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216361
新修订、新发布准则的内容解读
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分析
时新财会法规梳理汇编
一册在手,会计准则法规全都有
★适用读者:
广大企业财会人员
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人员
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业人员
财经类专业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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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跟进会计准则新变化新趋势,全面掌握财会法规新要求新规定!
◆42个企业会计准则
◆12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11项特殊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工作规范
◆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财务规定
◆10项其他财会法规
■关于新收入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意义;
实施时间和衔接安排;
新准则与2006年版收入及建造合同准则的比较。
■关于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意义;
实施时间安排。
■关于新政府补助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比较。
■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
定义和范围;
条款与结构;
变化与分析;
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
政策导读
一、关于新收入准则
二、关于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三、关于新政府补助准则
四、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
五、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印发)
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第二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政策导读
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第三部分 特殊会计处理规定
政策导读
会计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部分 会计工作规范
政策导读
会计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五部分 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财务规定
政策导读
相关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部分 其他财会法规
政策导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17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又经历了一次“大修”, 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共6个企业会计准则。新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等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根据我国国内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构成。本书以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解释为主干,共六个部分。部分为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41个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第二部分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至12号,共12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部分是特殊会计处理规定,包括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典当、文化、粮食等企业以及保险合同、风险准备金等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和规定;第四部分是会计工作规范,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五部分是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财务规定,收集了与企业有关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方面的规定;第六部分是其他财会法规,包括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以及石油石化、钢铁、煤炭等行业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内容。旨在为读者查阅有关准则、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提供一条捷径,实现“一册在手,会计全有”。本书每个部分都有政策导读,可以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快速查阅。
本书可作为广大企业财会人员,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教材和日常工作的实用工具书,也是财经类专业师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查阅财会制度的理想参考资料。
本书由许太谊主编,参加本书编写及其相关工作的还有李保瑞、刘洁、任晓琳、邬欣、孟可、季书战、张伟、陈晓娣、郑茜、姚红霞等。尽管我们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本书的缺点和不足仍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修订。
许太谊
2017年12月
四、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处理的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和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并明确了该准则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该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该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该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二)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由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和附则五章,共三十三条内容组成。
章“总则”,包括条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准则的适用范围,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应满足的条件。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包括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第四章“列报”,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明确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三)变化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发布以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计量和列报要求。首先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关于计量方面,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四)重点条款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定义,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该准则沿用了现行准则规定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除满足其他条件外,企业必须在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后才能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严格,便于实务中严格执行,并防范利润操纵的情况。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2)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上述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放松“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要求,更符合实务中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2.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1)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准则规定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如果该处置组包含商誉,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该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准则规定,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该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和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相一致,由于相关资产的性质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已经由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所以只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不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可收回金额。企业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理组和终止经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4.终止经营的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理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详细信息。
在利润表主表中列示有关终止经营损益的信息,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经营将无法为企业创造现金流量,使得财务报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但也不能提供过多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因此,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终止经营损益,其他细化信息在附注中披露即可。
五、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一)公允价值计量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这个准则是在原有38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增加的全新准则,原有的会计准则虽然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等内容多有涉及公允价值方法和原则,但并未就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规定。2011年5月,国际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印发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范,国内的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趋同,制定印发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非常必要。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多个角度、全方位地就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假设。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在此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就估值技术等问题均有详细表述。
(二)合营安排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合营安排准则),合营安排准则规范了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首次采用合营安排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分类。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早期间期初终止确认以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同时根据比较财务报表早期间期初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使用的相关信息,确认本企业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所产生的各项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首先抵减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三)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2014年3月14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之中,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是在现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二是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并优化有关披露的内容。三是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要求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等。
2017年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修和补充,是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大修后的又一次大修和补充。2014年修订的5个具体会计准则和2017年修订的6个具体会计准则均不再保留应用指南,而是将原来应用指南的内容写入具体准则中,2014年新增的3个具体准则和2017年新增的1个具体准则也不再制定应用指南,敬请读者学习和查阅时注意。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
根据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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