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535
《政府采购法律实务与案例精析》基于作者常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经验,以简洁的文字、详实的实务案例厘清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关键问题,并在每个章节后,从律师的视角进行实操提示,给出风险防范建议。作者运用大数据分析将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例集成调研分析报告,并精选25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炼规则。《政府采购法律实务与案例精析》还汇集了全新的政府采购常用法律法规,以便读者查阅。相信无论是已投身政府采购领域的同人还是即将迈入该领域的新人,都能从本书中获得启发和收获。
篇政府采购基础
章政府采购概述
节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节政府采购相关人
第三节政府采购标的及资金来源
第四节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
第五节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节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节政府采购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第二章政府采购法律概述
节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适用
第二篇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章各政府采购参加人操作规范
节采购人的操作规范
第二节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第三节评审专家职责
第四节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适用
第五章政府采购具体流程
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节确定采购需求
第三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四节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五节供应商资格预审
第六节采购文件的编制
第七节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八节不同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
第九节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
第三篇质疑与投诉
第六章质疑、投诉程序概述
节关于质疑、投诉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质疑程序
第三节投诉程序
第四节法规对比
第七章质疑投诉原因及类型
节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
第二节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主要类型
第八章正确处理质疑投诉的方式
第九章质疑投诉程序的不足与思考
第四篇行政监督与行政处罚
第十章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
第十一章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第五篇政府采购行政诉讼调研分析报告(2014~2016年度)
第十二章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情况整体数据分析
第十三章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情况调研数据深度分析
第六篇案 例 分 析
案例1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697号案
案例2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必然构成串通投标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0414号案
案例3收缴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行终51号案
案例4响应不实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字1027号案
案例5尊重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判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302号案
案例6是否低于成本价由评审专家认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282号案
案例7判断投标文件响应的依据标准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71号案
案例8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总公司中标无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行终138号案
案例9投诉超出投诉期限不予受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行初60号
案例10未列采购人为被投诉人投诉不予受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717号案
案例11投诉处理不当财政部门败诉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行终字第375号财政行政监督案
案例12历时十二年财政部四度败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4487号
案例1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投诉案件中的应用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468号
案例14针对采购人废标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台行初字第158号案
案例15未列采购人为第三人诉讼程序违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终字第235号案
案例16收入类项目能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案例17投标截止后提交文件不能作为有效投标文件
案例18资格条件有瑕疵评审专家无权改
案例19低价竞标底线的评判标准
案例20采购需求不合理采购人被责令改正
案例21如何认定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
案例2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则的问题
案例23《技术规格偏离表》描述不实的处理规则
案例24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认定
案例25投诉处理过程中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参数如何认定
附录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3月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4年12月15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1月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12月29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附录2政府采购流程期限规定
附录3律师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服务范围
后记
政府阳光采购律师大有作为
(代序)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十多年以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及部门规章(包括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有效地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及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及规模不断扩大,根据财政部国库司2017年8月发布的《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显示:2016年度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5,731.4亿元,比上一年度增加4660.9亿元,增长22.1%,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和3.5%。在短短十年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6年的3681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25,731.4亿元,增长了599%,接近六倍之多。随着采购范围及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程度越来越高,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各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故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面对如此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岂能等闲视之。无论是从立法、行政执法层面,还是从采购过程、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层面,或是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同主体需求层面,都有律师可以大展身手的巨大空间。
在政府采购业务领域,律师至少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在立法层面,律师可以参与政府采购立法调研、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草拟等。尽管这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立法成绩斐然,但不可否认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有诸多需要完善及协调的方面,例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体系之间的协调、地方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适用、法律法规中赋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尺度具体把握等。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越来越依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参与到一些法规及具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律师完全可以担当其责,并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在依法行政方面,律师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为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提供法律意见等。随着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的信息掌握得更多更全面,继而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概率也越来越大,数量也越来越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面对逐年增加的投诉量疲于应付,甚至不堪重负。借助采购律师法律服务方式,取得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无疑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明智的选择。
再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风险责任越来越大,迫切需要专业律师协助其规范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立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要求必须细化,采购过程中的采购人责任更加强化并加重。采购人不再像之前一样提出采购要求就可以当”甩手掌柜”,由采购代理机构完全负责,必须履行采购人的相应职责。而目前的现实是大量的采购人尚不完全具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能力,相关人才严重匮乏。同样,随着国家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取消,采购代理机构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惩治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力度,对规范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同样存在对专业律师支持的迫切需求。
又次,大量的供应商如何规范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同时监督防范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参与。在经济不够景气的情况下,政府增加基础投资以及加大采购力度,这对供应商而言市场潜力巨大。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查处的力度越来越大,之前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虚假投标、串通投标、内幕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阳光采购之下越来越没有藏身之处。供应商必须规范投标,合法有序竞争,并突出自身优势争取获得中标机会。同时,为了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供应商还必须能够发现和甄别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对手采取的恶意低价竞争、虚假应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同样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慧眼和经验。
后,政府采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这更是律师的主战场。随着《行政诉讼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增加了行政机关被诉的风险。根据笔者的初步统计,每年各级法院受理政府采购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井喷式的增长势头。因此,行政诉讼将成为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大舞台。
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市场空间巨大,是律师业务增长的一片蓝海,律师完全可以有所作为。当然,政府采购法律业务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实操经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更专业、更勤奋,方能大有作为。
樊永强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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