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9417丛书名: 紫剑律师文丛
内容简介
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作者30年的刑辩生涯,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记载了作者是如何了解案情,客观、准确地把握事实与证据,精心制作辩护词;如何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掌握辩护技巧,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做到敢辩并善辩;如何运用法律、司法文献和权威的案例来证明自己辩护意见之正确,法院终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使“无罪推定”的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落实。
作者无罪辩护的成功经验,为律师同仁抛砖引玉,也为律师更好地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指导,增强执业信心。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出版此书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可供相关读者学习、借鉴和参考。
作者无罪辩护的成功经验,为律师同仁抛砖引玉,也为律师更好地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指导,增强执业信心。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出版此书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可供相关读者学习、借鉴和参考。
目 录
感悟与启迪
部分无罪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的10个案例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刑事诉讼法》第162条(2012年修改为第195条),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已经适用,体现了司法公正,社会效果很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情况说明(新华网北京2014年10月28日电)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面适用无罪推定的10个案例显示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
案例1宗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2于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3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4吴某某强奸案
案例5卢某某强奸案
案例6江某某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
案例7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8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9张某某非法拘禁案
案例10葛某某玩忽职守案
第二部分无罪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定罪免罚或缓刑的6个案例
下面的6个案例,法院虽然没有判决被告人无罪,但律师辩护意见并非偏颇。因为,法院作出一份无罪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还要考量社会效果以及有无其他因素。判处定罪免罚或缓刑在某种意义上说,起到类似无罪的效果。
案例11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2高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3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4张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
案例15于某某玩忽职守案
案例16侯某某职务侵占案
第三部分轰动全国的四起冤假错案(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
这四起冤假错案均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造成的,给当事人、社会带来重大伤害,特别是重创了人们的司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说明里,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四件冤案正是如此。
佘祥林杀妻案(媒体报道)
报道1佘祥林妻子“死”了11年回来了《荆门晚报》
报道2“佘祥林杀妻案”让我们期待什么
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评论
报道3佘祥林案引出法学争议法律如何面对冤假错案
《北京青年报》
报道4佘祥林案告诉我们什么?中国警察网
报道5从“佘祥林案”反思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价值中国网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媒体报道)
报道6一错再错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错案追踪
新华网新华视点
报道7如果采信律师无罪辩护,赵作海冤案就不会发生了
《新京报》
报道8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刑事判决书
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网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媒体报道)
报道9浙江叔侄强奸冤案:警方串通牢头狱霸逼供《南方周末》
报道10浙江叔侄奸杀冤案改判,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新闻网
报道11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反思叔侄“强奸”案财新网
报道12浙江对叔侄冤案审核人“女神探”聂海芬调查追责
《中国青年报》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媒体报道)
报道13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被判无罪澎湃新闻网
报道14呼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呼格案多次复查,赵志红极可能是真凶
澎湃新闻网
报道15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调查
新华社呼和浩特
第四部分“法、检”领导及法官、学者就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发表意见(媒体报道)
轰动全国的几大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之后,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指示:一定坚持“疑罪从无”,宁肯“错放,也不错判”;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强调:“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法官、法学专家就如何防止冤假错案问题纷纷发表意见。
报道16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沈德咏(《人民法院报》)
报道17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
朱孝清(《检察日报》)
报道18错案为何能复制何家弘(《人民法院报》)
报道19错案防范亟须机制改革周德金(《人民法院报》)
报道20法学专家谈刑讯逼供的危害(新华网)
附录承办案例参考的“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相关规定参考书目”索引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简介
后记
部分无罪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的10个案例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刑事诉讼法》第162条(2012年修改为第195条),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已经适用,体现了司法公正,社会效果很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情况说明(新华网北京2014年10月28日电)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面适用无罪推定的10个案例显示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
案例1宗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2于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3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4吴某某强奸案
案例5卢某某强奸案
案例6江某某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
案例7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8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9张某某非法拘禁案
案例10葛某某玩忽职守案
第二部分无罪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定罪免罚或缓刑的6个案例
下面的6个案例,法院虽然没有判决被告人无罪,但律师辩护意见并非偏颇。因为,法院作出一份无罪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还要考量社会效果以及有无其他因素。判处定罪免罚或缓刑在某种意义上说,起到类似无罪的效果。
案例11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2高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3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4张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
案例15于某某玩忽职守案
案例16侯某某职务侵占案
第三部分轰动全国的四起冤假错案(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
这四起冤假错案均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造成的,给当事人、社会带来重大伤害,特别是重创了人们的司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说明里,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四件冤案正是如此。
佘祥林杀妻案(媒体报道)
报道1佘祥林妻子“死”了11年回来了《荆门晚报》
报道2“佘祥林杀妻案”让我们期待什么
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评论
报道3佘祥林案引出法学争议法律如何面对冤假错案
《北京青年报》
报道4佘祥林案告诉我们什么?中国警察网
报道5从“佘祥林案”反思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价值中国网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媒体报道)
报道6一错再错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错案追踪
新华网新华视点
报道7如果采信律师无罪辩护,赵作海冤案就不会发生了
《新京报》
报道8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刑事判决书
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网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媒体报道)
报道9浙江叔侄强奸冤案:警方串通牢头狱霸逼供《南方周末》
报道10浙江叔侄奸杀冤案改判,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新闻网
报道11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反思叔侄“强奸”案财新网
报道12浙江对叔侄冤案审核人“女神探”聂海芬调查追责
《中国青年报》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媒体报道)
报道13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被判无罪澎湃新闻网
报道14呼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呼格案多次复查,赵志红极可能是真凶
澎湃新闻网
报道15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调查
新华社呼和浩特
第四部分“法、检”领导及法官、学者就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发表意见(媒体报道)
轰动全国的几大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之后,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指示:一定坚持“疑罪从无”,宁肯“错放,也不错判”;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强调:“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法官、法学专家就如何防止冤假错案问题纷纷发表意见。
报道16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沈德咏(《人民法院报》)
报道17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
朱孝清(《检察日报》)
报道18错案为何能复制何家弘(《人民法院报》)
报道19错案防范亟须机制改革周德金(《人民法院报》)
报道20法学专家谈刑讯逼供的危害(新华网)
附录承办案例参考的“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相关规定参考书目”索引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简介
后记
在线试读
律师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和主要特征,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护制度,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院居间裁判,构成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框架,打破了控审合一的局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成为律师辩护无法逾越的障碍,因此有人说“辩归辩、判归判,律师辩护没用”。这些偏见与误解源于在现实刑事诉讼的某些环节上,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等辩护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公权力的强势,辩护权的弱势,有目共睹,由此社会上难免产生律师辩护没用的说法。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辩护权也随之得到保障与扩大,律师辩护前景逐渐广阔与平坦,一些偏见与误解将会逐渐消失。纵观刑事辩护实践,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还是占绝大多数,枉法裁判的必定是极少数。作者回顾以往30年(1985~2015年)的律师生涯,刑事辩护案件达几百件之多,可以充分证明上述事实。为此作者回眸以往,捡拾刑事辩护成功之点滴,倾其笔墨,皆在广泛征得社会各界对律师辩护之公允,亦与律师同仁以及有识之士共勉,以增强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而奋斗不息之信心。
一、无罪辩护的16件案例收入书中
辩护律师运用证据与说理,要法官采纳其辩护观点,是辩护律师的终极目的。无论你有多么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无论你多么能言善辩,也无论你付出多少努力,达不到这个目的,就是遗憾。
一起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批捕后侦查机关起早贪黑、披星戴月又侦查几个月,并经层层批准才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检察机关收案后慎之又慎才提起公诉。然而,法院开庭、律师辩护、控辩双方唇枪舌剑辩论之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否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谈何容易。本书梳理的16件刑事案例,法院经过认真研究、缜密思考,有的还要克服重重阻力,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做出了无罪或近似无罪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当事人永生难忘,辩护律师刻骨铭心。这16件案件分别是:
(一)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10件
民营企业经理、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2件;公安干警涉嫌非法拘禁罪的1件;国家公务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1件;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的1件;农民涉嫌强奸罪的2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3件。
(二)法院判处被告人定罪免罚或缓刑的6件
1.法院判决被告人定罪免罚的1件
2.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的5件
(1)国家干部涉嫌玩忽职守罪1件。
(2)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3件。这3件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的2件,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的1件。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中,法院依据立法精神及司法政策判处被告人缓刑并非一帆风顺。
(3)有1件被告人是某建筑公司经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人本应判决无罪,但鉴于各种复杂因素,律师改变辩护策略,控辩双方“辩诉交易”,被告人认罪,法院判处缓刑。缓刑,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起到类似无罪的效果。
二、16份辩护词抛砖引玉
律师的辩护词,是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针锋相对的对抗与反驳。而这种对抗与反驳,需要精湛的技艺。要反驳得有理、有据,必须建立在对对方观点漏洞的精准把握、对证据的充分质证、对法律的娴熟运用、对法理的融会贯通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动摇公诉方指控的根基。
公诉机关的每一项指控,都会有一个证据链条,否则公诉机关也不会茫然指控。但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通过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面材料、鉴定结论的认真分析,找出每个链条之间缺失的部分,然后对这些缺失的部分进行再分析、判断,这时你会发现由于一个证据链条的缺失,阻断了其他证据链条之间的衔接。于是律师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结论。
16份辩护词,虽然本律师撰写的水平不高,有的辩护技巧、辩护方法还值得商榷,甚至有不当乃至错误之处,与同行相比自愧不如,但其中辩护观点,辩护词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权威案例、专家解释,是可以为司法人员承办同类案件以借鉴,为年青律师撰写同类案件的辩护词抛砖引玉,为关心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帮助的。
三、本书引用了《人民法院公报》选登的案例
《人民法院公报》除刊载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文书外,所选登的案例都是由人民法院正式选编并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公布的,虽然其中的大部分案例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但这些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为法院审判指明了方向。本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的辩护观点符合立法精神,以争取法官同意自己的辩护意见,给法官提供了《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与本律师辩护的案件相同或相似的案例,为法院终判决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书中侯某某职务侵占案,就是当法官、检察官看到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与该案相同案例时才改变了原有的观点,支持了辩护人的主张。所以,典型案例的作用不可忽视。
四、本书选用的学理解释
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不能对号入座地适用于所辩护的案例时,权威的学理解释就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律师在辩护时为了证明辩护观点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引用了一些权威的学理解释。这些解释大多是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知名学者的著述和主流观点,这些观点体现了他们对一些法律问题研究、探讨的情况和倾向性意见,尽管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对于法院审判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原文引用他们的观点比律师阐述自己的看法更有权威性,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
五、判决书、起诉书、抗诉书原文刊载
如何写好判决书,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对于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来说会不屑一顾,但对于新任法官来说,并非易事。一份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不仅要求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逻辑论证严谨,还要求它具有对社会大众进行感化、教育和引导、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判决让法律有了鲜活的生命,是判决书的说理性让民众得到了具体实在的法律启蒙和教育,让法律充满了人性和力量,使法院不仅是一个事后解决纠纷的机关,还成为事前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普及者。
作者阅读《人民法院案例选》时,在一份份厚重的判决书中,一个个法律条文和法理精神跃然纸上,阅读这样的判决书,不仅是一种学术熏陶,也是一种正义之感的培训。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实非易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法官承受着每年处理上百起案件的工作压力。
本书刊载的判决书,无疑是疑难案例的判决,是经过承办法官精心制作的,刊载它不仅符合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公开”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它对于年轻法官如何写好判决书给予一定的启发。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的体现。一份好的起诉书通过阐述全面的案情、充足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无疑是打击犯罪的战斗檄文。但同时也要求它在指控犯罪时,对事实表述要全面,举证要充分,说理要有据。对被告人起到说服、挽救、教育、感化之功能。由于它的说理性,对旁听公众来说也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对预防犯罪大有好处。本书刊载的起诉书、抗诉书,是主诉检察官认真审查后精心制作的,对检察官今后办案会起到借鉴的作用。
六、四起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收集在本书之中
本书收集了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杀人案,同时也转载“两高”领导、专家、学者及媒体从不同的角度对这四起案例的剖析和透视。
目的之一:冤假错案危害极大,且危害面极广,它不仅造成被冤枉者无辜受到刑罚甚至断送性命,而且还会使得被冤枉者的家属受到牵连,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发生。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会有一个凄惨的故事,而故事的主人公显然就是所谓的被告人,而被告人的家属、直系亲属都是这个故事里的悲剧角色。选编这四起冤案,用以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何抛掉私心,敢于严肃执法,做到公平正义,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在于公正、廉洁、为民。因此,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人民法院来说永远是个挑战。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说明里引用了这句话,说明党中央对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视程度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决心。
目的之二:形成上述四起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就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这四起冤假错案中有的律师也作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其辩护意见被法院否定了。此冤案平反后告诫律师,对自己正确的辩护意见要敢于坚持,不能灰心,律师刑事辩护任重而道远!
目的之三:冤案出现以后,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尽努力保证公正裁判”。他表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我们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人民法院领导有了决心,今后对减少冤假错案会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绽放了一缕阳光。
其实 “疑罪从无”的原则,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就已经明确地写进《刑事诉讼法》第162条(2012年修改为第195条),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无疑是民主与法治的进步,人们特别是律师为之振奋。可是,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实施中并非一帆风顺,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发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法制建设漫长的征途上,让我们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百折不挠,不遗余力地去追求和探索,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为维护公平正义投放我们的全部热情!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有些观点肯定会有偏差,甚至错误。每一场辩护结束之后,我都对整个案件进行反思,发现有的辩护意见该说的没说,有的质证还不到位,有的法律适用不够全面,辩护词已经修改数遍,还有漏洞,与好多同仁相比自愧不如。本书现又呈现在公众与同行面前,虽经数番校订,仍不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同仁与专家教正。
张发
2015年元旦于阜新
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成为律师辩护无法逾越的障碍,因此有人说“辩归辩、判归判,律师辩护没用”。这些偏见与误解源于在现实刑事诉讼的某些环节上,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等辩护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公权力的强势,辩护权的弱势,有目共睹,由此社会上难免产生律师辩护没用的说法。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辩护权也随之得到保障与扩大,律师辩护前景逐渐广阔与平坦,一些偏见与误解将会逐渐消失。纵观刑事辩护实践,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还是占绝大多数,枉法裁判的必定是极少数。作者回顾以往30年(1985~2015年)的律师生涯,刑事辩护案件达几百件之多,可以充分证明上述事实。为此作者回眸以往,捡拾刑事辩护成功之点滴,倾其笔墨,皆在广泛征得社会各界对律师辩护之公允,亦与律师同仁以及有识之士共勉,以增强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而奋斗不息之信心。
一、无罪辩护的16件案例收入书中
辩护律师运用证据与说理,要法官采纳其辩护观点,是辩护律师的终极目的。无论你有多么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无论你多么能言善辩,也无论你付出多少努力,达不到这个目的,就是遗憾。
一起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批捕后侦查机关起早贪黑、披星戴月又侦查几个月,并经层层批准才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检察机关收案后慎之又慎才提起公诉。然而,法院开庭、律师辩护、控辩双方唇枪舌剑辩论之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否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谈何容易。本书梳理的16件刑事案例,法院经过认真研究、缜密思考,有的还要克服重重阻力,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做出了无罪或近似无罪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当事人永生难忘,辩护律师刻骨铭心。这16件案件分别是:
(一)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10件
民营企业经理、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2件;公安干警涉嫌非法拘禁罪的1件;国家公务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1件;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的1件;农民涉嫌强奸罪的2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3件。
(二)法院判处被告人定罪免罚或缓刑的6件
1.法院判决被告人定罪免罚的1件
2.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的5件
(1)国家干部涉嫌玩忽职守罪1件。
(2)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3件。这3件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的2件,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的1件。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中,法院依据立法精神及司法政策判处被告人缓刑并非一帆风顺。
(3)有1件被告人是某建筑公司经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人本应判决无罪,但鉴于各种复杂因素,律师改变辩护策略,控辩双方“辩诉交易”,被告人认罪,法院判处缓刑。缓刑,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起到类似无罪的效果。
二、16份辩护词抛砖引玉
律师的辩护词,是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针锋相对的对抗与反驳。而这种对抗与反驳,需要精湛的技艺。要反驳得有理、有据,必须建立在对对方观点漏洞的精准把握、对证据的充分质证、对法律的娴熟运用、对法理的融会贯通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动摇公诉方指控的根基。
公诉机关的每一项指控,都会有一个证据链条,否则公诉机关也不会茫然指控。但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通过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面材料、鉴定结论的认真分析,找出每个链条之间缺失的部分,然后对这些缺失的部分进行再分析、判断,这时你会发现由于一个证据链条的缺失,阻断了其他证据链条之间的衔接。于是律师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结论。
16份辩护词,虽然本律师撰写的水平不高,有的辩护技巧、辩护方法还值得商榷,甚至有不当乃至错误之处,与同行相比自愧不如,但其中辩护观点,辩护词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权威案例、专家解释,是可以为司法人员承办同类案件以借鉴,为年青律师撰写同类案件的辩护词抛砖引玉,为关心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帮助的。
三、本书引用了《人民法院公报》选登的案例
《人民法院公报》除刊载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文书外,所选登的案例都是由人民法院正式选编并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公布的,虽然其中的大部分案例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但这些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为法院审判指明了方向。本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的辩护观点符合立法精神,以争取法官同意自己的辩护意见,给法官提供了《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与本律师辩护的案件相同或相似的案例,为法院终判决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书中侯某某职务侵占案,就是当法官、检察官看到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与该案相同案例时才改变了原有的观点,支持了辩护人的主张。所以,典型案例的作用不可忽视。
四、本书选用的学理解释
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不能对号入座地适用于所辩护的案例时,权威的学理解释就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律师在辩护时为了证明辩护观点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引用了一些权威的学理解释。这些解释大多是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知名学者的著述和主流观点,这些观点体现了他们对一些法律问题研究、探讨的情况和倾向性意见,尽管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对于法院审判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原文引用他们的观点比律师阐述自己的看法更有权威性,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
五、判决书、起诉书、抗诉书原文刊载
如何写好判决书,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对于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来说会不屑一顾,但对于新任法官来说,并非易事。一份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不仅要求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逻辑论证严谨,还要求它具有对社会大众进行感化、教育和引导、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判决让法律有了鲜活的生命,是判决书的说理性让民众得到了具体实在的法律启蒙和教育,让法律充满了人性和力量,使法院不仅是一个事后解决纠纷的机关,还成为事前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普及者。
作者阅读《人民法院案例选》时,在一份份厚重的判决书中,一个个法律条文和法理精神跃然纸上,阅读这样的判决书,不仅是一种学术熏陶,也是一种正义之感的培训。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实非易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法官承受着每年处理上百起案件的工作压力。
本书刊载的判决书,无疑是疑难案例的判决,是经过承办法官精心制作的,刊载它不仅符合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公开”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它对于年轻法官如何写好判决书给予一定的启发。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的体现。一份好的起诉书通过阐述全面的案情、充足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无疑是打击犯罪的战斗檄文。但同时也要求它在指控犯罪时,对事实表述要全面,举证要充分,说理要有据。对被告人起到说服、挽救、教育、感化之功能。由于它的说理性,对旁听公众来说也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对预防犯罪大有好处。本书刊载的起诉书、抗诉书,是主诉检察官认真审查后精心制作的,对检察官今后办案会起到借鉴的作用。
六、四起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收集在本书之中
本书收集了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杀人案,同时也转载“两高”领导、专家、学者及媒体从不同的角度对这四起案例的剖析和透视。
目的之一:冤假错案危害极大,且危害面极广,它不仅造成被冤枉者无辜受到刑罚甚至断送性命,而且还会使得被冤枉者的家属受到牵连,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发生。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会有一个凄惨的故事,而故事的主人公显然就是所谓的被告人,而被告人的家属、直系亲属都是这个故事里的悲剧角色。选编这四起冤案,用以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何抛掉私心,敢于严肃执法,做到公平正义,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在于公正、廉洁、为民。因此,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人民法院来说永远是个挑战。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说明里引用了这句话,说明党中央对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视程度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决心。
目的之二:形成上述四起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就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这四起冤假错案中有的律师也作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其辩护意见被法院否定了。此冤案平反后告诫律师,对自己正确的辩护意见要敢于坚持,不能灰心,律师刑事辩护任重而道远!
目的之三:冤案出现以后,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尽努力保证公正裁判”。他表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我们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人民法院领导有了决心,今后对减少冤假错案会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绽放了一缕阳光。
其实 “疑罪从无”的原则,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就已经明确地写进《刑事诉讼法》第162条(2012年修改为第195条),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无疑是民主与法治的进步,人们特别是律师为之振奋。可是,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实施中并非一帆风顺,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发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法制建设漫长的征途上,让我们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百折不挠,不遗余力地去追求和探索,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为维护公平正义投放我们的全部热情!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有些观点肯定会有偏差,甚至错误。每一场辩护结束之后,我都对整个案件进行反思,发现有的辩护意见该说的没说,有的质证还不到位,有的法律适用不够全面,辩护词已经修改数遍,还有漏洞,与好多同仁相比自愧不如。本书现又呈现在公众与同行面前,虽经数番校订,仍不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同仁与专家教正。
张发
2015年元旦于阜新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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