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6314536
内容简介
海洋是人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地球表层大部分被海水所覆盖,海洋面积大概3.6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其中南半球有80%以上被大洋覆盖,北半球有60%被大洋所覆盖。海洋以其巨大的水体调节着全球的气候,为众多生物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它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是由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临近海面的大气、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洋底土组成的统一整体。生物圈的90%在海洋,地球生命于4亿年前起源于海洋,海洋孕育了地球绝大部分的生命形态。全球生物多样性评价组认为,保守地估计目前地球上的物种可多达175万种,而海洋生物则占有相当的比例;对于海洋生物来说,海洋是它们生活的家园;对于陆地上的生物来说,海洋与其生存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海洋,地球将一片死寂,海洋对人类而言,既是孕育生命的摇篮,又是巨大的资源宝库,蕴藏了大量人类所需的食物资源、药物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资源。从远古时代开始,人们就已经从海洋中获取蛋白质食物、利用海洋出行及运送货物。随着人类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广泛,相较于传统上主要利用海洋生活和出行,现代社会对海洋资源的注重已转变为开发和利用,比如天然气、石油等各种矿物资源的勘探与开发。除此之外,现代人类还利用海洋潮汐发电,以获取能源;海洋空间也被用于建设各种建筑设施;海洋千姿百态的自然景色,更是成为人类休闲旅游的美好去处。
目 录
一、海洋垃圾及其危害性
(一)海洋垃圾的界定
(二)海洋垃圾的形成
(三)海洋垃圾的危害
二、海洋垃圾污染的国际法定位
(一)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跨界索赔在国际法上难以成立
(二)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义务
(三)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
三、中日韩三国海洋垃圾纠纷解决的紧迫性
(一)污染严重,亟待解决
(二)中日韩三国的海洋垃圾现状
(三)遵守国家海洋环境义务的要求
四、国际社会海洋垃圾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一)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国际公约
(二)区域文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
五、中日韩三国海洋环境区域合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日韩三国海洋环境区域合作现状
(二)中日韩三国海洋环境区域合作存在的问题
(三)西北太平洋海域环境合作现状分析
(四)对现行的海洋垃圾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六、区域合作海洋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
(一)其他区域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经验启示
(二)区域合作途径的比较分析
(三)区域合作经验的借鉴
(四)西北太平洋区域合作构想
七、结语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中日韩关于海洋垃圾处理的国际纠纷问题研究》:
具体来说,《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所规定的内容,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纲领性和开创性的意义。该部分内容包括了海洋保护的一般规定,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执行和保障办法,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技术援助,责任等。
(1)关于一般性规定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的规定,“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除了对海洋污染做出定义之外,《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首先明确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般原则,相关的条款主要有:第192条规定了各国负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3条规定了在主权原则下,各国有权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但这样的开发应符合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总目标;第194条规定了各国应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第195条规定了国家负有不将损害或危险进行转移的义务,并负有不得将一种污染转变成为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2)关于国际合作的法律制度
鉴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特点,《海洋法公约》对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
其一,《海洋法公约》第197条规定,在拟订和制订有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相关标准、具体建议时进行国际合作,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或通过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其二,《海洋法公约》第198条、第199条规定,建立通知制度的应急计划制度,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的情况时进行国际合作。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可能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该国认为可能会受到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接到关于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后,受到损害影响区域的各个国家,应按照其能力,竭尽可能地与各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国际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了这个目的,各国应共同制定和完善各种海洋污染的应急计划,以便在应对海洋污染事故进行国际合作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加以应对和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程度地减少损失。
其三,《海洋法公约》第200条规定,建立情报交换制度,在研究方案、资料和情报交换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必要的情报和信息资料是防治海洋污染的前提,科学技术手段是防止海洋污染的重要手段。各国应直接通过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鼓励交换各自所取得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情报和资料,以促进研究和实施科学的研究方案;各国应尽力积极参加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防治海洋污染、鉴定海洋污染的知识。
……
具体来说,《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所规定的内容,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纲领性和开创性的意义。该部分内容包括了海洋保护的一般规定,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执行和保障办法,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技术援助,责任等。
(1)关于一般性规定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的规定,“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除了对海洋污染做出定义之外,《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首先明确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般原则,相关的条款主要有:第192条规定了各国负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3条规定了在主权原则下,各国有权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但这样的开发应符合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总目标;第194条规定了各国应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第195条规定了国家负有不将损害或危险进行转移的义务,并负有不得将一种污染转变成为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2)关于国际合作的法律制度
鉴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特点,《海洋法公约》对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
其一,《海洋法公约》第197条规定,在拟订和制订有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相关标准、具体建议时进行国际合作,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或通过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其二,《海洋法公约》第198条、第199条规定,建立通知制度的应急计划制度,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的情况时进行国际合作。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可能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该国认为可能会受到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接到关于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后,受到损害影响区域的各个国家,应按照其能力,竭尽可能地与各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国际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了这个目的,各国应共同制定和完善各种海洋污染的应急计划,以便在应对海洋污染事故进行国际合作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加以应对和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程度地减少损失。
其三,《海洋法公约》第200条规定,建立情报交换制度,在研究方案、资料和情报交换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必要的情报和信息资料是防治海洋污染的前提,科学技术手段是防止海洋污染的重要手段。各国应直接通过对应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鼓励交换各自所取得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情报和资料,以促进研究和实施科学的研究方案;各国应尽力积极参加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防治海洋污染、鉴定海洋污染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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