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0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52440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目 录
刑事卷
刑制总考
刑法分考
历代刑官考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数
唐死罪总类
充军考
盐法考私矾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
丁年考
赦考
狱考
刑具考
刑制总考
刑法分考
历代刑官考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数
唐死罪总类
充军考
盐法考私矾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
丁年考
赦考
狱考
刑具考
律令卷
律目考
律令
汉律摭①遗
明律目笺
明大诰峻令考
沈家本先生学术年表
法律匡时因国艰经史垂后待世评
编后记
在线试读
《历代刑法考 刑事卷(120年纪念版)》:
北周
杖刑五自十至五十。
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
徒刑五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流刑五卫服、要服、荒服、镇服、蕃服。
死刑五一罄,二绞,三斩,四枭,五裂。
赎罪自杖至流各五等,死刑为一等。
《隋志》:保定三年《大律》,其制罪:一日杖刑五,自十五至五十。二日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日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日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日死刑五,一日罄,二日绞,三日斩,四日枭,五日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刑,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已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一百疋。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句。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
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外肃然。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巨。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百二十为度,名日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霹雳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官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
……
北周
杖刑五自十至五十。
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
徒刑五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流刑五卫服、要服、荒服、镇服、蕃服。
死刑五一罄,二绞,三斩,四枭,五裂。
赎罪自杖至流各五等,死刑为一等。
《隋志》:保定三年《大律》,其制罪:一日杖刑五,自十五至五十。二日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日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日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日死刑五,一日罄,二日绞,三日斩,四日枭,五日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刑,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已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一百疋。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句。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
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外肃然。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巨。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百二十为度,名日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霹雳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官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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