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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32585700
章 “王者无外”:中国古代边疆政治的特质18
一“中国”的含义18
(一)中国古代“国”之本义18
(二)历史上的“中国”20
(三)“中国”的文化义理26
二“文化边疆”:中国边疆的文化属性33
(一)王道政治:王朝正统性与大同思想33
(二)“文化边疆”与文化民族36
(三)秦朝与中国的“线性”边界40
三“王者无外”:中国的王朝与“四方”46
(一)“中国”及其“边疆”46
(二)边疆变化的基本形式52
1战争与“逐”53
2“礼”与“化外”54
四中国古代治边思想的演变及其特点61
(一)中国古代治边思想的演变61
(二)中国古代治边思想的特点71
第二章 作为“文化边疆”观的治边法律73
一“中国法”的文化属性73
二“文化边疆”与中国古代治边法制88
(一)“文化边疆”与“化外人”法律术语88
(二)“文化边疆”及其法律文化梯级92
第三章 中国古代边疆法制的特点85
一边疆法制的二元景观85
二历代在边疆推行国家法制的基本态度88
第四章 清代:边疆治理模式及治边法制思想的变化105
一华夷观的变化105
二清朝边疆治理模式及其法制思想的特点112
下篇 古代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128
第五章 上古帝系及其“四方”治法129
一三皇五帝及上古“常道”129
(一)“三皇五帝”之说129
(二)“三坟五典”与“常道”118
(三)“五教”之说及其传播121
二上古帝系的原始创制122
三刑罚来自异族之说126
四上古帝系与四方法制之雏形131
(一)黄帝治法:对外族的态度133
1“从而征之,平者去之”与象刑之用133
2“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与分封而治136
3分封制对于边疆治理的影响139
(二)颛顼、高辛、尧、舜、禹之治法142
1帝颛、高辛之治142
2“羲和之职”和“四岳八伯”:尧舜禹时期的“四方”官制144
3尧舜时期:用流放部落的方式以变四裔146
4尧舜时的巡狩、召会、朝觐之法150
5舜禹时的“刑、贡、抚”151
6禹王时的“王会”之法152
五“四裔”族性及早期对“四裔”之治法154
(一)中国古代“四裔”民性154
(二)东夷与中原之关系156
(三)西周时朝鲜的“八条之法”157
第六章 夏商周对“四方”的法律治理178
一“内固王畿,外维疆索”: 文化的巩固与扩散178
二夏商的治边之法179
(一)夏禹:文教与法律所及之边缘的形成180
(二)《甘誓》:为王朝“统一”而发布的刑罚165
(三)防风氏案:《禹贡》及其相关刑罚168
三商朝的“伊尹四方献令”171
四西周的治边思想及其法律174
(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法律的逻辑起点174
(二)西周的国势及其于周边之治法176
(三)《诗经》:揉此万邦,纲纪四方181
(四)“明堂王会”与《王会》之法183
(五)“王者无求”与“王者无外”:西周治边之法198
1《旅獒》中的“王者无求”与古代边疆政治话语198
2中庸政治:“九经之序”与“厚往而薄来”201
3礼与刑:对违反贡赋之礼的处罚203
五夏商周:“大司寇”、“方氏”与“行人”及其职掌209
(一)“大司寇”209
(二)“职方氏”211
(三)《夏官》:“怀方氏”、“合方氏”、“训方氏”,“形方氏”216
(四)《夏官》:“匡人”、“撢人”217
(五)《秋官》:“大行人”、“小行人”218
(六)秦汉的“典客”、“鸿胪”222
六夏商周春秋治边之法意224
(一)“终也慎微”与“远迩备极”224
(二)传统治边之法意229
1.“有教无类”229
2.“先教后刑”232
第七章 春秋战国的边疆及其治理模式的变化237
一周礼的崩溃与春秋时期治边问题的地方化237
二郡、县、道:郡县制与边疆的设置239
三法家与郡县制:对传统治边政略及法律的影响242
第八章 秦汉时期的边郡及关于属邦的法律237
一秦朝疆域的“线”性边界及其法律的地理边界237
(一)中国古代的“国”、“城”、“边”237
(二)郡县制的实行与秦汉“政治边疆地图”242
1《游士律》:郡县制的实行和辖区边界意识的强化242
2《戍律》:秦的疆域形势与秦代充实边疆的法律245
二秦朝边疆地区的司法机构:秦简《语书》与“道”270
三秦朝的“属邦”与“邦客”:《属邦》与《法律答问》271
(一)睡虎地出土秦简中的《属邦》271
(二)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臣邦人”法律解释272
(三)张家山汉简中关于秦时边地司法的案例277
四汉朝在边疆地区的相关法律278
(一)汉朝在边疆地区的“道”与“道史”278
(二)“张家山汉简”中与边地“蛮夷”有关的法律279
1关于边地贼盗的法律规定257
2涉及司法的法律规定260
3.《兴律》、《津关律》关于边关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263
(三)从“额济纳汉简”看汉代在西北边地的治法265
1.《额济纳汉简》所载的边疆地方宣示法律方式265
2.《额济纳汉简》中所载边疆地区的法制情况268
(四)汉代在边疆的司法管辖及其官吏秩级272
五秦汉时期在边郡的“移风易俗”与法治275
(一)“除其恶俗”与法家的律令275
1法家的理念与“除其恶俗”275
2边郡的法律文告和“以法化俗”280
3边郡的治法与“辩正风俗”285
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297
一三国时期的法律及其边疆治理297
二东汉以来的北方边疆危机与“徙戎论”305
(一)北方边疆的危机与中原文化的残破305
(二)“徙戎论”307
三两晋南北朝边疆的礼俗治理313
第十章 隋唐时期的边疆政策及其法律治理322
一悉如赤子:“奉朝正之典,自化尔藩”322
二藩卫边疆:羁縻府州的法律治理324
三“治出于二”:隋唐时期对边疆异俗的态度329
四隋唐中国边疆形势及其治边方略332
(一)隋朝的西北边疆形势332
(二)裴矩的《西域图记》:隋朝的经营西北边疆的方针334
(三)隋唐时期的治边、治外机构335
(四)隋朝的边疆法俗治理337
五唐朝治边理论的形成及其对“化外藩属”的法律原则339
(一)“天下”的政治意义339
(二)内迁、内附问题的提出341
(三)“主干与枝叶”:魏徵、杜楚客、李大亮的观点342
(四)事实与教训:枝叶与主干之分344
(五)“伐罪吊民”:唐朝对“化外藩属”的法律原则347
六唐朝对边境管理及“化外人”的立法351
(一)唐律关于边境管理的法律351
(二)对于“关外人”与“化外人”的法律之治355
七隋唐诸族习俗与王朝的法俗之治359
(一)隋唐时藩附诸族之法俗359
1突厥、薛延陀之法俗359
2回纥、拔野古之法俗361
3黠戛斯之法俗361
4契丹、室韦、靺鞨之法俗362
5党项羌族、高昌、焉耆、龟兹、疏勒、于阗之法俗363
6吐蕃、南诏之法俗364
7西南诸蛮之法俗364
(二)隋唐对边疆的法俗之治367
1隋朝对待“藩附之国”法俗的态度367
2唐朝“化外人”思想及其教化活动398
第十一章 宋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407
一.《宋刑统》关于边疆治理的法律规定407
(一)“名例律”中关于“化外人相犯”的规定407
(二)“卫禁律”关于越境和化外人交易及其婚姻的规定407
(三)“擅兴律”中针对边疆守卫的战时军法412
(四)“职制律”中对边疆出使、从征、从行公使职制的规定413
二宋朝对南方边疆的法律治理413
(一)宋朝与边疆法律治理相关的名词416
(二)宋朝于羁縻州洞之法律治理417
1基本形势及指导思想388
2宋朝经略使与经略安抚使之职权390
3官属选任及法律适用391
4“羁縻州洞”之风俗与官制393
5.“羁縻州洞”的土地制度397
6.“羁縻州洞”的抚辑与向化399
7.“羁縻州洞”的司法层级与管辖400
8“羁縻州洞”法制的基本状况402
9“羁縻州洞”的化俗之治403
10“羁縻州洞”的司法文字406
(三)宋朝于边疆的经济治法406
1边疆的易市制度及法令407
2边疆的租赋制度及法令408
(四)王安石变法对边疆治理的影响415
1王安石变法的“锐意开边”之策 415
2边臣迎合变法与安南之役417
3安南之役后朝廷有关边疆问题的法律处置 419
4.“义仓法”在一些边疆地方罢行420
5.“免役法”于边疆治理之弊421
6.“保甲法”在边疆的实行422
7.王安石“开边纳土”对边疆政治的影响425
(五)宋朝对南方诸蛮叛乱的法律处置428
第十二章 元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432
一“羁縻”治法的变化432
二在中国边疆地方所设官制434
三对南方治边官员及土官犯罪和奖励的法律规定438
四在南方边地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管辖439
五对边疆地方的具体法律治理441
1对云南边地的法律治理442
2对贵州、四川、湖广等边地的法律治理443
3对西藏和西北畏吾儿的法律管辖455
4对海南黎族的法律治理460
第十三章 明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462
一对南方“土官”的法律规制462
(一)关于土官承袭的法律规定462
(二)对土官争袭案件的司法处理466
(三)关于土司之间夺地案件的司法处理469
二对省际边地土司的司法管辖及“土例”的适用471
三对西南土官的法律态度477
四针对土司的“朝贡”之例480
五针对“吐蕃”朝贡之例483
六明朝关于“通事”从事边务的规定485
七边疆盐、茶、马贸易及田地之法488
八倭寇侵扰与明代对海疆的法律治理493
(一)明初对日本国的海禁与教化政策494
(二)对日本国的朝贡之例与倭人寇边495
(三)内外勾结与海禁之法废驰498
第十四章 清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542
一.清朝的边疆立法500
二《国朝柔远记》:清代的治外观念及其法律542
(一)《国朝柔远记》中的几篇“叙”:士大夫的化外观542
(二)对洋教、经商的困扰与关于国人出洋的法令547
三清朝前期的洋教和外贸禁令555
四清朝边界意识的变化561
五清代“苗倮”社会及其法律治理568
(一)“苗人”社会法制状况及其法俗571
1“苗人”社会秩序之基本状况571
2苗人社会之法俗578
3清代“苗人”社会的纠纷解决583
(二)清代针对南方蛮、猺、獞、苗社会的国家法律587
1“编置户口牌甲之令”587
2. 苗人抢夺后“犯罪事发在逃”588
3蛮、猺、獞“捉人靴禁”或“伏草捉人”犯罪589
4蛮、猺、獞因犯罪被“徒流迁徙”591
5对衣冠服饰方面汉化了的苗人的法律适用593
6对土司犯罪的法律规定593
(三)苗汉关系及其相关法律治理597
1“苗人失地”与客民包揽词讼599
2朝廷对“苗人失地”问题的法律态度555
3苗疆贸易纠纷的法律治理重点556
(四)犯罪发遣对苗疆地方社会秩序的影响564
六清代对藏区的法律治理571
(一)清朝对藏区的直接法律管辖571
(二)藏区社会的治权及其法律治理576
1.“会办”制及藏区社会的多元化治权576
2驻藏大臣制度及治藏“旧例”579
3藏区秩序及清政府对相关重要案件的处理585
4清朝中后期西藏的边疆危机及“尼泊尔条约”中的司法规定592
(三)清季民国对康藏地区的法律治理595
1清朝前期强化康区土司案件的司法处理595
2清季民国康区适用的“土司”旧法597
3作为内地化的康区存在的司法问题602
(1)司法中汉藏语翻译问题602
(2)棍徒和衙蠹及国家司法力量的弱势605
七清朝对回疆的法律治理664
(一)重视对回疆的治理600
(二)回疆的地方法俗659
1回疆的法文化背景665
2西域回疆民族的法俗666
(三)清代对回疆的法律治理673
1改革回疆旧的司法体制673
2对回疆基本社会秩序的管制681
3回疆的法律适用691
八清朝对蒙疆的法律治理645
(二)针对蒙古各部边界的规制645
(三)对蒙古、蕃子的基本法制原则651
(四)对蒙疆的具体法律措施652
(五)《蒙古律例》及对蒙疆的司法治理657
1对“化外蒙古”的治法657
2对蒙疆的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661
3清初中俄条约中关于蒙疆边界的司法管辖及其法律适用663
第十五章 “民族”与“自治”:近代边疆法律话语之转换722
结束语: 中国古代边疆治法的历史意义733
参考文献738
十余年前,余著《边疆的法律》 一书,以“文化边疆观”、“化外主义法律原则”论之,希翼于中国古代边疆法制有一全面探讨,后有同仁据此冠之以“边疆法学”,余更感犹疑,此缘于研习部门法者常有之疑问——中国古代王朝有治边之法律否?
一般以为,清代以前的中国王朝无专门治边法典,甚至无单行条例,《唐律》虽有相关的条文,然并非单行条例。如此在清以前漫长之治边史上,又何以言“治边法制”?人等会以此谓中国古代治边有政策而无法律。
基于此种疑虑,余又著《法律与法俗》一书,其中以相当之篇幅,力图复原中国古代“法律”之含义,遂从儒家治道入手,讨论俗与法之路径,揭示儒家治法之形成,分析“六教”的法俗之用,此实是欲明示其不同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之内涵。今本著以“法俗”概念统之,有望实现“中国”、“常道”、“边疆”、“族群”、“法俗”、“律典”这些概念在逻辑上之一贯。如此从中国文化本位的角度,解读中国古代“边疆治法”之内涵。
中国传统以儒教为宗,儒教所继承者乃是上古之“常道文化”。窃以为中国文化本是一“常道文化”,亦可以称之为“常教文化”,或可谓之“常法文化”。所谓“常”者,乃天经地义之意也,“常道”、“常教”、“常法”乃是天经地义之道、天经地义之教、天经地义之法。故其“道、教、法”原是三位一体,难以分解,若剥离法律于“道”、于“教”之外,则非解释中国古代法律的正道。
儒者,本是行教之人。故儒者之法律观以教为根本,中国“儒家法”亦源之于“常教”。所谓“常教”者,上古五帝之世即有之,即是所谓之“五典”、“五教”、“五常”是也。“五常”者,有云: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或云:仁、义、礼、智、信,二者大同而小异。“五常”之教,源于圣贤精英于“人道”秩序之设计,开启上古文明与野蛮之分野,又融化于风俗、民性。如此,把“人道”之教及于野莽,化腐朽而为神奇;化“草根”而成“贵族”;化“小人”为“大人”,之于边疆,则可化“夷狄”为“华夏”,由此可推及于“化成天下”。故所谓儒家政教者,乃是以“人道”为之始终,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之精神教化万邦,这也是其对四围异族之治道。因之,欲知中国古代治边之道,需先知中国古代政教之品性。兹举数条可知。
儒者以中国上古“常道”文化为宗,依此而认知人性与社会。认为中国之所以为中国,在于“中国”与“夷狄”有礼教之别,此乃历代士人之共识。中法之异于西法者,在于其礼教而不在其律典;古之异于今者,亦在其礼教而不在其律法。据此,中国之学术,亦为中国之礼教;中国之礼教,亦为中国之政治。教者,出于天而知于人,圣人观象垂教而法自然者,亦是法先王之治道。先王之治,必以王者居中国,方得天、地、人之自性统一,得天、地、人之自性统一,才能一画而成“王道”,“王”者,天下之归往之谓也。“王道”者,循通自然、人性之本真,抱悯人之怀,行劝善之义,凡是世间之事,求大同而存小异。是故,自古中国攘外治边,自有其道;教化终始,自循其礼,此有异于它族者,是其性之一也。
先王之教,乃“三坟五典”。“三坟五典”隆道于上,美俗于下,传之后世而遗于今,其天理循环,无往不复,常于靡乱之世,复而化俗,此为其常道之治者。故之于天人,之于往来,亦是大道、大法。因之,先王之治,本是政教合一,不单以主权者意志为转移,于王者之上,自立其道;于治乱之间,自持其理。故历代王朝之治,以此为道,以之为体,此有似西人“自然法”之形式者,是其性之二也。
教者,法也;法者,教也。《书》云:“克明俊德,协和万邦”,及孔子治乱,慎独特行,阐发教义,泽被苍生,以正邪辟。“盖周公之志,仲尼从而明之” ,孔子上承古道,下称素王 ,有携常教、申大义、和万邦之志,故云“有教无类”。孔子辨华夷,隆圣教,思往圣,继绝学,功莫大焉,实望传播常教,以之而化成天下。故“中国”之教,是圣贤之常教;中国之法,是圣贤之王法,“夫王者合天下为一家,……一王之法,天理之公,人心之良也,而恃区区之禁制也乎?” 此亦是“王法”之本义也。原法之初,中国本无所谓“法”,无所谓“律”,惟曰教、曰俗。其教俗之美,乃在于合人伦之自性,合人伦之常理,亦合法律于“真、善、美”之追求。故中国古代边疆于政治、法律之意义,不仅仅在其地域,更在其人事;所谓“治”者,在于治人、在于治俗。故中国原初疆域观念,不以一疆一域为念,不以一国一邑为治,而是以天下为念,以天下为治,自有超越之精神。此不同于西人之法律者,是其性之三也。
中国之政治,乃是由文籍而生,文籍所载者,上古之常道也,“逮乎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 故所谓“常道”之法,即是古道之治,后虽有秦火,然“姬公之籍,孔父之书,与日月俱悬。” 一直绵延不绝。是故,中国之政治,素喜求史而问今,即是由此。史者,或存之于书,或见之于物,又或问之于俗,故研习中国历史,其不同于西人之处,在于吾国种落之延续、古籍之不湮灭,无至于西方所谓“黑暗时代” ,更无需如西人那般多依考古文物而知史。由此,研究中国古代历史,只读经史文献、穷经问俗而可知,此不同于西人者,是其四也。
中华五千年,以“中”为“国”,其边地广大,地形复杂,种落纷繁,群而各异。由于交通不便,中国与四方,彼此互通之间,若不以德治,又岂能只以武力、暴法而治之。故不知中国之地理,则不知中国之人文;不知四方种落之法俗,亦不知中国之法学;不知中国之法学,则不知中国边疆之治道;不知中国边疆之治道,则亦不解其治边之法意;不解其治边之法意,则又不知其“边疆”为何物?故论中国古代治边之“法”,当首论其地理,次论其法意,再论其法俗。若非此,则亦不知何为其“治边之法”,不知何为“治边之法”,则必沦入西法概念之“陷阱”,进而不得其要义,此不同于西法者,是其五也。
中国古代边疆之治,缘于其独特之“法理”,其形式多样,可以体现其文化之社会性质。儒家之道统,本于社会而不专注于自然,精于人而不精于神;儒家之法统,重社会而轻国家,重礼俗而轻国律。故历来虽多有律典,却仍以问俗而治为要。所谓“问俗而治”,实是轻国家治理,而重社会治理。所谓重“社会治理”者,自然是问俗、化俗的“法俗”之治。缘于此,其法者,俗也;俗者,法也。古之社会治理,是以化其俗而成其教,成其教而立其法,故其边疆之治,仍以社会为重;其治边之法,秉承其“法俗”特质,或曰“礼”、或曰“制”、或曰“教”、或曰“俗”,此几种形式,尤不专以“国家”律令为重,皆因其重“社会”之品格。
如《独山县志》云:
“传曰:‘入境问禁,入国问俗’,良以俗不可以不知也。又曰:‘礼从宜事,从俗’,亦以习俗移人,居是邦者,不必矫同立异也。独民邑民俗素尚谨厚,且重本业而知道廉耻,近则稍涉华靡,其于婚丧葬祭暨世俗玩好,间亦有所不同,兹特别述其梗概,并附苗蛮庶求治者。观风俗之美,可以征政教之得失;化民成俗,其在斯乎!”
由于儒家之法统,重社会而轻国家;重礼俗而轻国律,故历代王朝治理边疆之法与其治理内地之法,彼此之间无甚大异,皆是“责己重以周,待人轻以约”,“待人亦如待己”的理路。故于边疆四围族众,虽有夷狄之谓,但又视之如亲戚、赤子,如唐之谓“姑舅”、清之曰“赤子”,皆以示“王者无外”之义也。此不同于古罗马之“万民法”者,是其六也。
近世以降,国人求富强之心切,沉溺于器物、制度之革命与改良,故官员、民众对文化建设少有更多关注。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问题仍是中国的基本问题,故有“文化革命”之谓。文化乃国家、社会、民族之道体,文化建设自非朝夕之事。它沉淀于心理定势、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自有历史之继承和浸染,故文化只可曰“养成”、只可曰“改良”,岂可轻谓之“革命”耶?若轻言“革命”,则必伤国本,此乃近世历史重要之经验也。
今倡“文化自信”,是为治世之要,固本之道。所谓“固本”者,“仁”、“义”、“礼”、“智”、“信”之“常教”是矣!然国人以批评之立场,看待吾国历史久矣!每有议论,往往一言既出,几成认知之定势,加之又多乏深研,以不知为已知,此实历史虚无主义之故也。今欲重树“文化自信”,首当依史论史,正本清源,求我文明义理之精髓,还原中华精神之要义,此系中华文化自觉、文化自信之始也。文化者,以人文而化之也。 古者,中夏之族群,是文化之族群;中夏之政治,是文化之政治;中夏之法律,是礼化之法律;中夏之疆域,是文化之疆域。是故,只以“概念法学”抽象言中国之法律,则难知中夏古代之法制;单以“实在法”而言中国边疆之治法,则难识中国古代边疆之法理。同样,不以中国上古以来之“常道”文化为语境,亦不能观中国边疆法律史之全豹。
古之贤者于治边、治外常谓“王者无外”、“固本柔远”等语,此恰如今日所谓“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之义,昔日“王者无外”常被人于文化上所误读,“固本柔远”又长期为史学界所诟病。为今文虽不才,复以一己之力,以史为本,重拾旧典,独撰此著。意在持深耕细作之初衷,述之以史料,浇之以义理,以示古代治边“王者无外”、“固本柔远”之法意。昔日余游贺州,观明朝遗碑,感其所记,自赋诗以表,诗云:
寓内薄海揽际天,瑶地筹边乱烽烟。
中丞事钺纾西顾,死士壮猷腥穴眠。
滈俗化美望净土,百蛮尊道思养贤。
由来夷事有圣教,三两科律不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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