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354871
内容简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5月25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围绕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主旨,以立法的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条例》着眼于解决我省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构建主体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条例》完善过程控制、关键环节、日常工作和法律责任四方面制度,以法治的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也在于实施。为了配合对修订的《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编写了《释义》。
《释义》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企业主体意识,主动遵法守法;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也在于实施。为了配合对修订的《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编写了《释义》。
《释义》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企业主体意识,主动遵法守法;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目 录
篇 释义
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节 生产经营规范
第二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 食品检验
第四节 食品追溯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节 生产经营规范
第二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 食品检验
第四节 食品追溯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篇 附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前 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5月25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围绕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主旨,以立法的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条例》着眼于解决我省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构建主体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条例》完善过程控制、关键环节、日常工作和法律责任四方面制度,以法治的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配合对修订的《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我们编写了这本《释义》。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企业主体意识,主动遵法守法;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配合对修订的《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我们编写了这本《释义》。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企业主体意识,主动遵法守法;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在线试读
《释义》:
一、制定的背景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外,还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学者、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通过整体的社会行为改善产生问题的社会背景,提升道德约束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使食品安全长治久安。消费者协会和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与食品安全工作联系紧密的两个社会组织,应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进行社会监督等方式,引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志愿者组织作为志愿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应当发挥自身的力量,组织协助或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如传播食品安全理念、宣传食品安全法制、推动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等。
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省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省级层面主要是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广东省消委会”),于1988年2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一直以来,广东省消委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广东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这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应该履行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履行这些职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与群众监督的合力。三、食品行业协会的职责在当今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食品行业协会具有重要的地位。食品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之外的第三方,既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也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从省级层面来说,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于1997年成立。该协会拥有会员企业1000多家,系统企业10000多家,拥有25个专业委员会,成为全国食品界的行业协会,是“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此外,一些县市也成立了地方的食品行业协会,在推进食品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省食品行业协会外,我省还有很多其他的食品行业协会,如省保健行业协会、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等,它们在帮助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一、制定的背景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外,还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学者、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通过整体的社会行为改善产生问题的社会背景,提升道德约束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使食品安全长治久安。消费者协会和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与食品安全工作联系紧密的两个社会组织,应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进行社会监督等方式,引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志愿者组织作为志愿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应当发挥自身的力量,组织协助或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如传播食品安全理念、宣传食品安全法制、推动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等。
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省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省级层面主要是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广东省消委会”),于1988年2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一直以来,广东省消委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广东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这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应该履行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履行这些职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与群众监督的合力。三、食品行业协会的职责在当今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食品行业协会具有重要的地位。食品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之外的第三方,既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也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从省级层面来说,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于1997年成立。该协会拥有会员企业1000多家,系统企业10000多家,拥有25个专业委员会,成为全国食品界的行业协会,是“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此外,一些县市也成立了地方的食品行业协会,在推进食品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省食品行业协会外,我省还有很多其他的食品行业协会,如省保健行业协会、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等,它们在帮助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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