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025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大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编总则
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案例1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案例2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不得虚假诉讼
案例3恶意诉讼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案例4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专利纠纷审案件
案例5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不一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 域 管 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6第21条与其他涉及管辖权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
案例7法人住所地的确认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8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的管辖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9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0如何认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1网络上发生的名誉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案例12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法院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案例13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不动产
专属管辖
案例14房屋团购指标买卖合同案件是否属于不动产
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案例15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案例16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案例17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案例18法院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例19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案例20管辖恒定原则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案例21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案例22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三章审 判 组 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案例2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案例24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案例25回避提出的时间限制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案例26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案例27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案例28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案例29合并审理是否需要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案例30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案例31人数不确定诉讼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案例3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案例3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案例34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
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案例35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原则上必须出庭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案例36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案例37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案例38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属于诉讼程序违法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案例39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第七章期间、送达
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案例40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
为期满日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案例41判决书的留置送达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
送达】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案例42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调解可能影响
案件的公正处理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案例43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签收民事调解书可能影响调解书
的生效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案例4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条【诉讼保全】
案例45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
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
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案例46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案例47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的管辖法院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案例48先予执行的条件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
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
措施】
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
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
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第二编审 判 程 序
第十二章审普通程序
节起诉和受理
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案例49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案例50办理退休是否违法及工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案例51非单纯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
范围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
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案例52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
案例53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案例5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禁诉期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案例55被告不提出答辩意见,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案例56某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退出诉讼,不影响其他
当事人的应诉管辖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的追加】
案例57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
案例58本应追加当事人为共同原告但错误追加为第三人属于
程序违法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第三节开 庭 审 理
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案例59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
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百四十条【合并审理】
案例60诉的合并条件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百四十二条【法庭调解】
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案例61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案例62延期审理的条件
案例63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审理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
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案例64应当中止诉讼却没有中止、直接判决,属于违反
法定程序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案例65赡养费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
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案例66部分事实清楚的,法院可以就此部分进行判决百五十四条【裁定】
案例67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案例68涉及管辖权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
第十三章简 易 程 序
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案例69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案例70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
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
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百七十二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案例71二审法院调解的适用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
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案例72二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 别 程 序
节一 般 规 定
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百七十八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
案例73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经过申诉百八十二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百八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百八十七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的提起】
案例74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起诉的条件之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百八十九条【审理及判决】
百九十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百九十一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
案例75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案例76无主财产的主人出现后的处理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百九十五条【审查及裁定】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百九十七条【审查及裁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案例77因不服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诉后法院裁定再审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例78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案例79原判决适用法律无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80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
案例81申请调解书再审后被法院驳回的情形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案例82离婚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
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案例83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执行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案例84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条【抗诉案件的调查】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 促 程 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
案例85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第二百一十五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案例86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获得除权判决进而获得票款,
法院不予承认第二百一十九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
案例87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案例88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案例2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不得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七: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船厂起诉被告某船务有限公司拖欠船舶维修费38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维修款、违约金共431.8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诸多疑点,依法调取证据后查明,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船舶维修的事实,共同伪造有关证据,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罚款20万元。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3恶意诉讼的认定与侵权责任(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
李某、王某与寿某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寿某将15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取得款项后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清款项,寿某先持第二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四个月后,寿某又持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仅发生一笔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某因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支出代理费12000元。李某、王某认为,寿某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给李某、王某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寿某赔偿前案和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费共计14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有关寿某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只发生一笔借贷关系,即15万元。在双方借贷纠纷经调解结案后,寿某持之前的协议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主观上存在恶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寿某恶意提起诉讼,导致李某、王某被迫应诉,并支付了律师费,寿某应赔偿李某、王某合理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寿某起诉标的额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李某、王某请求寿某赔偿该案律师费12000元,属合理损失范围,应予支持。李某、王某另请求寿某赔偿本案一审律师费2500元,因该案律师费属于李某、王某提起诉讼支出的诉讼成本,而非寿某提起前诉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王某以寿某提起诉讼,导致其作为被告为由,要求寿某赔礼道歉,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王某损失1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相关规定
《民诉解释》110、119、189~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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