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5790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中法网;名师:重点法条
本书是根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新修订,按照中法网学校独家研发的“5 1”培训法推出的以精析法条涵义为内容的法考复习用书。本书以精确把握重点法条为基础,以增强考生的理解和把握为着眼点,有针对性地剖析重点法条、揭示考点难点、注重横向对比讲解,对考生学习法条、记住法条、理解法条从而在法考中顺利答题大有裨益。
第一讲宪法(00)
宪法(00)
选举法(0)
监察法(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0)
立法法(0)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0)
第二讲刑法(0)
刑法总则(0)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精讲(0)
第三讲刑事诉讼法()
第四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
案件的规定()
第五讲民法()
民法总则()
侵权责任法()
担保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合同法()
物权法()
第六讲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第七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第八讲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保险法()
海商法()
第九讲经济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讲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
军人保险法()
第十一讲环境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2018年的法考大纲已经公布。教材、法条、真题依然是准备法考的三大利器,三者各有侧重,但法条的准备和学习往往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书本而言,法条一方面是对现有理论知识的立法实践,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是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础,二者互相联系、相互作用。而就真题来讲,在题目中对法条直接或间接进行考查,这是法考命题的特色之一。从法考的命题趋势来看,除个别部门法外,90%以上的题目可以找到直接的法条依据,还有大量的题目是以法条为基础结合理论知识形成的。在解答这类题目时,法条的熟练应用就是关键。
列入法考范围的法条总数近20000条,并且以后每年都会有部分法律进行修订,同时会出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面对如此众多的法条,考生往往会觉得茫然无措,无所适从。事实上我们并不需要将一本厚厚的法律法规汇编都加以记忆,而要精研考点,找出其中的重点法条加以识记和理解,掌握其中的考点和难点。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迅速理清复习思路,把握重点法条,强化复习效果,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中法网学校特邀请业内名师编写了本书。
本书以精确把握重点法条为基础,以增强考生的理解和掌握为着眼点,以重点、常考和具有可考性为依据选取重点法条,有针对性地剖析重点法条、解释考点难点、注重纵向体系说明、横向对比讲解,帮助考生从宏观上了解法律体系的架构,从微观上识记和理解重点法条,并深刻理解法条中蕴含的法学原理,对考生学习法条、记住法条、理解法条,从而在法考中能够熟练运用法条答题将大有裨益。
本书依据2018年法考最新大纲编制,是如今培训市场上为数不多的新法读本。
本书同时也是中法网学校5阶段培训中法条精讲班的辅助教材。愿本书助您一臂之力,祝大家顺利通过2018首次法考!
监察法
监察主体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讲解】本条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而言,只要是行使了国家公权力,不管是否拥有公务员等国家公职身份,都有可能成为监察委的监察对象。
监察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讲解】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上述职责中,第2项与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有冲突,将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加以解决;第3项与行政监察法冲突,监察法第69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因此该冲突已得到解决。
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讲解】本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
1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主要包括8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③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④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①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③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①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②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
(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①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②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2项规定的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第6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管辖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讲解】管辖分工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交叉管辖。考生应注意比较记忆。
查询、总结及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讲解】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查询、冻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查询、冻结的涉案要件,是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必要性要件。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其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其他情形,不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其对象必须是属于涉案单位和个人而不是其他主体,并且应当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查询、冻结书面通知,这些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予查询、实施冻结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第2款规定的是解除冻结。监察机关对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与案件无关”,是指冻结的财产并非违法犯罪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是否违法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牵连。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既要收集、冻结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重的书证、物证,也要收集、冻结能够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轻的书证、物证,以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与客观性。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讲解】本条第1款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凡需要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调查的条件。具体而言,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监察机关立案所需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全部事实要到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还要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
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只是立案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需要立案。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里讲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是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26条的规定,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有关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批准立案,由监察机关作出其他处理;认为需要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了解的,退回立案报告,由承办部门作进一步了解。
第2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被调查人情况、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集体研究确定调查方案。一般来说,调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以及应当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一经确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内容,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需要更改调查方案的,应当报批准该方案的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3款规定了立案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这既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是要求他们积极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其中,前两个条件是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的实体性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立案的程序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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