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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8221
《趋势 洞见 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实务研究》以强制执行的公证业务研究为题,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研究思路,以近年来全国公证强制执行案件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案例分析、历史比较等方法,从类似案例中总结出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应用,尝试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裁判要旨或裁判规则,并结合公证制度原理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指导实践和完善制度、政策。
实证篇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执行问题研究
——基于近年来全国公证强制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课题组
理论篇
新常态下公证业务的路径选择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王明亮
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与创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王明亮
浅议公证法律服务的平台化发展路径
——由司法部废止《联合通知》所想到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助理唐骞
从公证时效问题透析公证制度的中立价值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解庆利
论金融创新背景下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扩展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胡贵雨
案例篇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司法视点研究
——以全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的公证强制
执行案件为中心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王明亮
从14亿元天价借款案透析公证权和审判权的边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副主任闫雅强
民间借贷中的委托卖房“担保”真的靠谱吗?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薛高峰
赋予对赌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分析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蒋宁
当执行证书遇到执行和解协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冬梅
一起附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案件解读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肖婷婷
一起案件,两种裁决,三大焦点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王萌
一起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抵押贷款公证引发的思考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刘莹柴慧君
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的审查职责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刘杨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能否出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聂莎莎
附录一近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数据分析
附录二典型裁定书
序一
强制执行公证有理有据,可以推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扎实推进,涉及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的各种立法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唯有公证法的发展稍显冷僻。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对这个法律领域涉及问题了解不够,同时因为社会转型,原来涉及公证制度的一些立法以及支持这些立法的理论现在也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一些地方的公证事务还引起了社会争议。可是看看市场经济体制发达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务,凡涉及民事性质的法律交易的、涉及普通民众法律事务的,公证确实发挥着有力的保障和支持的作用。这种情况说明,我国建立和发展公证事业不但没有错,而且从公证方便民众减轻讼累的角度来看,它还要大发展。应当改进的是我们现有的公证制度和支持这些制度的理论体系。正是因为这样,王明亮等著的《趋势·洞见·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实务研究》一书的出版,可以说恰逢其时,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都非常好。
不熟悉相关法律业务的朋友也许不明白这本专业性书籍研究的问题所在,其实这个非常简单。很多人会在市场活动或者一般民事活动中订立合同,如签订购买以及借贷的合同等,这样的交易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当事人写在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愿。根据我国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33条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公证在这些合同事务之中发挥的作用就在于,在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同时,证明了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以及涉及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然,公证机关在制作公证文书时,也要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公证机关只是对合法的合同作出公证证明。因此,一旦当事人之间因为这些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那么,公证文书就可以立刻证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通过公证立刻就可以明确。也就是因为这样,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拉丁公证联盟各国法律都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其中主要就是合同债权债务的文书,可以不经过法院诉讼而直接执行。这种做法,既符合法律科学原理,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当然也符合人民权利保障的要求;同时,这种做法也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
本书作者所提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而且作者从理论探讨和实践调查两个方面,说明了公证债权债务直接进行执行程序在我国予以推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先进性。我对这本书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予以充分肯定。债权债务发生争议,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从事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当然会更多地遇到。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当事人会到法院起诉、应诉,然后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有时候当事人也会选择仲裁,常常还要聘请律师。无论如何这样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金钱。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做一个公证,这些在诉讼中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费用都可以大大地省去。这是一件何乐而不为的事情!所以本书作者的研究,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群众权利保障十分有益。
借此机会我还想对我国公证事业的整体发展说几句话。如上分析,公证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群众权利保障机制中实实在在地发挥着积极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我国立法和整个社会事实上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的事情。我们大家都知道,法治国家原则下,自然人或者法人从事任何活动尤其是民事活动,都要以自己的权利为基础。可是,这些民事主体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根据。法律根据是个大范畴,而且总的来说,法律根据总是要有一定的形式来证明。口说无凭的,当然不会取信于人。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就更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尤其是像合同、遗嘱、委托、权利证书转移等,更需要一个有公信力的证明形式,把当事人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表达清楚。比如说,张三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弟弟,这个简单的行为在法律实务上可以作出多种解释,但是张三自己的内心意愿到底是什么?这就需要证明,如果不证明,张三的弟弟拿着哥哥的房产证这个事实,就可能引发多种争执。以此来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但是它却需要一个形式的证明。在国际上,人们很早就发明了公证制度,以此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各种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把当事人的内心意愿通过一种客观的、严肃的法律文件固定和明确下来。所以,公证就是民事法律根据具有公信力的形式,因此,它是最佳形式,或者是最有效力的形式。不论是涉及诉讼还是仲裁,公证都在其中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公证本质上是属于特别的民事制度,公证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我领衔提出的民法总则议案,也把公证作为民事法律根据的有效形式和最佳形式写了进去。虽然这个议案条文没有被立法采纳,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公证制度就是这样和民法整体制度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我国立法者、公证管理机构能够认识到这些道理,那么我国的公证制度就一定能够极大地振兴,能够为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群众权利发挥更大的作用。
谨以此为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
2017年11月16日
序二
强制执行公证理论研究具有价值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际国内交往日益频繁,各种类型的纠纷呈递增态势,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也日益受到关注。通过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具有快速实现债权、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优势,也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公布数据表明,2013年至2015年执结的案件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达到8.27万件,同比上升60.89%。
为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公证的制度功能,推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与司法部联合发布通知等方式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予以规范。但随着近些年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快速发展,既有规则已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如哪些债权文书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执行证书是否为执行依据、非公证债权文书的当事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否一概排除当事人的诉权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争议较大,实践莫衷一是,凸显出完善相关规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是理论的检验,在规则完善过程中,强制执行公证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无疑值得特别关注。
本书的作者长期活跃在公证业务一线,办理过数万件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带有强烈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体现了浓厚的实证主义色彩。本书作者善于利用司法公开的成果,对案件数量、类型等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梳理出了当前法律框架下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紧紧抓住典型案例,并结合实体法、程序法理论展开讨论,展现出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
全书围绕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相关司法实践进行了归纳、总结、抽象,基本反映了近年来作者在强制执行公证领域的探索,也向读者呈现出强制执行公证实践的真实样态。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仅能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指导,答疑解惑,也可以为强制执行公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相关规则的制定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是为序。
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晋山
2017年11月14日
序三
理性地看待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是典型的风险社会,经济交易交往频繁,纠纷多发,加上公民权利、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证依托法律赋予的证据效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效力”三大效力”,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公证不仅具有预防纠纷的功能,还能够通过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促进纠纷解决,甚至通过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而直接解决纠纷,因而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是,正如2011年我在主编《司法》(第6辑)”公证的中国进路”专号时提到的,公证的重要性仍然远未得到认可,尚未释放出应有的动能。存在这种状况除了有公证法律制度设计、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尚未得到应有的认识和运用。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最具特色的效力,几乎可以与法院的判决书相比。它是当事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而自愿选择的一种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公证领域的体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凭公证文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的核心环节之一,其合理配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近年来,强制执行公证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从统计数据来看,远未得到与其作用相匹配的运用。据报道,2016年,全国公证机构办证量近1400万件,其中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不足85万件,仅占6%,出具执行证书虽仅4.3万件,却帮助实现债权数以百亿元,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大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大有可为。
对公证行业来说,强制执行效力也是行业转型、发展的有力支撑。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公平正义和社会贡献,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兴起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日益完善,信息存储、核实、还原途径越来越多,依靠传统的信息不对称、行政垄断支撑行业发展的道路越来越窄,如近年来国家相继取消了收养、房地产赠与、继承等强制公证。公证发展要有可持续性,且不论其能否创造社会价值,至少必须要有满足民众、市场和社会需求的价值。综观公证的三大效力,证据效力关键在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容易被其他手段和行业所替代;法律要件效力逐渐式微;而强制执行效力经济、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优势与现代社会的经济、效率、风险防控要求不谋而合。可以说,法律赋予了公证机构一把”利器”,公证机构却还没有把它充分运用好。
当然,这其有各种复杂的原因,既有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也有后天配套措施跟进不够,还有理念、观念方面的原因等。最关键的当然是制度问题,目前中国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很多问题在当前体系下尚未获得足够妥善、完全的解决,如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公证是否足以承担起达到判决标准的严格审查,执行证书的法律定位,与法院执行机构乃至审判部门的衔接程序等。这些问题导致各地法院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认识不一,甚至有的法院不敢适用。当下中国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回应挑战,梳理经验,提炼思考,促进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研究及其运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依托近年来的探索实践和丰富的案例资源,开展理论研究,精心编选,推出《趋势·洞见·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实务研究》一书。该书系该处近年来有关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全书由实证篇、理论篇、案例篇和附录四个部分组成,其中有些观点、思路等经过实践检验并已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有些观点尚待实践检验或印证,有些观点虽然不够成熟但体现了对实践的观察和思考,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全书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该书直面强制执行公证面临的问题。例如,实证篇对公证强制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认真梳理了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167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中,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为100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为26件;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为18件;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16件;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为6件。这些分析表明强制执行公证质量需要提高,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空间有待拓展,并为提高强制执行公证业务能力指明了方向。
该书作者均为中信公证处的专业人员,多在公证行业深耕多年,热爱公证职业,并对公证业务具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具有强烈的职业直觉、行业敏感和相当丰富的从业经历和实践经验。选取的文章是他们多年来有关强制执行公证乃至整个公证行业的思考和提炼。相信本书的出版对于强制执行公证乃至公证行业的发展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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