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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第八辑:澳门法律文化专题

作者:马小红 邱少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2月 

ISBN: 9787509783771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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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SKU:5d8439e35f9849104540d7ce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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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83771

编辑推荐
本书为《法律文化研究》第八辑,也是改版后的第二辑。本辑承继第七辑的特点,以专题研究的形式出版
,围绕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进行学术史的整理,收录相关专题研究中有重大学术贡献的论著,并由主编撰写不少于3万字的导读对其进行评介,展现问题研究的缘起、沿革、发展和意义。本辑精选二十余篇澳门法律文化研究中的经典之作,根据研究对象共分五篇,主编在导读中对这一专题研究的缘起、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每一篇论文的内容、学术贡献及局限进行了学术定位,并附有关该专题研究的主要论著目录索引于书后。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进行学术史的整理,收录相关专题研究中有重大学术贡献的论著,并由主编撰写不少于3万字的导读对其进行评介,展现问题研究的缘起、沿革、发展和意义。书中精选二十余篇澳门法律文化研究中的经典之作,根据研究对象共分五篇,主编在导读中对这一专题研究的缘起、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每一篇论文的内容、学术贡献及局限进行了学术定位,并附有关该专题研究的主要论著目录索引于书后。   
作者简介
邱少晖,安庆师范学院教师,法学博士。2004年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10~2015年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主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2015年至今任教于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主讲中国法制史等课程。先后参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立法、珠海市委社会管理工作部社会领域法制建设规划等项目。社会兼职主要有珠海市委社会管理工作部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安庆市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合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1982年北京大学本科毕业,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l984年在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工作;1987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至l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90年被聘为讲师,1993年被聘为副教授;l995年至200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1998年被聘为研究员(教授);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华法律文明史等课程。  
目  录
主编导读/1

一 历史沿革篇
何志辉:论明代澳门的特别立法与司法/3
陈文源:明清时期广东政府对澳门社会秩序的管理/15
康大寿:明清政府对澳门的法权管理/26
黄 进:澳门法律本地化之我见/39
郭天武 朱雪梅: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研究/49
邓伟平:论澳门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本地化/59

二 法律制度篇
金国平:Hopo的词源及其设立年代考/69
王巨新:乾隆九年定例研究/81
刘冉冉:清朝时期澳门议事亭研究/92
陈文源:近代澳门华政衙门的组织结构与职能演变/106
张廷茂:晚清澳门华政衙门源流考/118

三 法律实践篇
刘景莲:从东波档看清代澳门的民事诉讼及其审判/141
乔素玲:清代澳门中葡司法冲突/155
唐伟华:清代广东涉外司法与文化冲突/165
林 乾:论清代前期澳门民、番刑案的法律适用/178

四 法律文化篇
赵炳霖:澳门东西方法律文化初探/189
吴志良:澳门与礼仪之争——跨文化背景下的文化自觉/197
周 伟:法律殖民与文明秩序的转换——以十九世纪中期澳门法律文化的变迁为例/214
黎晓平:“一国两制”的伦理精神/232
汪清阳:怀柔远人:中葡法文化初交汇/243
何志辉:殖民管治下的文化妥协——1909年《华人风俗习惯法典》研究/258

五 文献资料篇
吴志良:澳门史研究述评/275
李雪梅:澳门明清法律史料之构成/292

澳门法律文化研究主要论著目录索引/308
编写说明/336
编辑部章程/338
征稿启事/340
注释体例/341   

前  言
原序 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出版发行《法律文化研究》(年刊)酝酿已久,我们办刊的宗旨当然与如今许多已经面世的学术刊物是一致的,这就是繁荣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为现实中的法治实践提供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依据。说到“宗旨”两字,我想借用晋人杜预《左氏春秋传序》中的一段话来说明:“其微显阐幽,裁成义类者,皆据旧例而发义,指行事以正褒贬。”即通过对历史上“旧例”、“行事”的考察,阐明社会发展的道理、端正人生的态度;记述历史、研究传统的宗旨就在于彰显复杂的历史表象背后所蕴含的深刻的“大义”。就法律文化研究而言,这个“大义”就是发掘、弘扬传统法的优秀精神,并代代相传。
        然而,一部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并不只取决于它的宗旨,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需要特色来立足的,需要用自身的特色力争好地体现出宗旨。我们定名为《法律文化研究》(年刊)有这样几点考虑,,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宽阔的,不只局限于“法律史”,从文化的角度,我们要探讨的甚至也不仅仅是“法”或“法律”。我们的研究对象包括法的本身与产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考察法律的同时,要通过法律观察社会;在考察社会时,要体悟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第二,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构成了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主旋律。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传统往往是文化的标志,“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是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不同法律传统及这些传统的传承;研究不同法律文化间的相同、相通、相异之处,以及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规律。
        因此,我们的特色在于发掘传统,利导传统,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在此,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作一辩白。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在传统文化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近代以来,学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
        其次,近代以来人们习惯了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有一些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和相互毁坏。在抛弃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后,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也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怀疑和否定。
        后,受社会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过分注重法学研究的所谓“现实”性,而忽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导致传统法律文化虚无主义的泛滥。
        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如果不带有偏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寻找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传统是不谋而合的。东西方法治文明都承认“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只不过古今中外不同的文化对正义、公正的理解以及实现正义和公正的途径不尽相同。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西方文化传统侧重于强调法律对人之“恶性”的遏制,强调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来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更侧重于强调人们“善性”的弘扬、自觉的修养和在团体中的谦让,通过自律达到和谐的境界。在和谐中,正义、公正不只是理想,而且成为可望也可即的现实。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所体现出的一些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精华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比如,尊老恤弱精神是传统法律的一个优秀之处。历代法律强调官府对穷苦民众的冤屈要格外关心,为他们“做主”。自汉文帝时开始,中国古代“养老”(或敬老)制度逐渐完善,国家对达到一定岁数的老者给予税役减免,官衙还赐予米、布、肉以示敬重。竞争中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大恶,也是法律严惩的对象。这种对困难群体的体恤和关怀,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与现代法律文明完全一致。再比如,中国古代法律中对环境开发利用的限制也值得我们借鉴。《礼记》中记载,人们应顺应季节的变化从事不同的工作和劳动,春天不得入山狩猎,不得下湖捕捞,不得进山林砍伐,以免毁坏山林和影响动植物生长。这一思想在“秦简”和其他王朝的法律典籍中被制度化、法律化。这种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反映的是“天人合一”的观念、对自然“敬畏”的观念及保护和善待一切生命的理念等,而这些观念与现代法治中的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精神也是吻合的。
        在现代法治的形成过程中,从理念到制度,我们并不缺乏可利用的本土资源,我们理应对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充满信心。我们进行研究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找到发展现代法治文明的内在力量。
        我们也应该切忌将研究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理解为固守传统。任何一种传统的更新都不可能在故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淘汰与吸收中,传统才能充满活力,完成转型。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就中国法律而言,现代社会已经大不同于古代社会,我们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和理念在确立和形成的当时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制度和理念有些已经失去了效用,有些甚至走向发展的反面,成为制约社会进步的阻力。在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和更新时,我们要注意积极地、有意识地淘汰这样的制度和理念,注意学习和引进外国的一些先进的法律文化,并不断总结引进外国法律文化的经验教训。近代以来,我们在引进和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方面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比如,罪刑法定主义的确立就值得肯定。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欧洲封建刑事法律制度的野蛮性和随意性提出了谴责,从理论上提出了一些进步的刑法学说,其中罪刑法定的原则影响。罪刑法定,即犯罪和刑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类推适用。近代以来,这一原则逐渐为各国刑法承认和贯彻。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学说在清末传入中国,此后,在颁行的一些刑法中也得到原则上的承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或难以贯彻实行,或类推适用一直被允许。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才明确规定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类推适用在立法上被彻底废止,司法实践则在努力的贯彻之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促进中国法律的发展和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世界文明兴衰史雄辩地证明,一个民族、一种文明文化唯有在保持其文化的主体性的同时,以开放的胸襟吸收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吐故纳新,方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保持其永续发展的势头,并创造出更辉煌的文明成果。其实,近代西方法律传统转型时也经历过一个反思传统—淘汰旧制—融合东西—形成新的传统并加以弘扬的过程。在许多启蒙思想家的法学经典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学家对中国法律的赞扬和批判、分析和评价。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伏尔泰《风俗论》、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梅因《古代法》、黑格尔《历史哲学》等都对中国的法律有着精湛的论述。即使现代,西方的法治传统仍然处在变化“扩容”之中,中国的一些理念不断地融入西方法治中。一些现代欧美法学家或研究者更是将中国法律制度作为专门的领域精心地进行研究。比如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C.莫里斯等《中华帝国的法律》、高道蕴《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以及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史景迁《王氏之死》等。一些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比如顺应而不是“征服”自然,弱者应该得到或享有社会公正,以和睦而不是对立为终目标的调解,等等,在吸纳现代社会气息的基础上,在西方法治体系中被光大。如同历史上的佛教在印度本土式微而在中国的文化中被发扬一样,这些具有价值的思想和理念在中国却常常因为其是“传统”而受到漠视或批判。
        因此,我们应该发扬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精神,在融合中西、博采古今中改造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完成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断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另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年以来,中国传统文化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不仅政府致力于保护各种文化遗产,学术界也从哲学、史学、社会学等各个方面对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首创全国所具有教学、科研实体性质的“国学院”,招收了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此前,武汉大学在哲学院建立了“国学班”,其后,北京大学建立了“国学研究院”和“国学教室”,中山大学设立了“国学研修班”,国家图书馆开办了“部级干部历史文化讲座”。鉴于各国人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热爱和兴趣,我国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近百所“孔子学院”。2005年年底,*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正式启动,这个项目也得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重视,批准该项目为国家重大图书出版项目,从而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工作注入了新的推动力。我作为项目的首席专家深感责任重大。孔子曾言:“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我们希望能从传统中寻找到力量,在异质文化中汲取到法治营养,并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这个项目的顺利进行营造学术环境,努力将这一项目做成不负时代的学术精品。
        《法律文化研究》是学术年刊,每年出版一辑,每辑约50万字,这是我们献给学人的一块学术园地,祈望得到方家与广大读者的关爱和赐教。
        
        曾宪义
        2005年
        
        
        改版前言
        
        《法律文化研究》自2005年至2010年已经出版六辑。时隔三年,我们改版续发,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刊停发为直接的原因是主编曾宪义教授的不幸去世。此外,近年来我本人新增的“做事”迟疑与拖沓的毛病以及出版社方面的出版困难也都是这项工作停顿的原因。
        2004年我调入中国人民大学不久,曾老师告诉我他有一个计划,就是用文集的方式整合全国法史研究的资源,展示法史研究成果。不久曾老师就联系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并签订了六辑出版合同。后来,作为*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首席专家,曾老师明确将年刊与《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定位为重大攻关项目的配套工程。
        在确定文集的名称时,曾老师斟酌再三,名称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改为“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再改为“法律文化研究”。对此,曾老师在卷首语《从传统中寻找力量》中解释道:“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宽阔的,不只局限于‘法律史’,从文化的角度,我们要探讨的甚至也不仅仅是‘法’或‘法律’。我们的研究对象包括法的本身与产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考察法律的同时,要通过法律观察社会;在考察社会时,要体悟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
        时光荏苒,转眼近十年过去了,当时我所感受到的只是曾老师对法史研究抱有的希望,而今天再读“卷首语”中的这段话,则更感到曾老师对法史研究方向或“出路”的深思熟虑。
        感谢学界同人的支持与关注,《法律文化研究》自出版以来得到各位惠赐大作与坦诚赐教。近十年来“跨学科”、“多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已然使曾老师期冀的法律文化研究“不只局限于‘法律史’”的愿望正在逐步成为现实,而唯有此“法律史”才能与时俱进,在学术与现实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我本人在编辑《法律文化研究》的过程中,在跟随曾老师的学习中,也认识到“学科”应是我们进入学术殿堂的“方便门”,而不应是学术发展的桎梏,研究没有“领地”与“边界”的限制,因为研究的对象是“问题”,研究的目的是解决学术和实践中的问题而不只是为了在形式上完善学科。
        为此,在本刊再续时,我与学界一些先进、后锐商议,用一个更为恰当的方式反映法律文化研究的以往与现实,于是便有了这次的改版。改版后的《法律文化研究》,不再设固定的主编,每辑结合学术前沿集中于一个专题的研究,由专题申报者负责选稿并任该辑主编,每一辑都力求能反映出当前该专题研究所具有的学术水准与研究动向。每辑前言由该辑主编撰写“导读”,后附该辑专题研究著作与论文的索引。这样的形式不仅可以使研究集中于目前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可以使更多的学者在《法律文化研究》这个平台上发挥作用,同时出版社也可以摆脱出版负担过重等困境。
        编委会与编辑部的工作机构设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与曾宪义法律教育与文化研究基金会。希望改版后的《法律文化研究》能一如既往地得到学界的赐稿与指教。
        
        马小红
        初稿于2013年仲夏
        再稿于2014年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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