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50786
内容简介
本书以价值为理论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基本理念,揭示两大学派之间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种刑法机能上的对峙与冲突,并从社会本体论的角度,基于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性,提出了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由此出发,本书分别考察了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这就是刑法的公正性、刑法的谦抑性与刑法的人道性。
目 录
导论
第一章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的价值构造
第一节犯罪价值观
第二节刑罚价值观
第二章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的价值构造
第一节犯罪价值观
第二节刑罚价值观
第三章刑法机能:人权保障人权保障
第一节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四章刑法机能:社会保护社会保护
第一节社会保护社会保护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社会保护社会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刑法机能:双重构造
第一节社会本体二元论
第二节刑法机能二元论
第六章刑法的公正性公正性
第一节公正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刑事立法的公正性公正性
第三节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公正性
第七章刑法的谦抑性谦抑性
第一节谦抑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犯罪范围的谦抑性谦抑性
第三节刑罚限度的谦抑性谦抑性
第八章刑法的人道性
第一节人道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罪犯处遇罪犯处遇的人道性
第三节刑种刑种设置的人道性
第九章罪刑法定的价值价值分析
第一节罪刑法定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
第三节罪刑法定的立法机理
第四节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
第五节罪刑法定的中国命运
第十章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价值价值分析
第一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观念嬗变
第三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
第四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司法体认
第五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
主要参考书目
索引
后记
第一章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的价值构造
第一节犯罪价值观
第二节刑罚价值观
第二章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的价值构造
第一节犯罪价值观
第二节刑罚价值观
第三章刑法机能:人权保障人权保障
第一节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四章刑法机能:社会保护社会保护
第一节社会保护社会保护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社会保护社会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刑法机能:双重构造
第一节社会本体二元论
第二节刑法机能二元论
第六章刑法的公正性公正性
第一节公正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刑事立法的公正性公正性
第三节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公正性
第七章刑法的谦抑性谦抑性
第一节谦抑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犯罪范围的谦抑性谦抑性
第三节刑罚限度的谦抑性谦抑性
第八章刑法的人道性
第一节人道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罪犯处遇罪犯处遇的人道性
第三节刑种刑种设置的人道性
第九章罪刑法定的价值价值分析
第一节罪刑法定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
第三节罪刑法定的立法机理
第四节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
第五节罪刑法定的中国命运
第十章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价值价值分析
第一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价值价值蕴含
第二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观念嬗变
第三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
第四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司法体认
第五节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
主要参考书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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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出版说明
《刑法的价值构造》是我的“刑法哲学三部曲”中的第三部,也是我撰写的最后一部没有法条的刑法专著。本书虽然完成于1996年,但拖延至1998年才初版,2006年出版第二版。这次出版第三版,没有进行修订,因为本书没有涉及具体法条,不存在因刑法修改而需要对法条进行调整的问题。
《刑法的价值构造》是以探究刑法背后的价值内容为中心的一部作品,完全不同于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如果说,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是以具体刑法规范为对象的,那么,具有社科法学性质的刑法学研究就是以抽象刑法规范为对象的。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类型的刑法学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存在重大差异:前者采用规范分析法,后者则采用价值分析法。正因为存在上述差异,所以形成了刑法学的不同知识形态。刑法学者应当同时具备这两种不同的研究能力,才是全面的,这两者也是可以互相促进的。对此,我深以为然。
《刑法的价值构造》是我的“刑法哲学三部曲”中的第三部,也是我撰写的最后一部没有法条的刑法专著。本书虽然完成于1996年,但拖延至1998年才初版,2006年出版第二版。这次出版第三版,没有进行修订,因为本书没有涉及具体法条,不存在因刑法修改而需要对法条进行调整的问题。
《刑法的价值构造》是以探究刑法背后的价值内容为中心的一部作品,完全不同于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如果说,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是以具体刑法规范为对象的,那么,具有社科法学性质的刑法学研究就是以抽象刑法规范为对象的。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类型的刑法学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存在重大差异:前者采用规范分析法,后者则采用价值分析法。正因为存在上述差异,所以形成了刑法学的不同知识形态。刑法学者应当同时具备这两种不同的研究能力,才是全面的,这两者也是可以互相促进的。对此,我深以为然。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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