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872
权*的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强大的规模: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内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目录
Contents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中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康某放火案
2.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刘君某放火案
3.在火灾现场向消防人员概括承认放火,其后供述反复推诿的,如何认定自首
——张某某放火案
4.起火点的确认以及被告人的点火行为是否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
——吕秋某被诉失火宣告无罪案
5.醉酒驾车冲撞加油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肖崇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农田私设电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彭雄伟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醉酒驾车连续撞击他人行为的司法认定
——王英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8.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黄广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9.下载并传播暴恐音视频行为的认定
——宋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10.恐怖活动类案件主观故意的认定
——张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11.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违法性认识的认定
——赵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12.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程度
——陈某彪非法持有枪支案
13.改装射钉枪能否认定为制造枪支
——李文卫非法制造枪支案
14.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陈仕某交通肇事案
15.交通肇事“顶包案”中逃逸情节的认定
——凌某交通肇事案
16.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较短时间内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能否认定具有逃逸情节
——赵安某交通肇事案
17.逃逸可否作为定罪情节和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陈某荣、黄某昌交通肇事案
18.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又较快返回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19.交通肇事逃逸应作为入罪要件还是量刑加重情节的认定
——郑某交通肇事案
20.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但未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构成自首
——燕光某交通肇事案
21.第三方因素介入能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
——向建国交通肇事案
22.“隔时酒驾”不应作为认定非罪或罪轻情节
——吕金某危险驾驶案
23.危险驾驶罪中定罪免刑的裁量
——赵某危险驾驶案
24.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行为的刑法评价
——江某某危险驾驶案
25.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的要点
——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6.销售假药罪犯罪未遂时能否认定销售金额
——姜某某销售假药案
27.对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定性及其构罪标准的认定
——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8.包子皮中添加含铝泡打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龚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9.“地沟油”无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查明有毒有害成分
——王某、韦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0.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并出售的行为定性
——王泽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1.拒不交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行为的定性
——王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2.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吴某等骗取贷款案
33.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而予以贷款能否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石某某骗取贷款案
34.放弃无偿还能力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影响银行损失数额的认定
——吴少某骗取贷款案
35.骗取贷款罪中被告人主观认识及客观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
——茂名某某公司、冯某骗取贷款案
36.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行为也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丁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7.刑事语境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杨振华、钱洪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8.非法集资案件中主从犯及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
——高某、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9.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如何认定
——国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0.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方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与认定
——尹康鸿、黎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2.被告人自动到案在首次讯问中否认罪行后又如实供述的是否认定自首
——童汀、童学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四)金融诈骗罪
43.非法设立网络融资平台用后投资者资金支付先投资者本息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方宗胜等集资诈骗案
44.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特征
——马永祥、余春华集资诈骗案
45.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张浩杰集资诈骗案
46.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任得成等贷款诈骗、康某某窝藏案
47.贷款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陈起滔、朱某贷款诈骗案
48.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认定
——李冬某信用卡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曹雄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49.侵犯公民财产信息并实施信用卡诈骗罪数的认定
——苏讨米信用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五)危害税收征管罪
50.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主动到案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江苏宏伟箱包有限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
51.价格认定意见书应当认定为书证
——李某、李昌某、庞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52.旧手机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属性及刑事责任认定
——北京佳茵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俞晓庆假冒注册商标案
53.未遂状态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张某甲、张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4.购进含有假商标配件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未遂
——黄某、陈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55.卷烟接装纸上的品牌图样在涉商标犯罪中的评价问题
——陈某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七)扰乱市场秩序罪
56.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张廷珍合同诈骗案
57.虚构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的定罪量刑应区别于普通诈骗罪
——陈解某合同诈骗案
58.根据口头协议多次交易后,仅对标的价款作出变更,视为履行此前合同的一次延续行为,在此过程中实施骗取对方货物后逃匿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黄转成合同诈骗案
59.强迫交易罪中被告人强迫行为的认定
——张某强迫交易案
60.非法“众筹”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张春普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61.售卖伪劣卷烟与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
——彭伟某非法经营案
62.私设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定性
——王驰玉非法经营案
63.非法经营罪(运输香烟)中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黎某非法经营案
64.非法经营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
——洪峰非法经营案
前言(可附件)
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8年已连续出版7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19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未遂状态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张某甲、张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9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从他人处购进带有“甲”“乙”“丙”“丁”“戊”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新宫×××号某仓库中排东数第二间库房内。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上述地点向他人销售甲、乙、丁、戊白酒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起获甲酒25箱、乙酒25箱、戊酒104箱、丁酒311箱、丙酒一箱(内4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7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件焦点】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被起获的白酒的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不能查清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虽然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起获白酒的销售价格与证人王某某证言所称买酒价格一致,但是本案不能简单依二人供述与证言内容一致而认定约定货值为本案起获物品的货值,理由如下:一是本案并未实际销售完成,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货物价格,且并未实际给付货款,货款的金额处于待定状态,不能因此认定为实际销售价格;二是证人王某某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侦查人员明确询问其酒的价格,其回答“等装完货再结算,肯定便宜”,另在案证据证明涉案的酒并非王某某一人购买,黄某某也是购买人,侦查人员询问黄某某酒的价格,黄某某称“价格是王某某定的,王某某说价格合适”,即二人都没有明确回答侦查人员酒的价格的问题,但是王某某在后来的询问中能明确说明酒的价格,对于王某某是否知道酒的价格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而黄某某不知道酒的价格即前去拉酒也不符合一般购买人的心理。综上,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出的涉案白酒以张某甲供述及王某某证言所证明的价格认定货值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案只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未销售商品的货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涉案假冒白酒戊酒(52度)五十一箱、甲酒二十五箱、乙酒二十五箱、丁酒三百一十一箱、戊酒(46度)四十七箱、丙酒四瓶、戊酒(42度)六箱均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后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犯罪金额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导致犯罪金额的不同结果,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及量刑的大小。本案的争议点是如何认定未遂状态下涉案销售金额。
一种观点认为销售金额应当以卖家张某甲供述与买家王某某证言互相印证的金额认定,即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本案涉案金额未达犯罪未遂要求的15万元,故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销售金额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销售行为从进货、储存到招揽买主、价格磋商再到交易、成交等,须经历包括多个环节的一个过程,不是一着手实施就立刻完成,只有当所有环节的行为全部实施完毕,才能达成既遂状态,未全部完成的,应为犯罪未遂。本案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某甲、张某乙与王某某已就买卖涉案白酒达成意向,且王某某去张某甲所租仓库提货,在装货即搬运白酒的时候被警察查获,涉案白酒销售过程未完成。由此,张某甲、张某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意见》第八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情况,犯罪形态为未遂。
根据《意见》第八条,未遂状态下,货值金额是否达到15万元,直接决定着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从本案证据看,虽然张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起获白酒的销售价格与王某某其中一份证言所称买酒价格一致,但是本案不能简单依此认定该价格为本案起获物品的销售价值,理由如下:
(1)本案侵权白酒买卖双方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协议证实已明确约定的产品价格,且因白酒并未实际销售完成,未实际给付货款,货款的金额处于待定状态,因此不能依据客观证据认定侵权产品价格。本案只能看是否有口头约定的涉案白酒价值。
(2)证人王某某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侦查人员明确询问其酒的价格,其回答“等装完货再结算,肯定便宜”;另在案证据证明涉案的酒并非王某某一人购买,黄某某也是购买人,侦查人员询问黄某某酒的价格,黄某某称“价格是王某某定的,王某某说价格合适”,即二人都没有明确回答侦查人员酒的价格的问题,但是王某某在后来的证言中能明确说明酒的价格。王某某前后证言不一致,对于王某某是否知道酒的价格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综上,侵权产品的价值如没有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不能单纯依据言词证据的表面内容予以确认,尤其一人对同一问题的证明内容前后有出入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整个案情,排除对言词证据前后不一的合理性怀疑,综合确定侵权产品的价值。因此,根据本案证据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侵权产品未标价,亦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只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未销售商品的货值。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徐晓丽 仇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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