性救济说 85
一、程序性救济的本义界定 86
二、程序性救济的模式探索 92
第三节 程序性处置说 96
一、程序性处置的根据 97
二、程序性处置的方式 102
第四节 程序性制裁说 106
一、体系轮廓 107
二、反思质疑 114
本章小结 119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类型化 122
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征 122
一、现象论 123
二、原因论 137
三、本质论 141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证明 146
一、程序违法性判断 147
二、程序违法性认识 151
三、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 155
四、程序性违法的证明标准 161
第三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分类 170
一、诉讼行为分类溯源 172
二、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分类构想 182
本章小结 198
第四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 200
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形式 200
一、四类型说 201
二、五类型说 202
三、七类型说 206
四、十类型说 207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法定方式 209
一、补充侦查 209
二、非法证据排除 214
三、撤回起诉 220
四、发回重审 224
五、变更强制措施 228
六、补正 232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 235
一、体系借鉴:排除规则与无效制度 236
二、体系重构:原则、规范与规程 246
本章小结 259
第五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实践展开 261
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261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配置 262
二、妨害律师帮助权的后果配置 274
第二节 公诉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286
一、不当限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后果配置 287
二、公诉权滥用的后果配置 299
第三节 审判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306
一、诉讼拖延的后果配置 307
二、不当简化程序的后果配置 314
本章小结 323
第六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 325
节 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325
一、司法责任制的作用机理 327
二、司法责任制的域外比较 330
三、司法责任的传统转型 336
第二节 司法权力关系的调整 344
一、公检法关系原则的重释 345
二、诉审关系的重构 351
本章小结 360
结 论 362
参考文献 367
后 记 382
出版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法学法律界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着力实现中国法学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领域核心智库的发展目标,为专家学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法学会特决定设立后期资助项目,对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予以后期资助,纳入”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出版。2015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设立以来,累计立项60余项成果,已交付出版40余部。今后每年我们还将评选确定一定数量的后期资助项目并予以出版。
中国法学会
2018年7月
序
程序性法律后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范畴,旨在强化程序规范的有效性,解决程序规制职权现实效果不佳的问题,进一步维护程序尊严。虽然后期不同学者对此范畴在表述方式上进行过不同侧面的修正,但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结果应在诉讼程序上承担相应后果始终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也可以说,表述方式的不断丰富反映的正是程序性法律后果作为整体性观念已然得到确立并逐步深入人心的事实。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近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程序性法律后果学说对于培养立法司法人员以及理论研究者的程序思维发挥着积极作用,事实上也已成为《刑事诉讼法》两次大修时设立完善程序规范的重要路径。当然,与其他程序理论所面临的困境相同,程序性法律后果也存在着认可与忽视、有所配置与难以操作之间的反差,因而,如何在程序规范中构建系统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也一直属于学术思考的前沿领域。
马永平检察官在我指导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期间,即对程序性法律后果产生浓厚兴趣,并将其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本书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之上修改而成。相比之前的相关研究,我认为,本书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后期学说发展,如程序性责任说、程序性救济说、程序性处置说和程序性制裁说的基本观点、贡献及不足进行了比较分析,充分挖掘了程序性法律后果与程序价值、程序权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着重论证了程序性法律后果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维护程序安全和尊严方面的独特作用;二是深入分析了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内在属性,在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分类和证明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的基本思路;三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既有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体系化解决程序性法律后果层次结构的基本构想;四是结合司法实践论证了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典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及认定原则,在比较研究国外设置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国内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设置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具体方案;五是根据司法改革的动态,系统研究了程序性法律后果配套机制的完善问题。
整体来看,全书结构合理、用语准确、引注翔实,尤为可贵的是综合运用了系统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详述了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系统论证了后期各学说发展形态与该理论本身的渊源关系,对相关核心概念都进行了本源语义层面的探寻。如作者主张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概念回归,认为概念的不统一和过于分散明显制约了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持续向纵深方向发展,尤其是在对国外相关学说进行吸收借鉴时,常根据自我定义的框架取舍分解、片面引入,以致完全模仿式的程序设计终多在实践运行中被架空。无论是以影响力大小或是以学科约定俗成作为判断标准,有意无意所作的概念改变不仅不应脱离概念形成基本原理的约束,而且后还要接受时间的检验。如果使用程序性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即可完整清晰地表达出其中的逻辑和内容,再借用相近词汇进行概念改造并无必要,即使程序性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并非尽善尽美。正如魏斯曼所指出的,如果一个概念满足了创制它的目标,那这个概念就是不错的。没有哪个概念是以不留任何怀疑余地的方式给出的,不存在预料到了所有怀疑情形的概念,也不存在被精确给出以致每个角落和小洞都在阻止怀疑侵入的概念。又如,作者在论证为具体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时,对法治发达国家的设置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从中选择适合国内司法实际的设置方案。同时还大量运用实证调研数据来归纳分析程序性违法的现象和本质,主张以诉讼行为进程和诉讼行为要件为标准,从纵横两个维度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和细化,进而主张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
当然也应看到,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纵深极为广阔,其价值和功效目前虽已形成共识,但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制度设计及相应的立法转化仍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有众多的研究者共同参与并持续探讨才能逐步完成。不过,我相信,如本书结论中所言,本书只能算是阶段性思考的结论,或者说是刚刚迈入学术门槛时的思绪闪烁。经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真正能够充实理论、回应实践的研究成果应该出现也一定会出现在不远的将来,而这也正是我所期待的。
是为序。
王敏远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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