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14371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请求权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1993年已至第16版的拙著《民法》的简本。我之所以撰此简本,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拙著《民法》之写作初衷,限于处理民法适用上的难点。比如在其第22章中,我虽讨论了”自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但就自权利人处取得问题却略过不谈;也就是说,我是假定读者已掌握关于后者的基本知识。类似情形也见于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处理:就对其他权利之侵害予以详论(第24章第2节);而就极为常见的对所有权之侵害,仅是顺带提及。但在考试中,大量(而且恰恰是*为愚蠢)地出错,无疑又是出现在这些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拙著《民法》显然无法容纳对这些简单问题的讨论,否则会远远超过其现有规模。
其次,同样基于拙著《民法》规模方面的考虑。该书自第1版以来,已增加了约三分之二的厚度。究其原因,我为了答复Groβfeld先生的文章(载《法学者报》(JZ)1992年,第22页),在《民法》第16版序言中已做交代: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个人的体会,亦即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为顺应此趋势,我也就将这些问题点渐次纳入该书。
第六版序言
版序言
导论体系问题
节民法习题
一、法律职业活动
二、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
三、多个问题
第二节请求权体系
一、请求权体系的目标
二、请求权规范、辅助性规范、反对性规范
三、审查多项请求权的顺序
四、多个请求权目标
五、多个被请求人
六、多个请求人
第三节重要私法制度概要
一、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
二、法律关系
三、动态事件
章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第四节原合同请求权与次合同请求权
一、区别及其意义
二、原合同请求权的考察提要
三、次合同请求权的考察纲要
第五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二、本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个别合同
三、使用辅助人的合同订立
四、使用一般交易条件
五、接受草案
第六节合同的类型
一、合同类型的意义
二、确定合同类型
三、难题
第七节生效前提和效力障碍
一、坚持私人自治
二、法律约束意思和表示意识
三、行为能力
四、遵守形式要求
五、违反法律
六、违背风俗
七、自始不能
八、其他无效事由
第八节整个合同的失效
一、撤销
二、解除
三、通知终止
四、合同解消(Vertragsauflsung)的其他可能
第九节有效请求权的消灭
一、清偿
二、抵销
三、给付不能
四、对待给付不能
五、其他消灭事由
第十节抗辩权
一、消灭时效
二、一般留置权
三、第320条、第322条的留置权
第十一节次合同请求权之一:损害赔偿
一、违反义务
二、可归责性
三、损害
第十二节次生合同请求权之二:解除所生的请求权
一、解除法的责任
二、解除和得利
第十三节次生合同请求权之三:调整,尤其是减价
一、减价
二、部分不能
三、损益同销
四、交易基础障碍
第十四节第三人的请求权以及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一、第三人原始的合同请求权
二、第三人后来获得的合同请求权
三、第三人的合同债务
第二章类合同请求权
第十五节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一、缔约行为中的附带损害
二、不生效情形的信赖损害(消极利益)
三、不利合同的义务所生的损害
四、第三人责任
第十六节基于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一、范围
二、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第三章物上请求权
第十七节物上请求权与给付障碍
一、物上请求权
二、在物上请求权情况下的(给付)障碍
三、物上请求权的检验
第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一、所有权取得类型
二、从具有处分权能的有权人处通过法律行为方式的取得,
第929条到第931条
三、从无权人处、通过法律行为的取得(第932条至
第936条)
四、法定取得
五、通过国家行为的取得
第十九节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一、从有处分权能的有权人处的法律行为取得(第873条、
第925条)
二、从无权人处的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第892条)
三、动产与不动产取得的界限
四、土地所有权的法定取得
五、通过国家行为的土地所有权取得
第二十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其他前提要件
一、被告的占有
二、占有人没有占有权
三、没有其他对抗事由
第二十一节其他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一、否认请求权(第1004条)
二、土地簿更正请求权(第894条)
三、第三人异议(干涉)之诉,《民事诉讼法》第771条
第二十二节基于占有的请求权
一、基于占有的两类请求权
二、基于占有之请求权
三、基于本权的请求权
第四章因侵权行为与危险而生的赔偿请求权
第二十三节区别与竞合
一、依请求权基础之区分
二、责任范围上的区别
三、与其他请求权基础的关联
第二十四节侵权行为法上请求权的一般要件
一、源于有过错之不法行为的责任
二、无需过错之责任中的特殊性
三、思路提示(Aufbauhinweise)
第二十五节 侵权行为法上的具体问题
一、所有权之侵害
二、《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的“其他权利”
三、产品责任
四、多数侵害人情形
第五章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第二十六节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和原因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原因
第二十七节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一、概述
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上的原因”
三、排除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原因
四、多人关系
第二十八节因侵犯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一、适用范围
二、《民法典》第816条中的特别规定
三、一般的因侵犯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四、侵犯行为和给付关系
术语索引
法律条文索引
第六版序言
本次修订使本书内容在时间上更新至2004年6月。与前版相比,本次修订着重体现于两个方面:,前版为便于对照,对旧债法与旧时效法时有参引;本版对此则多予删除,盖旧法规定之意义已逐渐淡弱,若仍时时参引旧法,显不合本书简明扼要之旨。第二,2002年7月19日《关于损害赔偿法修改之第二次立法》,已于2002年8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将该法纳入本书,尤其就契约法与侵权法之竞合问题,做重点修订。此外,本版对本书诸多细节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补充。
迪特尔·梅迪库斯
2004年6月于图青
版序言
一、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1993年已至第16版的拙著《民法》的简本。我之所以撰此简本,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拙著《民法》之写作初衷,限于处理民法适用上的难点。比如在其第22章中,我虽讨论了”自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但就自权利人处取得问题却略过不谈;也就是说,我是假定读者已掌握关于后者的基本知识。类似情形也见于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处理:就对其他权利之侵害予以详论(第24章第2节);而就极为常见的对所有权之侵害,仅是顺带提及。但在考试中,大量(而且恰恰是为愚蠢)地出错,无疑又是出现在这些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拙著《民法》显然无法容纳对这些简单问题的讨论,否则会远远超过其现有规模。
其次,同样基于拙著《民法》规模方面的考虑。该书自第1版以来,已增加了约三分之二的厚度。究其原因,我为了答复Groβfeld先生的文章(载《法学者报》(JZ) 1992年,第22页),在《民法》第16版序言中已做交代: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个人的体会,亦即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为顺应此趋势,我也就将这些问题点渐次纳入该书。但这样一来,拙著《民法》的条理清晰性以及可读性,不免大打折扣。因此,我希望通过这一简本,以弥补这些缺憾。
二、如何构造请求权基础,我始终认为是合乎理性的法律思维方法;这在本书中,体现得更为显著。本书与《民法》相比,在结构上略有调整,而调整的目的也在于更能清晰地揭示请求权基础之构造思路。这也意味着,本书不仅适合于准备考试,而且更适合于对民法做更深度练习的准备用书。而对临近司法考试前的考生来说,本书甚或可帮助其复习并抓住民法为重要的知识点。
但是,本书不能也无法替代拙著《民法》。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就疑难情形的深入讨论,本书竟付阙如;而且本书对判例的参引也极为有限,尤其是文献索引几以拙著《民法》为准。换言之,就某一问题若欲追踪,则只能按此指示寻至《民法》,再于其中查阅更进一步的文献索引。
后再须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有比判例与文献更为重要的,那么这肯定就是法律条文本身。在考试中,考生所能利用者除其知识储备外,也只能是法条。复习准备考试,为重要的就是时刻不离法条;而且《德国民法典》是如此之优秀,也值得时时翻阅。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为方便对法典的学习,我总是不厌其烦地直接引用法条内容;即使在看似多余时,也不避其嫌。但引用法条,仅仅只是提供些许方便;因此读者必须进一步查阅法典本身,否则永远难窥民法学习之门径。
迪特尔·梅迪库斯
1994年3月初于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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