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3620
《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的主要特点是:
(1)《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案例全部为被法院撤销的真实仲裁案件;
(2)《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的作者来自不同的工作领域和部门,可以多角度地提出对案件的认知;
(3)《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理论结合实践,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更具借鉴意义。
《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案例全部为法院撤销的真实仲裁案件
《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的作者们来自不同的工作领域和部门,可以多角度地提出对案件的认知
《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理论结合实践,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更具借鉴意义
1.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能否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陈 建
2.以超裁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刘志民
3.仲裁适合主体的确定 邵雷雷
4.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认定 王冠舜
5.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仲裁裁决被撤销 蔡春雷
6.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而被撤销 王文杰
7.争议法律关系不受仲裁协议约束导致撤裁 邓海虹
8.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第三人的认定 李建国
9.合同到期后发生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特殊程序 张 军
10.有效仲裁协议中当事人需适格 王殿学
11.仲裁协议双方非争议双方时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 张 巍
12.仲裁员缺席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郑俊果
13.仲裁程序违背法定程序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王朝勇
14.仲裁裁决结果与仲裁请求的性质不一致被撤销 张 巍
15.查明事实与裁决理由不一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李建国
16.仲裁裁决因超期被撤销 张 军
17.因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被撤销 王殿学
18.对当事人鉴定申请未予审查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张世星
19.裁决漏项是否应撤销 高 苹
20.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仲裁驳回裁决被撤销 欧秋钢
21.仲裁中鉴定机构无资质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李晓冬
22.因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被撤销 刘刚仿
23.仲裁委员会无权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 郭家汉
24.仲裁中送达程序问题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赵
鹏
25.仲裁程序的规范是仲裁生命力的保障 荆君望
26.缺少辩论和陈述,违背仲裁规则,裁决被撤销 赵 平
27.仲裁送达瑕疵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陈
建
28.仲裁庭擅自改变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仲裁裁决应撤销 刘志民
29.仲裁送达瑕疵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邵雷雷
30.因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被撤销 王冠舜
31.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被撤销 王文杰
3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有关送达的程序性审查 杨又生
33.因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被撤销 李晓春
34.仲裁员的职责不能由书记员代行 左增信
35.仲裁员消极出庭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郑俊果
36.违反情势变更原则撤销仲裁裁决 王朝勇
37.因未追加案外人作为当事人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张 峥 刘 鹏
38.因仲裁员信息披露违规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张 峥 刘 鹏
39.并非归咎于仲裁庭原因而被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 左增信
40.裁决内容独立且仅部分违法的可仅撤销仲裁裁决部分内容 李晓春
41.因证据系伪造,仲裁裁决被撤销 廖爱敏
42.“隐瞒证据”作为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认定 刘刚仿
43.隐瞒证据,仲裁裁决被撤销赵
平
44.因隐瞒重要证据仲裁裁决被撤销 黄振中
盛宇囡
45.因适用法律不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黄振中
胡 丹
46.因隐瞒证据事由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郭家汉
47.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被撤销 张世星
48.不合理仲裁规则下的程序行为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高 苹
4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前世今生” 姜丽丽
50.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在司法审查撤裁中的适用 欧秋钢
51.民间借贷中隐瞒主要证据、违背公共利益时是否应撤销仲裁裁决 李晓冬
52.枉法裁决为撤销仲裁裁决之理由 赵
鹏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编者的话
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出台,标志着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仲裁事业的发展除了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外,仲裁机构本身应该加强机构的管理,严谨高效地推进仲裁程序;仲裁员作为主要的审理人员,一方面要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自律、守住底线;相关的法院应该明确审查的标准,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促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发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仲裁界尚未出版过研究撤裁案件的书籍,为了进一步提升仲裁的公信力,总结过去撤裁案件的经验教训,以便完善仲裁程序,提升仲裁案件的质量,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提供借鉴,本书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是威科集团为中国专业人士量身定制的在线法律信息库产品。该产品整合了威科全球与中国相关的中英文法律题材内容,搭载世界领先的智能信息技术平台,是集法律法规、案例、实务指南、新闻、国际条约于一体,高效检索、及时更新的法律信息解决方案。,将搜索条件设置为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判程序为其他,裁判日期为2015年/2016年/2017年,文书类型为裁定书,截至2017年11月1日,可以搜索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3654件(2015年),5588件(2016年)威科先行的优势是下载比较方便,信息量比较大,弊端是最多只能查看下载前5000个案例,因此本书在选取案例时,只研究了2016年前5000个案例。,3321件(2017年),共计12,563件。
其中搜索到的案件中有一些是关于劳动仲裁的,不属于本次研究的对象;有一些是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得法院准许的;有一些是被法院驳回申请的,排除上述三类案件,真正值得我们研究的撤销裁决仲裁的案件为90件(2015年),156件(2016年),156件(2017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主要是仲裁协议存在瑕疵,导致一些当事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1件(2015年),15件(2016年),22件(2017年)];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主要是裁决内容超出了申请人申请裁决的请求范围[5件(2015年),13件(2016年),25件(2017年)];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仲裁裁决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送达程序存在问题、违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对个别证据未组织质证、仲裁员缺席审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43件(2015年),92件(2016年),62件(2017年)];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件(2015年),2件(2016年),10件(2016年)];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15件(2015年),19件(2016年),9件(2017年)];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主要是仲裁员应该回避未回避[1件(2015年),11件(2016年),8件(2016年)];
(7)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件(2015年),4件(2016年),20件(2017年)];
以年份、撤销案件的理由等为依据从402个撤销仲裁裁决的有效案件中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75个,以供参加本书写作的仲裁员选择。最后共计29位仲裁员选取了52个案件完成了本书的写作。参加本书编写的人员全部为海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有仲裁经验丰富的律师、有理论基本深厚的高校教授、有一线法务经验的企业高管、有法院退休的高级法官,他们以案件为基础,结合自己的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度的分析,对一线仲裁工作有借鉴指导意义,在此特别感谢参与本书编写的仲裁员,感谢你们对中国仲裁事业的贡献,感谢你们对海南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同时感谢参与本书案例收集及筛选工作的陈刚、丁宇殿、关新、高雪松、郭培员、梁硕、刘彦云、刘铮、王琛鸿、王海龙、张蕊、赵莎等,感谢他们的辛勤劳动、默默付出,为本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书按照撤销裁决的事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没有仲裁协议、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第二部分: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三部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第四部分:仲裁员索贿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
(1)本书案例全部为被法院撤销的真实仲裁案件;
(2)本书的作者来自不同的工作领域和部门,可以多角度地提出对案件的认知;
(3)本书理论结合实践,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更具借鉴意义。
中国仲裁走向国际需注重”内涵式”发展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之际,201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海南经济特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新使命,标志着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承载了巨大历史意义的《意见》中,其”保障措施”部分专门提出要”支持建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国际争端调解机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构”,这意味着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更加受到重视,强化国际商事仲裁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国仲裁将承担起更为重要的社会责任。
21世纪以来,中国仲裁的受案数量和标的迅猛增长,近260家仲裁机构的组织规模,都使中国堪称”仲裁大国”或”仲裁发展大国”。尤其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稳步实施的过程中,仲裁越来越成为其对外开放制度保障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为中国仲裁更加”国际化”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推进过程中,新设了”国际仲裁中心”或者”引入”了国际仲裁机构,但在提升中国仲裁质量或声誉方面,却鲜有创新举措。此外,在仲裁的社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仲裁业务快速”扩张”的发展过程中,仲裁界也出现了一些”急、乱、散”的现象,甚至有个别仲裁机构打着”创新”旗号违规操作,影响了仲裁的声誉。对此,我曾在2017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举办的”自贸区纠纷解决与临时仲裁专题论坛”上专门提出:中国仲裁最好的出路或者说发展道路是”内涵式”发展道路,即以质量提升为核心,而不是盲目增加仲裁机构数量,扩张规模。通过持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赢得社会广泛认可,从而提升仲裁公信力,这是仲裁应该走的发展道路。
内涵式发展与创新式发展、特色化发展、现代化发展、国际化发展一样,都是中国仲裁要走的道路,但其根本应当是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应当说,内涵式发展在任何时期都应当坚持,尤其在快速发展、在不断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更应当坚持。
关于对中国仲裁制度的思考,我曾于2017年发文提出过”关于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三点构想”:一是要把中国打造成”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二是要构建中国特色仲裁理论和仲裁制度;三是要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其中,我认为,中国要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成为世界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必要条件,是要实现”四个一流”:一流的法治环境、一流的仲裁法律制度、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务和一流的仲裁品牌机构。总结中国仲裁的发展经验,应当说政府的推动、社会的支持、仲裁机构的自身发展,尤其是司法有力的支持和适度的监督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就是说,中国仲裁要发展,除了仲裁界自身的努力外,更需要整体法治环境的完善,特别是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可以这样说,司法的审查与监督,是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在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司法的监督和保障从来不可或缺,关键在于把握好”平衡”和”适度”。而这一平衡点或者说度的建立和把握,则与仲裁的规范化程度、仲裁的裁决质量直接相关。如果仲裁界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过于”冒进”而忽略”内涵”,急于”扩张”而无视”质量”,一方面,会影响仲裁赖以生存的自身”公信力”,在当前国际竞争格局下彻底失去成为国际仲裁”目的地”的可能;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司法政策的”逆转”,在强化监督的名义下实行过度监督,从而使得整个仲裁行业丧失当前的大好发展机会。
因此,中国要发展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要建设完善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法治层面,一是要有司法的大力支持,二是仲裁自身制度的完善。对于海南来说,《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海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更加务实高效的合作,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战略支点”。可以想到,”一带一路”建设的纠纷预防与解决需求将会是现实而迫切的,仲裁等配套措施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正因如此,《意见》才提出要建设国际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并对海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提出了要求。
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就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的各项改革措施。其中,对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展现出司法政策要大力”支持仲裁”的鲜明态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的几个涉及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审查组织制度等司法解释,更是全面彰显中国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向世界传递出中国作为仲裁友好”法域”的信息。
当中国不断成长为影响世界的巨量经济体时,”中国化”实际上已经逐步转变为”国际化”本身。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就是中国更加全面对外开放,走国际化发展道路的集中体现。因此,海南仲裁也必然要走国际化的发展道路。由于海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是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共建仲裁研究院的创始常务理事单位,所以我对它的了解相对多一些。这几年我欣喜地发现,海仲在推进内部规范化建设方面进步明显,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也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了大量实际工作。例如,自2015年起,海仲先后与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老挝的仲裁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在吉隆坡、曼谷、金边设立了联络处,建立了互荐、互推、互派、互惠的仲裁及法律服务合作机制等。这些与东盟国家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了海南与东盟国家历史文化渊源联系紧密的优势,体现出海仲的国际视野与胸怀。
为推动”内涵式”发展,海仲在内部机制建设方面,正在推行国际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仲裁业务建设方面,2018年的举措之一是总结全国各个仲裁机构最近几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案件的经验教训,借此完善仲裁服务,提升仲裁裁决质量,并促使仲裁员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其做法是通过司法大数据检索,从2015年以来作出的共计402份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裁定中,精选出52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案例涉及中国42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海仲秘书处针对案件类型和被否定情形予以细分,并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应领域的优秀仲裁员来予以分析评判,最后成书。应当说,被本书收录的案例,无论是从案例裁决被”否定”的情形,还是案件的类型,乃至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等方面,都具有足够的多样性和代表性;评析意见则反映出中国仲裁理论与实务发展中的典型问题。这样的研究思路和机构业务建设思路,都值得推广,我也希望仲裁研究院继续大力支持这样仲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项目。
据我所知,在此之前,诸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会定期组织编辑仲裁案例评析类的出版物,作为同行学习研究仲裁的资料。但像海仲这样,不局限于某家仲裁机构,而是通过司法大数据从全国遴选,将涉及全国几十家仲裁机构的有代表性的仲裁案例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分类,并组织优秀仲裁员进行分析总结的,还是首创。
我相信,这本书对于中国仲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海仲这样的一种努力,对中国仲裁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也是实实在在的贡献。
是为序。
2018年6月6日于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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