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2024791
“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之中。在此过程中,如何一方面让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另一方面又让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就需要在法治的形而上、形而下层面都有所把握和设计,这样才能*终形成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经写道:“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之中。在此过程中,如何一方面让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另一方面又让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就需要在法治的形而上、形而下层面都有所把握和设计,这样才能*终形成良法之治、裨益法治完善。
围绕良法善治两个层面的诸多相关因素,本书从逻辑诠释、理论探讨、教育思索、制度辨析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个部分从逻辑思维的视角观察良法善治的现实运作,第二个部分则从滥觞处对良法之治中的思想观念进行正本清源,第三个部分力求在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让良法善治更接地气,第四个部分则从良法善治里新旧事物的碰撞中反思既有制度、设计未来制度。贯穿始终的,既有部门法的案例,又有法制史中的传统;既有古代和现代的中国问题,也有外国的困扰。对不同国度、不同时代的民众、社会对于良法善治之理解和运用的观察、思考,也许能为人们寻找良法善治抛砖引玉。
目录
章逻辑诠释
§1滥觞之异:中国与西方
§2三段论之用:呼格案
§3逻辑思维之用:聂树斌案
§4辩证逻辑:谁依赖谁
§5理性与感性:逻辑与灵感
§6科技不能承受之轻:人文关怀
§7逻辑不能释怀之重:原始创新041
第二章理论探讨
§1魔幻历史:西方的统一抑或分裂
§2法治精神:制度塑造诚信
§3正义原则:公平与相对公平
§4无思之罪:平庸之恶
§5传统文化:翡冷翠之于世界
§6战争与和平:中东难民
§7现实中国:江山多娇与“一带一路”
§8国家强盛:广武城今非昔比
§9家族超越:传承之道
§10香江之选:立场还是情感
§11非遗保护:前世、今生与传承
§12精神与物质:以何永恒?
§13女博士、母亲和女性主义法学
第三章教育思索
§1晚清中国人:先驱启蒙
§2教育之本:爱的教育
§3教育者:教学苦与乐
§4受教育者:读书何为
§5以学术为志业
§6热爱:超过野心之动力
§7坚韧:褚橙与中国法学
§8难与易:箭镇的中国人
第四章制度辨析
§1传统与现代:对立或是融合
§2著作权制度:中国古代有与无
§3法之理在法外:从赵娥到施剑翘
§4中华崛起:甘肃三关戍边不再
§5人类精神:莫高窟与数字化保护
§6法律与孝道:古今辱母案
§7法律至上:好人老张与法治社会
§8神兽:獬豸与谛听
§9神探:所罗门与包公
§10文化:东西合璧与楚河汉界
§11环境保护:入关、牛奶蓝等
§12人权:民权运动与有色人种
§6 法律与孝道:古今辱母案
2016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世人瞩目的聂树斌案终于在这年落下了帷幕。兴许是年末的聂案影响太大,吸引了大部分人视线,之前发生在山东的“刺死辱母案”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7年《南方周末》进行报道之后。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而引发。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70万元的房产后,仍有17万元欠款无法还清。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企业员工闻之报警。警察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几个催债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山东聊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在经过媒体发酵后瞬间受到社会舆论诟病。姑且不讨论10%的月息是否超过国家法律的规定,于欢是正当防卫还是激情杀人,民间指责的焦点集中在催债人辱母在前,伤人者被迫伤人。当着自己的面,羞辱生养自己的母亲———任何一个有血性的人面对这样的场景都不会无动于衷、置身事外。于是,当伤人者被迫伤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之时,法律却对前续发生的催债人辱母情节置若罔闻———这就点燃了民间舆论的导火索。在有着悠久孝道传统的中国,虽然今天对孝道的倡导已经不再像《二十四孝》所推崇的种种行为,但孝道仍然是中华民族重视和珍惜的品质。否则,国家刑法也不会对遗弃罪、虐待罪等内容加以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在今日的社会中足够了吗?今天对孝道的要求和古代的差别又在哪里?
东汉董黯为董仲舒六世孙,幼年丧父,家境贫寒,但却事母至孝。董黯母亲生病,想喝家乡的水,他竟然每次来回几十里山路到大隐溪挑水回来给母亲喝。据传在途中他绝不变换扁担的位置,为的是把担在肩前的那桶更干净的水供母饮用。于是,心情愉悦的董母常常向邻居王母夸赞孩儿的孝顺。王家虽然家道殷实,但是孩儿王寄却秉性顽劣、事亲不孝。王母与董母拉家常之后,董黯就成了王母回家拿自己孩儿进行比较的“别人家孩子”。比得越多,王母之子王寄心中的不满也日益增加。他不敢对董黯动手,趁董黯离家外出时,对董母进行了辱骂殴打。董母由此卧病不起,很快离世。悲愤至极的董黯守孝三年,日日以泪洗面。乡人不闻其语,只见寝苫枕干。三年守丧期满,意欲报仇的董黯考虑到王母年老,杀了王寄便无人侍奉她。又等了几年,王母因病过世,丧事办完之后,董黯这才斩下王寄首级,然后向官府自首。官府认为“大其复仇,义其锡类,而杀人者死,国有常宪,持两不能
决”,于是上报朝廷。汉和帝刘肇为其孝心感动,宽宥他擅杀之罪,并诏为郎中。董黯辞而不就,隐居终老。三国时东吴的虞翻写过《孝子董公赞》,如今只余8句32个字:“尽心色养,丧致其哀。单身林野,鸟兽归怀。愤亲之辱,白日报仇。海内闻名,昭然光著。”到了后世唐、宋、元时期,不同方志上对于董黯的事迹均有过记载。
由此可以看到,同样是尽孝伤人,由于国家伦理价值要求、社会制度设计的不同,历史把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放在了两个当事人身上。于欢一审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董黯杀人虽然也为当时的国法不容,但终审受到宽宥甚至提拔。也许有人会提,董黯杀人是纯粹的为母报仇,于欢杀人却是有母亲欠债在先,所以两个案件的杀死辱母者不可同日而语。暂且把两个案件中杀死辱母者之前的不同情节搁置一旁,单就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而言。杀人者死,两个时代的法律规定并无出入。但董黯后受到的宽宥、提拔实则是种褒奖,既是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的结果,更是法条背后的伦理价值导向发挥了作用。在汉代,孝成为“天之经、地之义、德之本、民之行”。不仅统治者皇帝身体力行地侍亲尽孝,政府还以“举孝廉”的制度来选拔官吏。在用强有力的政治制度来倡行孝道的同时,又用孝的内容来解释忠的意义,从而给孝的观念引申出新的范畴。到了东汉,孝的内容进而扩大到师生之间。当时提出了弟子对师长要行孝道,也即后人常说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汉代的孝道不仅是学校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教化的核心内容;《孝经》成为全社会通行的教科书。虽然在这样的国家制度之下孝道不乏负面效应,也有沽名钓誉之徒,但是孝道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的确为维系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难道不能够被称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伦理?
汉代以孝治天下受到时代背景、思想渊源、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都是今时今日的社会、国家无法复制,也没有必要复制的。礼治和法治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依据规范的性质等方面本来就有着天渊之别。不过,既然孝道的传统千百年流传,至今仍然有人交口称赞,就说明它具备民间基础、传统力量。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案”一审判决之所以引发了公众舆论和批评,就在于传统伦理在这场冲突中进行了反抗,占据了上风。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行之有效、流传久远,民间而非官方的认同、接纳极其重要。毕竟,国家制定法律不是为了作秀,而是为了适用民众,终维护社会秩序。况且,执行法律的人群也是生活在与民众相同的社会环境之中;即便可以把他们训练成为铁板一块、不进油盐,可是他们生活的环境和民众不会变成铁板一块、油盐不进。换句话说,法律获得民众的认同、接纳才是发挥其价值和作用的不二法门。唯有如此,国家层面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不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根之木。进而言之,两者的契合程度越高,法律实效越好、司法权威越高;这一切只会让法律运作、社会运行进入良性循环的局面。反之,利用国家权力强制推行的法律不是不可以推进,可是结局却不容乐观:束之高阁算是温和的局面,无形损害的是国家司法权威、削弱的是民众信任法律,终受到戕害的是国家和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伦理和国家法条完全可以在国家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一改冲突、携手前行。或许这需要技术层面具体、细致的处理,但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传统优秀伦理在国家法律中的一席之地。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经谈到过这样的事例:有个人因为妻子偷汉子打伤了奸夫。这人在乡间这样做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妻子和奸夫合奸却没有罪,加上他又没有证据证明,反被奸夫告了殴伤之罪。接受诉讼的治安官员觉得为难: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这说明当时法律与传统伦理已然背道而驰。于是,“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虽然今天的社会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礼治社会,但法治社会的建立断然不是单独依靠制定法律条文、建立若干法庭就可以实现的,更需要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认同、接纳。这样的认同、接纳固然可以通过改革来完成,可是为何不倚靠、挖掘已有的优良社会资源来做搭建法治大厦的铺垫呢?要知道,改革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否则可能未得法治的好处,却已先发生了破坏社会的弊病。而在这些倚靠、挖掘出来的优良社会资源之中,极有可能蕴涵了让法治秩序省时省力地建立起来的良方。况且,在法律中包含着传统风俗、优秀伦理的制度并非首创,而是早已见之于世界各国的国家制度之中。
当然,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并非全部都充斥着传统伦理和国家制度的冲突,也有国人、社会对西法的逐渐接纳、认同。这也许和中华文化的包容特性是密不可分的。姑且不论是否应该对传统伦理中优秀部分在法律制度中加以尊重、保留,在法治社会之中,首先要尊重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或者权威,也即服从法院判决是保证社会秩序的之策。那么,法院判决所遵循的法律实际才是焦点所在。所遵循的法律如果有违人伦、不近人情,那究竟是对法律尊严有所促进还是有所损害?终对社会秩序有所保障还是有所破坏?也许,法院可以在民众、舆论有所反应之后再进行技术处理,将人伦、舆情等因素综合考虑之后再做出裁判。但是,这样几方讨巧的裁判是否真正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呢?恐怕又得另当别论了。时至今日,法律已经成为人们寻求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与其让人数有限、精力有限的法官们在每个案件中都要左顾右盼、畏首畏尾,甚至皓首穷经地去定罪量刑,不如将诸如孝道之类的优良传统适当融入国家制度之中,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章立制。这样既减少了法院因斟酌此类因素而不得不耗费的时间、精力,又可以彰显国家所推崇的价值观念。在法条中广而告之的效果定然超过个案中的宣扬与肯定。更重要的是,立足于传统而延伸于生活的观念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而观念上的认同必然转化为行动上的步调一致。民众观念与国家法律的步调一致才是对社会秩序的好保障,对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这时的法律,也才真正发挥了国家利器之功效。
聊城案件二审之后,国家会否考虑以孝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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