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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4916
2.国家权力的下放。公法制度允许国家权力下放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欧洲,如法国等国家(一定程度上也包括英国)强调中央集权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其国家的统一是通过暴力手段而取得的。但在另一些国家,如德国,则有一个更为宽松、分权的制度体系,反映出一个更合民意的国家统一。这些差异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比如,“国家”和“省”的法律和机构之间的交互联系的方式。
3.供给性国家还是监管性国家?国家应提供公共服务(如铁路运输),还是应监管以市场为主导的公共服务?“监管机构”的功能及地位在不同的制度中也有显著的不同。
4.政府竞争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以及何种方式上,市场型机制可以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如果“公私合营”中的“私”实质上是“国家所有”,那“公私合营”的含义是什么?
5.公共就业的意义。例如,雇用下岗警察的私人保安公司享有什么地位?
6.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我们可能都赞同“良治”的重要价值,但不同的制度体系在追求这一价值中,其法律和司法机构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对于认为其自身权益遭受到来自政府人员的渎职和行政失当的损害的公民,应被给予多种投诉和救济的途径。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制度在传统上更强调申诉专员制度的救济而非法院和法律本身。
7.“失控国家”情况下“公法”和“公职人员”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渎职和行政失当的救济问题会随着国家权力机构的瓦解而变得复杂,甚至对何者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行为都无从所知,例如苏联撤军之后的阿富汗。
Michael Palmer(任建苗译)
比较公法的价值(代序)……
纠纷解决、立宪主义与法治
杨海坤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的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的公共纠纷解决和权利保护机制概观
董和平
比较宪法研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Michael Palmer(王盛雅译)
比较视野下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
程序问题(1):制度及其实践
Carol GSTan(刘浩龙译)
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外来劳工争议解决机制……
薺藤彰(张云译)
公法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关系理论……
赵云
域名纠纷的解决及其未来发展……
程序问题(2):合作性决策
Bryan HDruzin(孙科译)
从混乱到合作:预防全球资源争端……
胡惠生梁丽娟
北京、香港、台北法科学生伦理价值观之比较及实证研究
——对大陆法学院校法律教育之启示 ……
Danny Mcfadden(栾晨焕译)
组织内的申诉专员……
魏华
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刍议……
实质性问题与价值观(1):公共利益
韩光明
法律技术与政治价值: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
李喆雨(牟宪魁译)
韩国的政治司法化论纲……
Elisa Nesossi(侯莎莎译)
人权保障之比较与理论反思……
甄美玲
ISP在网络诽谤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中国与英国的新近改革……
实质性问题与价值观(2):保持平衡
李严
公益法律实践的新方法:维德的经验……
纪建文
信息时代下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孟金梅
艾滋病、政府责任与司法公正之困
——国际艾滋病与人权热点问题分析……
结语
牟宪魁
总结与谢辞
——2015中英比较公法研讨会综述……
去年秋天,牟教授和我初步提出组织一个中国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构想。曾参加英国大法官办公室培训项目并留学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的肖斌法官(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热心支持“彼此相互学习借鉴”的想法,是她介绍了我和牟教授认识。
比较公法为何重要?
与私法相比,当下世界的公法制度似乎对全球化这一趋势(压力)更为抵制。这或许是因为公法更多地植根于特定的法律文化、历史经验和制度框架。正因此,在比较公法领域,我们应期待发现各国司法系统之间的显著差异。
然而,总的来说,比较法的研究已经出现了一个认识论的转变,即从(以往)关注寻找相似点——某种程序而言缘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种族仇恨和种族灭绝引起的道德关怀,转变为(现在)认识到不同点的重要性和价值。但迄今为止我们发现,除了一些学者,例如剑桥大学的约翰·贝尔,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安德鲁·哈丁,在比较法研究领域还没有太多人致力于探索各国公法传统的不同特质。
“公法”是一个独特类型的法律吗?
我想答案为“是的”。公法不同于私法和其他形式的法律,就是因为它主要关注如何定义和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行为。而私法是从另一方面为个体的行为规范提供了准则,规定了个体可以实施的自由行为以及当这些个体、公司和其他主体超越了他们的权利边界所应承担的责任。
“公法”概念的不同理解
当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可能赋予“公共”和“公法”不同的特征。将“社会主义”制度与“非社会主义”制度相对比,会发现他们有一个显著的不同点。在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在只允许市场和私营部门发挥有限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被认为“公法”的范围显然要比其他制度的国家广泛得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的首要功能并非是特定及保护个人权利,而更多的被认为是一种促进国家治理的机制。并且,我们不能将跨文化翻译看得太简单:比如“law”和“法律”这两个术语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其含义也会不尽相同。中国现代的法律用语中“公法”一词的概念来源于19世纪的西方社会,尽管如此,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也许早已使其衍生出一些不同于原来的内涵。
比较公法的研究,有以下一些重要的议题。
1.与政治的联系。尽管公法和公共管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义务和压力的影响,如各种联合国人权公约。但相比商法和其他形式的私法,全球化对它们的影响仍相对小一些。相反,公法和共同管理体系更多地会受到国家的法律文化、历史经验以及政治文化的影响。
2.国家权力的下放。公法制度允许国家权力下放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欧洲,如法国等国家(一定程度上也包括英国)强调中央集权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其国家的统一是通过暴力手段而取得的。但在另一些国家,如德国,则有一个更为宽松、分权的制度体系,反映出一个更合民意的国家统一。这些差异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比如,“国家”和“省”的法律和机构之间的交互联系的方式。
3.供给性国家还是监管性国家?国家应提供公共服务(如铁路运输),还是应监管以市场为主导的公共服务?“监管机构”的功能及地位在不同的制度中也有显著的不同。
4.政府竞争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以及何种方式上,市场型机制可以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如果“公私合营”中的“私”实质上是“国家所有”,那“公私合营”的含义是什么?
5.公共就业的意义。例如,雇用下岗警察的私人保安公司享有什么地位?
6.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我们可能都赞同“良治”的重要价值,但不同的制度体系在追求这一价值中,其法律和司法机构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对于认为其自身权益遭受到来自政府人员的渎职和行政失当的损害的公民,应被给予多种投诉和救济的途径。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制度在传统上更强调申诉专员制度的救济而非法院和法律本身。
7.“失控国家”情况下“公法”和“公职人员”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渎职和行政失当的救济问题会随着国家权力机构的瓦解而变得复杂,甚至对何者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行为都无从所知,例如苏联撤军之后的阿富汗。
借助此次会议,我十分期待能够就上述或另外的议题与各位进行交流,使得“互相借鉴学习”精神发扬光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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