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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735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28日 法释[2015]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迈向法治的刑事赔偿制度
——对刑事赔偿司法解释起草原则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
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4月20日 法释[20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司法文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
(2015年1月12日 法[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2016年7月1日 法发[201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
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9年1月4日 法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
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5年5月27日 法[2015]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
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6年5月16日 法[2016]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
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年5月31日 法[2017]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
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8年5月16日 法[2018]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
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9年5月15日 法[2019]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的通知
(2019年2月2日 法[2019]35号)
请示答复与解读
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扣押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重审期间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是否国家赔偿
再审改判无罪个罪存在部分国家免费隋形的国家赔偿问题
刑事诉讼中扣押现金的违法性判断与利息赔偿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与黄金管理部门联合办案处理黄金行为性质问题研究
如何评判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中的事由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审判动态
【第二届全国法院优秀国家赔偿文书选登】
1.[2014]鲁法委赔提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2013]川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3.[2013]吉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4.[2014]粤高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5.[2014]鄂高法委赔字第0000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6.[2014]天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7.[2013]穗中法委赔字第15号决定书
8.[2014]湘高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9.[2013]浙甬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书
10.[2014]银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
11.[2013]赣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12.[2014]甘确申字第01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第三届全国法院优秀国家赔偿案例、文书、庭审评选情况的通报
【第三届全国法院优秀国家赔偿文书获奖文书选登】
一等奖
1.[2015]湘高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2017]黑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3.[2017]鄂08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等奖
4.[2016]鲁委赔1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5.[2016]闽02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6.[2016]冀委赔9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7.[2015]津高法委赔字第000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8.[2017]苏07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9.[2015]高法委赔字第000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10.[2016]吉委赔提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三届全国法院优秀国家赔偿案例】
1.冷发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讯逼供致伤赔偿案
2.上海晶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违法查封赔偿案
3.胡电杰申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4.周树红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案
5.韦义申请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监管过失赔偿案
6.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7.陈国申请银川市公安局刑事违法赔偿案件
8.庞志霞、钱峰、夏桂英申请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
9.赵绪银、李长华申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10.陈满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
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2015~2019卷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出台的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请示答复和最新审判动态。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是本卷的核心内容,由司法解释起草执笔人结合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对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进行深度解析;第二部分“司法文件理解与适用”,刊录了有关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的最新司法文件,并辅之以起草执笔人的解读,方便随时查阅;第三部分“请示答复与解读”,选录了2015~2019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就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有关案件和问题予以答复的意见以及相关点评;第四部分“审判动态”,选登了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及优秀裁判文书。
我们期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在继续辅助和方便广大法官依法办案的同时,也能够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大律师、法学院校师生和普通民众了解、研究、应用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提供有益帮助。
2.侵犯财产权的认定
刑事赔偿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紧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立法的修改强调了司法终局的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财产处理具有最终的处理权。在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也再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财产处理的终局性,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生效判决后处置的财产,相关机关只是执行生效裁判,本身并没有对财产行使处分权(不包括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此外,对于生效判决前将财产返还的行为,司法解释“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有权审查返还行为并作出违法与否的最终判定。
3.举证责任的认定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有证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关系到法律的公正与秩序保障功能在审理程序中的实现,因此,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将举证责任制度视为诉讼的脊梁。国家赔偿法修改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未作精细化的规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困扰的问题,对司法的终局性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完善刑事赔偿中的举证责任成为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在计算医疗费时,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规定不仅有利于实现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平衡,而且坚持了司法终局原则,肯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最终的判断权。
(三)坚持权力监督原则,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反向规制的功能
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容易被滥用。刑事赔偿作为维护公权力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制度,既可以保障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受害人得到赔偿,又能够通过国库负责的机制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了公权力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维系。
尽管由于人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刑事赔偿的发生不可避免,但刑事赔偿不能仅停留在“国家责任”的层面上,还应注意发挥刑事赔偿反向审示的功能,克服错一件赔一件、被动应付的做法,做到以赔促防、以赔促管、以赔促廉,从而实现刑事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权力监督原则,以“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司法解释这一法治方式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行使,努力促进办案机关依法履职,倒逼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1.对刑事拘留权的监督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将刑事拘留赔偿从错误归责原则修为违法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代表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考量。2010年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将“错误拘留”界定为“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或撤销案件的属于错误拘留”,而违法归责原则以违法作为责任是否成立的依据,国家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给予充分保障。虽然“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本身与其他错误执法导致无罪被羁押可获赔偿的条款(如无罪逮捕赔偿、改判无罪赔偿等)有着本质差别,它以牺牲个体的人身自由权为代价赢得司法机关对社会管理的强势掌控,是立法上的倒退”的认识可能有些偏颇,但立法的修改无疑减少了对侦查机关刑事拘留权的监督。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权力监督的原则,对违法采取了严格的解释,以实现“刑事拘留赔偿范围,要促使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立法目的。并且,司法解释未将拘留程序违法分为严重程序违法、一般的程序违法、程序瑕疵。因为程序违法的划分是解决拘留行为效力的问题,而违法(程序)拘留赔偿解决的是赔偿的问题,只要程序违法就符合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化了对刑事拘留权的监督,促使办案机关依法“必须出示拘留证”“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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