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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355
本书从立法角度对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和条文规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对于刑法学界开展理论研究、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以及公民学习刑法都能够有所帮助。
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为了便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广大群众学习、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参加刑法修正案立法工作的同志,结合工作体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进行了修改完善。除了对刑法修正案(十)的条文进行解读说明之外,还结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情况等对第四版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经外国法院判决的处理】
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 十 九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 四 十 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的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 七 十 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处理】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
第八十四条【假释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考验及处理】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走私罪共犯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已删去】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涉税犯罪所涉税款优先追缴的规定】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
修订说明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了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既与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已于2017年11月4日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使大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同志主编。
本书从立法角度对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和条文规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希望本书的出版对于刑法学界开展理论研究、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以及公民学习刑法能够有所帮助。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的国旗和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旗法、国徽法都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对国旗、国徽的侮辱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侮辱和蔑视,是严重损害国家尊严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因此,1997年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罪作了规定。同时,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对本条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侮辱国歌犯罪,并对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作了文字修改。主要考虑是,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罪作了规定,为了与国歌法上述规定相衔接,与刑法有关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有必要增加侮辱国歌犯罪规定。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一些地方侮辱国歌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关切。为此,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及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专门就此作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侮辱国歌犯罪及其处刑作了规定。同时,还对该条第一款侮辱国旗、国徽罪作了文字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将本款原规定的“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主要是考虑到,与国旗法、国徽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也与第二款侮辱国歌的表述相一致。另外,为与第二款的表述方式相协调,在“公共场合”后还加了一个逗号,属于文字性改动。
根据本款规定,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共场合”,包括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或者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本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如果发生在非公共场合,不构成本罪。所谓“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侮辱国旗、国徽的故意,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国旗、国徽被焚烧等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所谓“焚烧”,是指放火燃烧国旗、国徽的行为;“毁损”,是指撕毁、砸毁或者以其他破坏方法使国旗、国徽遭到毁坏、损坏的行为;“涂划”,是指用笔墨、颜料等在国旗、国徽上涂抹刻画的行为;“玷污”,是指用粪便等污物玷污国旗、国徽的行为;“践踏”,是指将国旗、国徽放在脚下、车轮下等处进行踩踏、碾压的行为。侮辱国旗、国徽的具体行为不止上述五种,所以本条还规定了“等方式”,以包括复杂的实际情况,如实践中发生的将国旗倒插、倒放等。只要实施了任何一种侮辱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本款对侮辱国旗、国徽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门槛,与第二款的规定在构成要件的表述方式上有差异。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国旗法第十九条、国徽法第十三条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的法律责任表述是,有侮辱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罚。即对情节一般的侮辱国旗、国徽行为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国歌法第十五条对侮辱国歌行为的法律责任表述是,有侮辱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两者在法律责任的规定形式上有所不同。因此,本款规定与国旗法、国徽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衔接的;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行为方式及其危害性与侮辱国歌不完全一样。采用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已是性质严重的侮辱方式。而国歌的载体、奏唱和使用的方式、场合,以及与公众的联系紧密程度等,都与国旗、国徽有很大不同。侮辱国歌行为的情况也更为复杂,有些需要区别情况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予以行政处罚。但也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门槛,也不是说对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不分情节轻重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款是关于侮辱国歌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侮辱国歌犯罪行为要求发生“在公共场合”。这里使用“公共场合”,没有使用原第一款“公众场合”,是与国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衔接。“在公共场合”,指当众、公开的情境。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在现实的公共场合还是在互联网公共空间,通过公开传播的方式,当众公然侮辱国歌的行为,都构成了对国家尊严、公共秩序的损害,均可构成本罪。主观上要求故意为之,没有泄愤、侮辱等恶意只是唱错歌词、跑调走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与国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的。国歌的歌词、曲谱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六条中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因此国歌的歌词和曲调都不得篡改。具体行为可表现为:故意篡改义勇军进行曲的国歌名称,将国歌名称修改成其他侮辱性名称的,也属于篡改国歌;将国歌歌词全部篡改或者部分篡改的,特别是将歌词篡改成一些讽刺性、侮辱性的语言;篡改国歌曲谱,改变部分曲调或者以其他曲调奏唱国歌歌词,如使用哀乐演唱国歌等。
第二,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除篡改国歌歌词、曲谱外,在奏唱方式上歪曲、贬损国歌的,也是侮辱国歌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以轻佻、“恶搞”的方式奏唱国歌,在奏唱国歌时配以侮辱性的肢体语言、着装等。奏唱包括演奏和歌唱。
第三,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其他各种侮辱国歌的行为。这是兜底性的规定。如在互联网上故意传播配以贬损国家形象、侮辱性的图片、影像、文字的国歌奏唱音视频的;公共场合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嘘国歌、做出不雅手势的行为等,都属于侮辱国歌的其他方式。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是否“情节严重”,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侮辱行为的具体方式、什么样的场合、在场人数、传播范围、造成的社会后果、是否曾因侮辱国歌、国旗、国徽犯罪受过处罚等综合判断。犯侮辱国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处罚是一致的。
侮辱国歌犯罪在适用中还应当注意:(1)侮辱国歌是指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本条第二款在“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这一行为方式的表述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限定语。这一限定同样适用于后两种行为方式,这属于语言文字学中的“承前省略”。也就是说,侮辱外国国歌的,不构成本罪,视案件具体情况,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刑法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侮辱国歌犯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3)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六、七、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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